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合同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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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XX年月日起,为期20个月。
如有续约,由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
马来西亚沙捞越洲巴贡水电站施工现场。
本合同的货币单位:
马币(rm)。
汇率按1马币兑人民币固定计算。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丙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丙方所属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
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
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男性,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必须向丙方担保乙方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年。
3、甲方必须按每100名劳务配备1名现场管理人员。
甲方管理人员配合丙方对乙方进行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乙方离开工作现场后的管理。
4、甲方负责乙方的后勤保障与管理,甲方应按100人配1名炊事员的标准配备炊事员,炊事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中方炊事员的进、退场费用、准证费用由丙方承担。
甲方须按合理的标准提供伙食给乙方,伙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对食堂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丙方有权干预直至收回食堂管理权,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5000rm/次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马来西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马来西亚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
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马来西亚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
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
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7、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中国人形象的行为,并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职责:
1、丙方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的正常进、退场,进退场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发生乙方在到马来西亚机场后被马来西亚海关阻止入关并遣送回国,则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
丙方在乙方连续在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满24个月后,应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回国探亲并承担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指长沙市到甲方工作地点的路费及住宿费(如果有)。
2、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当地的安全培训,并承担合格人员的工作准证费用及安全培训费用等相关的费用。
3、丙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宿及其它条件:
1)通电并安装有吊扇的住宿用房,住宿标准为上下铺8人间或集装箱式住房7x2人间;
2)水电设施齐全的食堂,其他食堂用具由甲方自行承担;
3)到施工现场的交通;
4)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劳保用品;
5)每人一套的床上用品;
6)现场通讯:
提供2个手机号和对讲机1部,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丙方负责乙方在工作现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者劳动态度不好,丙方经与甲方协商可以采取警告、扣记工时、罚款直至辞退乙方。
被辞退的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根据该劳务实际已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丙方指派专人对乙方每日出勤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负责用工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1、计时工单价:
星期一至星期六6马币/工时,时间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计;
每天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十小时则超出时间按加班计算,若加班,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9马币/工时。
星期天或其他节假日(指中国国家法定节假日10天)工作,全部按加班计算,时间按乙方当天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12马币/工时计。
丙方每月及时为乙方劳务人员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与丙方内部结算时间相同。
丙方每月于工作地当地发放600马币/人给乙方劳务人员,工资余款人民币由丙方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在前述工资帐户。
丙方支付工资给乙方劳务人员的时间不得滞后3个月,若超过3个月,丙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当月工资的%作为月利息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单价:
1400马币/每月,(水泵工、发电机工、食堂帮厨等岗位工种),工作小时为12小时/天。
其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天。
3、若乙方工作能力突出,丙方可根据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乙方提拔为工长和大工长,具体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4、工时数量的计算:
按劳务人员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停止工作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
若遇早上上班前下雨,甲方可以在7:
00之前通知乙方不做工,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费。
若在上班过程中遇到下雨而导致整班无法做工,则按每人4小时计算,若超过4小时,则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篇二:
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劳工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
但是因马来西亚国内劳动力短缺,政府允许在部分领域雇佣外国劳工,外籍劳工可在建筑业、种植业、服务业(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岛屿度假胜地工人,以及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与制造业工作。
