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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容

3.1股权激励对象

第六条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详见附件1):

●集团公司1/2/3/4类人员;

●事业集团2/3/4/5类人员;

●分/子公司4/5两类人员;

●兼任集团公司2类和事业集团2类的人员,股权激励方案按事业集团计算。

第七条股权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的标准

●集团公司1/2类、事业集团2类人员中年薪制高管:

只有管理指标和经济指标的考核符合绩效年薪的发放标准(参见《亿利集团高管薪酬考核管理办法》),才符合股权激励的标准;

●其他人员:

只有绩效指标的考核等级在C以上(参见《亿利集团绩效管理手册》),才符合股权激励的标准。

第八条股权激励对象与考核载体、股权载体的关系

●考核载体是股权激励方案提取奖励基金的来源;

●股权载体是股权激励方案赋予奖励股份的来源。

股权激励对象分类

考核载体

股权载体

集团公司

基础事业集团

本部

事业集团

分公司

子公司

化工事业集团

股份公司

中蒙药事业集团

3.2奖励基金提取

第九条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考核载体净资产增长率为指标,在考核载体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

第十条净资产增长率计算公式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十一条超额累进提取标准

●参照财政部2003年制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确定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为3%,即当年的净资产增长率在3%或3%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在此基础上,分别以净资产增长率6%、10%、20%、20%以上设置四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股份奖励基金不宜超过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因此以35%做为提取比率的上限,设置10%、20%、30%和35%四个提取档次;

●具体提取办法如下:

-净资产增长率在3%及3%以下的增值部分,不予提取;

-净资产增长率在3%(不含3%)至6%(含6%)之间的增值部分,按10%提取;

-净资产增长率在6%(不含6%)至10%(含10%)之间的增值部分,按20%提取;

-净资产增长率在10%(不含10%)至20%(含20%)之间的增值部分,按30%提取;

-净资产增长率在20%(不含20%)以上的增值部分,按35%提取;

表3-1

净资产增长率

3%及以下

3%—6%

6%—10%

10%—20%

20%以上

奖励基金提取比率

不提

10%

20%

30%

35%

表中m%—n%,表示不含m%,而含n%。

3.3奖励股份转换

第十二条将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股权载体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三条奖励股份总额

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3.4个人奖励股份额度确定

第十四条个人奖励股权系数

个人奖励股权系数全为2。

根据个人全年绩效考核等级(参见《亿利集团绩效管理手册》规定),具体规定个人奖励股权系数如下

-绩效考核等级为A,个人股权系数为2;

-绩效考核等级为B,个人股权系数为1.5;

-绩效考核等级为C,个人股权系数为1。

第十五条个人奖励比例确定

●采取岗位群比例法,将激励对象根据级别进行分类;

●兼任集团公司2类和事业集团2类的人员,股权激励时按事业集团类别计算(举例:

某人兼任集团副总裁和事业集团总经理,则股权激励时该人以事业集团总经理身份计算个人奖励比例);

●集团公司:

1类人员占奖励股份总额的40%,2类占30%,3类占20%,4类占10%;

●事业集团(含下属分公司):

2类人员占奖励股份总额的30%,3类占40%,4类占20%,5类占10%;

●下属子公司:

4类人员占50%,5类人员占50%;

●如果人员分类中某一类人员超过1人,则个人奖励比例计算公式:

第十六条个人奖励股份额度计算公式

第十七条本方案的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

3.5风险抵押机制

第十八条本方案采取风险抵押股份形式来约束激励对象

●在奖励基金中设个人预留,每年将分到每名激励对象名下的奖励股份中的5%—10%作为风险抵押股份存入个人;

●如果净资产增长率达到底线标准,每年可以将风险抵押股份存量的1/3(连同其增值部分)转为普通奖励股份;

●如果净资产增长率未达到底线标准则等比例扣减,所扣减股份划入公司预留股份:

●第零年的风险抵押股份来源:

可以从个人原有股份中拿出一部分放入个人预留,或个人拿出等额的现金,具体数额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下一年的预计提取额度研究决定;

●当由于资产重组等情况而引起净资产大幅下降时,薪酬与考核委员可提议变更抵押股份的扣减比例或方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持有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4.1股份权利

第十九条分红权

●已经确定授予高层管理人员的股份产生的分红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表决权

●以自然人身份执股的所有人员都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转让权

●在任职期不可转让,具体转让规定见“第六章股份回购有关条款”

●股份可以继承,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股份回购有关条款”

4.2股份义务

第二十二条严禁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一切活动,包括同业竞争行为。

第五章股份回购

5.1回购主体

第二十三条大股东优先回购。

持股额度最大的员工拥有回购的优先权,优先权依据持股额度顺序降低。

第二十四条如果所有股东都不愿购买,而且又必须回购时,可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回购,放置于公司预留股份中。

5.2回购条件

第二十五条自愿回购条件

当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回购:

●离职:

离任审计合格后已授予的股份归个人所有,可以保留或转让;

●退休:

●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同退休处理,所有权益归法定继承人,可以保留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强制回购条件

当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进行强制回购:

●自动离职:

从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后,自动回购;

●解雇:

因一般原因解雇,当自动离职处理;

因严重失职或刑事责任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解雇,无偿收回已授予股份,并追究相关责任;

●从离职之日起三年,持股人发生同业竞争行为,则无偿收回已授予股份,并追究相关责任。

5.3回购价格

第二十七条持股人2001年股权改制时分配到的存量股权部分在强制回购时,如果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小于等于1元,则回购价格等于每股净资产;

如果强制回购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大于1元,则回购价格等于1元。

第二十八条其他回购情况时,回购价格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帐面净资产以准。

5.4回购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如果由持股员工回购,则由个人出资。

第三十条如果由信托公司代为回购,则所需资金可以由预留股份的分红解决;

不足部分可由信托公司一次性借入,然后以每年的股份分红偿还本息。

5.5回购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鉴于高层管理人员行为的后效性,除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情况之外,其余一律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

从员工个人拥有转让权之日起,

●一年后公司可购所持股份的40%;

●二年后公司可购所持股份的30%;

●三年后公司可购所持股份的30%。

5.6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股份回购必须办理相应股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效,严禁私下买卖所持股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可能的情况变化包括如下:

●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基础;

●其他董事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若有任何条款与现行或未来法律条款相冲突,以法律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级别

股份公司/事业集团

下属分子公司

总裁

副总裁、主席、副书记

总经理

总裁助理、总监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书记、工会主席

执行办主任、部门经理、主任专员

部门经理

经理

部门副经理

副经理

附件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财办统[2003]6号/2003年3月4日

项目

优秀值

良好值

平均值

较低值

较差值

全行业

106.3

104.2

102.8

97.7

93.4

企业规模

其中:

大型

107

105.6

103.7

99.2

96.1

中型

106

103.5

100.5

96

93

小型

105.3

103.6

101.1

98.1

92.5

107.9

103.1

98.2

92.8

108.4

106.5

99.7

95.3

105.7

101.3

97.8

91.9

104.5

102.4

100.2

97.6

92

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办发〔2002〕48号《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

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

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 ,一般在3到5年使用。

第十八条、已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其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申请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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