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精选实习日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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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精选实习日记
律师事务所精选实习日记
11月19日星期一
随着近几年法治宣传的持续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持续提升。
这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有这实质性的意义。
同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感到欣慰。
今天,所里来了两位来自窑坑的农民。
说是来法律处咨询的,我和潘律师很乐意得接见了两位当事人。
根据他们的简单介绍,是当今比较敏感的“土地问题”,应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弱。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他们村有六十亩耕地,被一家砖厂“租用”。
显然,砖厂是没有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实行审批的。
但是他们已经意识砖厂的行为违法,却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来阻止砖厂这个非法征用土地行为。
有一位农民说信访到上级机关来解决,希望律师帮忙收集质料。
潘律师如实告诉他,信访是个途径,但效果不大。
潘律师还是建议通过上述方式来解决,可两位农民提到砖厂主是黑社会分子(这是当今非常常见的)他们害怕报复。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大难题。
潘律师给出第二个建议希望他们出面解决。
不过,媒体是否能报道也要经过审批(中国舆论自由,可不像西方国家)。
最后,还是李律师给出了一个明智的选择,以村委会名义上述,吩咐两农民回到村里联系好所有涉案农民。
以集体述讼方式实行,同时,是村委会出面也避免报复。
通过两位农民的咨询,在为他们法律意识持续增强而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了当今中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另外,政府部门的不正之风也令人深思。
11月20日星期二
在我这段实习过程中,仍然存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是相悖的。
我觉得的很多办案人员还没有真正体味到“司法为民”宗旨的价值内涵,没有真正理解到程序价值对于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意义。
我们知道,实体公正注重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注意的是过程的严肃性,实体上的公正是相对的,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具有绝对意义。
程序虽然仅仅一种手段,但如果没有这个手段就无法达到所要追求的目标,因为有时候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最终的结果恰恰不是注重的焦点,更注重的是过程的正当性;如果在结果出来以前,人们就已经感到了不公现象的存有,那法律的实现过程就要打折扣。
通过实习,众多律师和我们这些实习生深深理解到,在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方面,一是应该尽可能地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即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尽量查
清事实的真相,给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二是强化程序优先的理念,当实体上的公正不能实现时,理应追求程序上的公正,也就是程序优先。
因为公正只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种,当实体公正不能实现时,如果连仅有的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证时,法律就失去了起码的价值。
11月21日星期三
今天上午来咨询的是一个涉及农民维权的问题。
农民维权问题,是我们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绝大部分,因为农村仍比城市落后很多,农民仍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
所以,无论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法律赋予农民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事实上受到很大限制。
农民维权面临很多问题,但首先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因为传统观点的影响,很多人认为“一年官司十年仇”,因而怕上法院,怕打官司,有很多农民甚至认为那是不光彩的事情。
其次是经济基础的问题,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而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都需要当事人来支付。
这些都让农民在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产生很多顾虑。
再者,因对法律常识的欠缺,很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没有意识,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证据是充分的。
加上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农民惧怕权力,认为与享有权势的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胜诉是偶然的,败诉是必然的。
由此可见,农民诉讼面临着很多压力和阻力。
要彻底解决存有的问题,还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如法律援助,普法宣传,观点的更新等,单凭一方面的努力肯定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11月22日星期四
近几年来,学校乱收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注重。
这不,今天就来了一对夫妇咨询学校乱收费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孩子的家长是来我们这边打工的民工,夫妇两人都在我们这边工作。
留着10岁的女儿在家不方便,也顺便来上学。
想到这边的教育质量比较高,没想到报名就让夫妻两伤透脑筋,学杂费,书本费且不说,光借读费、建校费、赞助费就上万元,让他们这些打工者实在吃不消,于是就来我们这咨询一下。
我这样解答到:
1、中小学教育属义务教育,国家的基本政策是“一个都不能少”,充分保证适龄儿童就学。
2、学校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出台的《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你能够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去反映,近来教委对此事很重视,严禁中小学乱收费。
3、福建各大媒体对此事曾作过相关报道,每天都会通报好多学校的违规行为,你也能够去它们那反映,请求媒体监督协助解决。
听完我的解答,他走了,晚上给我打来电话,说学校已经停止各项违规收费,教委还对学校实行了通报批评。
这就我今天在律所主要的工作内容了,想想还是比较有意义的。
12月10日星期一
民间借款合同受传统观点的影响,存有这诸多缺陷。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往往难以追回债款的风险。
一位中年男士今天来所里咨询,说是1999年与其好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利息0.2%,借款期限一年。
该好友在99年到2000年期间,有陆续的还款,但在一年期满为止并未还完。
直到2005年该好友因发生车祸导致死亡,2005年至今债务人儿子有陆续还款。
但还剩余余额7万元,该男士再主张还款时,屡遭拒绝。
债务人丈夫及其儿子表示没有
义务继续还款,现该男士向我们咨询该怎么办?