截至XX年底,马来西亚全国外劳总数已超过200万人。
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对对中国开放其普通劳务市场。
XX年9月,中马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雇用中国劳务人员合作谅解备忘录》。
XX年初,中马劳务合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
据此,马方向中国开放了古建筑维护、制瓷、木器加工、家具制造等四个行业。
同时,中方还向马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首批18家开展对马来西亚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名单。
但是,上述四个领域劳务均属技术工人范围,由于薪资较低以及对技术劳务定位的认识不同,目前,双边劳务合作尚未得到有效开展。
中国公司主要以承包工程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派出少量有技术专长的劳务人员。
二、申请雇佣外劳的基本情况
从XX年10月起,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公司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设在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内的“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由其统筹处理。
该“一站式”服务部门,全权负责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的外劳申请事务,其组成成员为内政部、移民厅、大马工业发展局、中小型工业发展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工局的代表,该部门会在接到雇主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制造业以外其他领域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内政部外籍劳工处提交申请,来源国为菲律宾、泰国、尼泊尔、老挝、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缅甸、乌兹别克、柬埔寨、印尼、斯里兰卡和印尼等13个国家。
三、外国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要求
马政府对雇用外籍劳工实行个案批准制度,并附带一定条件;
雇主必须在尝试雇用本国公民未果后,外籍劳工的申请才可能获得考虑。
为确保只有必要时才雇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须缴纳年度税,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劳工税为每人每月100马币,种植业与佣人每人每月30马币。
马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可引进外籍员工担任缺乏熟练的马来西亚籍员工的职务,亦可将某些主要职位(keyposts)永久保留给外国人。
为改善投资环境及促进技术转移和引入外来技术,自XX年6月17日起,马政府进一步放宽外国制造业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规定,具体如下:
1、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在200美元万元以上者,可自动获得最多10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性职位;
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2、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万美元但少于200万元者,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至少1个关键性职位;
3、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者,其外籍职位核定将依据以下原则考虑:
a、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约50万马币),可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
b、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执行员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用期,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非执行员可达5年,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国民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
c、关键性职位及时限的数目依据个案而定。
4、马国民拥有的制造业公司,可依要求自动获得所需的技术性外籍职员位置,包括研发职位。
在同一家公司内被调至另一职位的外籍员工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其新原有的工作准证将被修改以反映职位变化;
接替外籍员工职位的新外籍员工也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
所有工作准证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关键性职位持有人的工作准证5年更新一次。
所有工作签证持有人,均获核发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与工作准证相同。
四、马来西亚主要劳工法律法规
1、1955年雇用法。
规定了最基本的雇用条件,适用于西马半岛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
主要内容为:
a、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
b、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
c、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d、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
e、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除非事先获得劳工局局长批准。
东马两州另有单独劳工法令。
2、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规定为雇员强制缴纳公积金,比例为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
3、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包括工厂在内的公司都须为其月薪不超过XX马币的雇员投保上述两项计划。
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
%,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4、1967年劳资关系法。
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
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人力资源部部长在解决劳资争端中的地位等。
篇三:
外派劳务合同书
XX-10-3110:
59
)
吉林省世和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日本天山国际协同组合
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
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XX年月日起,(研修12个月,技能实习24个月)共36个月。
原则上不可延期。
日本国广岛县。
1、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1)年龄为18-3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人,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3、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日本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日本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日本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日本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
4、乙方在日本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篇二:
新加坡合同法
第八章合同法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要约和承诺
第三节对价
第四节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旨
第五节合同条款
第六节缔约能力
第七节合同的相对性
第八节合同之解除
第九节误解
第十节虚假陈述
第十一节胁迫,不当影响及显失公平
第十二节非法性与公共政策
第十三节约的司法救济
新加坡的合同法基本上是以英国关于合同的普通法为范式而构建的。
与它的邻居马来西亚和文莱不同的是,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之后并没有试图将合同法法典化,因此新加坡的合同法仍保持法官制定规则的模式。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制定的规则会被特定的成文法所修改。
许多此类立法起源于英国。
首先来说,有13个英国商事法律根据《英国法律适用法》(ApplicationofEnglishLawAct)第四节(Cap7A,1993年修订)的规定直接成为新加坡共和国的立法。
这些立法罗列在该法的第二部分的第一附表里。
其他立法,如《合同第三方权利法》(Contracts(RightsofThirdParties)Act)(Cap53B,XX修订),系模仿英国立法制定的。
在某些领域也有立法采用非英国模式的情形,比如《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ConsumerProtection(FairTrading)Act)(Cap52A,XX年修订)。
该法大致上参照[加拿大]阿尔伯塔与萨卡其万两省的公平交易法制定。
即使是新加坡的法庭本身所发展出的规则也同英国普通法的同类规则有非常大的相似性。
如果关于某个问题新加坡本身没有权威规则时,人们就会理所当然地首先假定新加坡的立场同英国法的立场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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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协议,该协议条款涉及到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或合意(consensusadidem),应通过对事实的客观分析而确定。
在大多数–但并非所有的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要约
一个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如合同成立的其他要素亦得满足(如对价和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旨),对要约的承诺会导致一个有效的合同。
一个特定的表述是否构成要约有赖于表述的意旨。
要约必须具有受拘束的意旨。
如果某人只是引诱他人作出要约,或者只是询问情况,而并没有受拘束的意旨,那他或她最多只是在作出要约邀请。
按照客观标准,如果某人的表述(或者行为)致使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相信发出要约者具有在该要约被承诺后接受拘束的意旨,则即使该人实际上没有此种意旨,他也被认为是发出了一项要约。
要约终止
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
对要约的拒绝导致要约失效,这包括发出反要约或者改变原要约的条款。
如要约对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则该要约在合理时间之后失效。
这种情况到底何所指,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
如果要约人死亡且此事实已为受要约人知晓,则要约就不能够被后者接受。
任何一方死亡的事实,即使不为他方知晓,也会导致任何具有人身因素的要约消灭。
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条款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同意构成对要约的承诺。
同意可由言语或行为来表示,但除非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缄默不能被认为是同意。
一个总的原则是承诺应该被通知到要约人,但如果承诺是通过邮寄方式且此种方式被认为是或者明确或者默示地许可的,则构成一项例外。
这个例外被称为“投邮承诺规则”,它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承诺均告生效。
确定性
在协议被作为合同执行以前,它的条款必须足够确定。
至少,协议的关键条款应予明确规定。
在此之外,法庭可以通过诉诸当事方的行为、当事方之间已有的习惯作法、贸易惯例或者合理标准来解决协议条款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问题。
某些情况下,关于合同细节的成文法规定也可以用来填补协议条款的空白。
关于条款的问题,可进一步参见第节和节。
完整性
不完整的协议不能构成具有执行力的合同。
如果协议规定“以合同为准”,且由事实可推断出的当事方的意旨表明在正式合同或者进一步的协议达成之前,当事方无意受到法律拘束,则该协议为不完整的协议。
电子交易
《电子交易法》(Cap88,1999年修正)阐明,电子记录可用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表述要约或者对要约的承诺(见第11条),但是这不适用于对遗嘱、流通票据、债券、委托声明或授权书、不动产合同以及所有权凭证(见第4(11)条)等文件的书面或签字要求。
定义
一项允诺,如果不为对价支持或者不由书面盖印作出,则不具法律执行力。
对价是(法律界定的)某种价值,为提出允诺的一方(“允诺人”)所要求,并由接受允诺的一方(“受允诺人”)所提供以用来交换对前项允诺的执行。
故此,它可以是允诺人收到的某种利益,或者受允诺人承受的某种损害。
这种利益/损害可以表现为对待允诺或者已完成的行为。
互惠
体现于对价要求之中的是互惠关系这一原则,它要求对价和允诺之间有某种原因关系。
因此,对价不能是允诺作出之前已经完成的事情。
但是,法院并不总是严格地忠实于这种以时间先后为准的推论方式–参见PaoOnvLau
YiuLong[1980]AC614,该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已经被新加坡上诉法院在SimTonyvLimAhGheet/aPhilRealEstate&
BuildingServices([1995]2SLR466)一案中明确采用。
充足
对价是否充足是个法律上的问题。
作为一般原则,法庭并不关心对价的价值是否与允诺的价值相称。
如无更多东西,受允诺人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因公职而负担的即存责任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允诺人作出的允诺的充足对价。
向允诺人履行既存的合同责任可以成为充足对价,但条件是该履约行为可以为允诺人带来真正实际的利益。
如果受允诺人履行或允诺履行既存合同项下对第三人的义务,则认为受允诺人依法提供了支持允诺的充足对价。
禁止反言
即使没有对价支持,一项允诺也可能因为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而具有拘束力。
禁止反言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语言或行为做出了清楚明白的允诺来表明他或她不会严格坚持自己在合同项下的法律权利,而另一方本着对这个许诺的信赖而采取行动改变了自己的状况。
如果因此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作出许诺的一方不得再寻求执行合同权利,尽管经由许诺人做出合理通知后这些权利可以被重新主张。
合同意旨
如缺乏合同意旨,一个协议即使有对价支持,也不能被执行。
协议的各当事方是否意图在彼此之间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应该通过对相关事实的客观评估而确定。
商业安排
对商业情境中达成的协议,法庭一般都会推定当事人具有受法律约束力的意旨。
然而这个推定可以被当事人明确宣示的相反意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