首先,从诉讼时效角度开说,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2005年5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
第二,“父债子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的规定,所以她儿子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
第三,律师提出一个建议就是如果双方能够再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则剩下债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听潘律师说这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而给出的建议,但实际上能不能重新订立合同还是个问题。
一个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案件,涉及诉讼时效,继承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还真似受益匪浅。
12月11日星期二
对于律师这个行业,虽然发现她不一定如心中想象的那样金碧辉煌,她也有艰辛与汗水,但如果我将来做了律师,就决定做个快快乐乐的律师!
下面就是对将来做律师的感言。
前国家足球队主教连米卢先生曾提出过“快乐足球”的理念。
虽然国足在世界杯赛上铩羽而归后。
包括球员在内的很多人都对这个理念表示质疑,但作者对这些反应却不以为然。
事实上,无论足球还是其它行业,一旦失去了“快乐”的因子,恐怕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原动力。
做一个乐观向上的律师,这个目标本不遥远。
但当前律师圈儿内确实常常飘荡着一些浮躁甚至颓废的气息。
归纳起来,无非是收入不平衡、执业环境不理等等。
也许这些都是事实,但这就是生活,是需要我们以快乐的心境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律师理应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时刻保持自己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问题的水平。
卢梭有一句名言:
“生而快乐的人却处处被套上枷锁。
”那么,当我们面对某些“枷锁”时仍然能够笑看云卷云舒,这实际上是一种乐观而彻悟的人生态度。
我希望,当有人问起:
律师啊,你过得快乐吗?
我们能够挺直胸膛,意气风发地告诉他们,我们是一支乐观向上的队伍。
当然,如果这个问题注定问得多余时,那倒更是一件好事。
12月12日星期三
今天突然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点自己的想法:
做律师还是要谦卑一些,但不是说就要掩盖了大气。
律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应分等级对待,都理应给予相同的尊重。
要成为一个让人尊重的人,认可的人,就要先去尊重别人。
律师理应告别自我中心,真诚地去对待他人,与人做适度的感情交流,把握好人际间的交往距离,注意空间分寸,谨慎言行举止。
古语云:
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言语之美,穆穆皇皇。
就是说在与人交往时要注意体现出君子的风度,坦然自若,不卑不亢,谈话时也要有君子的风范。
律师,平和的心态很重要。
律师这碗饭不是人人都能吃得开的,律师职业对律师的内涵,律师的素质,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说白了,律师先是一门做人的学问,其次才是做事的学问。
一名成功的律师,要有雄辩家的敏捷口才,哲学家的思辨水平,心理学家的洞察眼光,政治家的处事技巧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要做成功的律师,就得从现在开始,想做个成功的律师就得从自己的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用自己的汗水去争取。
12月13日星期四
对于各个法院、各个审判员的证据采信标准是不一样的。
但司法实践中,所普遍认可的证据采信标准还是不能够否定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举证的过程中,尽量符合司法实践所认可或已被实践过的证据采信标准。
余大妈因被邻居打伤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诉讼请求中包括:
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
慰金、交通费、医疗费等。
余大妈并没有请律师,而是委托了一个法律工作者。
在一审中,医疗费8000余元地得到了支持。
而其他诉讼请求被县人民法院驳回,余大妈心里很不服。
所以,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打算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首先,余大妈受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故被告人够不成犯罪,仅仅要受治安处罚、拘留。
另外,余大妈事后还实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也得不到支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很重要的是误工费,余大妈提供的是一张她所在单位盖章的工资一览表,存折。
因为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法院没有采纳,也许是她没有委托律师的缘故吧!
潘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最后提供纳税凭证以及社保凭证,才能证明其实际工资。
存折本来也是非常重要有利的证据,可能因为各个法院证据采信的标准不一样,所以也得不到支持。
所以,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但要符合证据本身固有的性质,而且还要联系司法实践,尽量作到符合这样的标准。
事务所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要定期为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实行法律上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这几日,跟着蔡律师他们实行的审查活动,收获颇多。
使我知道了审查同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
首先在使用合同统一文本时要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其次要注意列明每项产品的单价。
如果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就要注意在合同中不能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一定要确定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
第三要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第四要注意合同条款必须具有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尤其是格式合同,如果己方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发生争议时另一方就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五就是要注意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水平、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理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月14日星期五
我对律师的收费制度一向都不清楚。
除了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以外,我发现律师代理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本没有明确的标准。
有时有胜诉方支付,有时由败诉方承担。
对此,我认为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败诉方来承担。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是因为败诉方的侵权或者是违约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则就是因为败诉的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这是败诉方强行加给胜诉方的成本。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