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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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doc

摘要:

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

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

  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

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

  1、免税政策的规定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

(二)项)。

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第二款第(三)条第5项)

  附件1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又在第四十九条中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规定意味着跨境会展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该服务相应的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享受免税政策的方式

  纳税人开票当月内,在申报该免税收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逾期税务机关已征收增值税,将不予退还。

如果合同执行期超过一个月,则应在第一笔免税收入取得前,办理免税备案。

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因为要现场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再办理免税。

纳税人申请备案以合同为依据,而不以业务数为依据。

一份合同涉及多项跨境业务的,也仅办理一份备案。

  纳税人办理跨境会展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境外会展主办方出具的会展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通常是展位号码对应企业名称,并由境外会展主办方法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境外的注册登机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境外会展主办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如果境外会展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4、国内会展服务提供商如果派遣人员出境提供服务,则应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内会展服务人员(1-3人)《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最重要的是第2项和第3项,这两项需要接受方盖章。

而第4项在实际操作中是可有可无的,即提供方不一定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因此这一项材料没有,也不影响免税备案。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会有专门窗口接待。

税务机关受理人将当场逐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材料。

遇有材料不合格的,受理人会当场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修改补充。

材料合格后,报送材料将封存,并给予纳税人受理登记表,用于财务备案。

报送材料中的合同原件将退还纳税人。

材料已经接收,如果再要放弃免税,则要再报送放弃免税声明,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一旦中途放弃免税,36个月内将不允许再申请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跨境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会定期审核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情况,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不允许办理免税。

已经免税的金额要重新缴纳。

此外,所有申请跨境免税的材料要做好存档,税务局还会多次复核。

一旦复核过程中材料缺失,必须再次准备材料。

  二、跨境会展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主要指的是境内各种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各类会展服务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的举办地点在境外的各类展览和会议活动。

其中,会议活动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管控而日益减少,展览活动占据了绝大部分业务。

  境外的各类展览会一般不接受我国企业的直接报名,而是在中国指定代理、总代理或独家代理,由这些代理组织中国企业参展。

很多情况下,这些代理又与国内的各种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或展览公司合作,指定他们为二级代理,甚至三级代理,由他们再去组织企业参展。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贸促会负责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贸促会会同商务部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展管〔2006〕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依据《管理办法》,中国贸促会负责受理具备出国办展条件的全国组展单位申报的出国办展项目申请,并对审核批准的出国办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贸促会《2013年中国出国经贸展览市场报告》,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全国102家组展单位共赴72个国家实施办展计划1391项,全年净展出总面积61.8万平方米,参展企业约4.5万家。

如果考虑到实际业务中涉及到的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情况,该行业涉及范围将更加广阔。

如果核算出国参加经贸展览所需要的费用,那么该行业涉及的应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三、现有免税方式的主要问题

  1、备案手续复杂,浪费公共资源

  按照现行备案制度,申报免税的纳税人需要为每一份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登记材料至少涉及四份文档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则需准备五至七份文档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一家3~5人的微型展览公司为例,每月涉及出境展项目为1至2个,每个项目涉及合同为5~8份,那么每月展览公司须备案20~32份文档原件,税务机关相应备份20~32份文档复印件。

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则备案文件增至25~56份!

该公司财务人员每月需额外往返税务机关一至两次,如展会发生时间跨月,则该财务人员往返税务机关次数还要加倍。

  如果是一家知名会展公司,每月出境展项目为5个左右,每个项目涉及合同为10份左右,那么每月展览公司须备案50份文档原件,税务机关相应备份50份文档复印件。

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则备案文件增至85份。

  申请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永久留存备案资料,不得缺失,以备税务机关定期复核备案资料。

  近期互联网+展览网站异军突起,涌现出十几个此类型的网站。

企业开始慢慢习惯在网站上预订展位,在线支付等。

网络化的合作协议一般采用电子合同,避免了纸质合同传输和保存的不便。

然而企业如果想申请跨境免税,就必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备案,提交纸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这就使这些电商网站不得不放弃方便的电子合同,而采用复杂的纸质合同,并进行邮寄。

  在文档存放方面,电子合同有着巨大的优势,易存储不易丢失。

面对这么多的便利化条件而不能用,无疑加大了企业管理成本。

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很多企业选择互联网创业的方式,任何成本的增加都使得他们创业风险加剧。

  因此,境外会展业务因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在进行免税备案时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增加企业档案存放的成本及档案丢失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和档案管理难度,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最终境外参展参会企业获益不多

  赴境外参展参会企业向境外展会在中国的代理或二级代理或三级代理缴纳费用后,该纳税人不能为参展参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展参会企业有可能会因代理的税负减轻而间接获得一些利益,但这远不如各代理之间因为市场竞争所能为企业带来的利益。

  所以该项免税政策并不能够有效地支持企业开发国际市场。

  3、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首先来看一级代理,他们从二级代理或企业处收取费用,而后支付给境外会议展览主办方,这之间的差价很大一部分应该由该代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支付给境外会议展览主办方的费用只能取得境外形式发票,此种发票的真伪我国税务机关无从查证,而国外的税务体制与我国不同,开具金额的多少并不会为境外企业增加额外的纳税负担。

从付款金额上看,代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一部分费用,也有可能在境外以现金支付一部分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完全无据可查。

这样一来,一级代理实际上可以任意操作自己的在该项业务上的盈利多少,进而有可能逃避企业所得税。

  其次来看二级代理。

二级代理从三级代理或企业处收取费用,而后支付给一级代理,这中间的差价很大一部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缴范围。

但是二级代理可以向一级代理索要超过实际支付数额的发票,因为该项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一级代理很有可能配合二级代理开具此类发票。

这样一来,二级代理实际上也有可能操控自己的盈利数额,进而逃避企业所得税。

  三级代理的情况与二级代理类似。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操作,国家在免征此类增值税的同时,很有可能简介损失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这将为国家税收带来巨大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并不能起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反而会带给企业逃避税款的可能。

  四、改进建议

  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使此类业务不得不采取备案免税的办法进行,因此耗费了较多的资源,也因此使纳税人的开票成本为零,而这些并不能降低最终参展参会企业的成本,不能实现国家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良好初衷。

  如果将免收增值税改为适用较低增值税税率,则无需采用备案的方式,节省了资源和企业的人力成本。

同时纳税人的开票成本降低了,但并不是没有,纳税人不会再高开发票金额。

而最终参展参会企业从代理手中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用于进项抵扣,更为直接地为企业带来了好处,符合该项税收减免的初衷。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的国家战略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会展企业加入到互联网行业中,用互联网手段整合行业资源,为企业提供开拓国内外市场最为便捷的条件。

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的受益将远远超过从税收减免上间接降低的成本。

这是非常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初衷的。

因为可以从两方面改进互联网类会展公司跨境免税的形式:

  一是调整跨境免税备案方式,与互联网最为便利的电子合同、网上汇款方式相结合,降低企业在进行跨境免税备案时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文档成本。

互联网企业可以方便地与网上报名参展企业享受到跨境免税政策的优惠措施。

  二是结合国家对互联网创新企业的扶持政策,出台对互联网跨境会展企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市场经济的竞争手段,创造出符合出口企业利益的会展环境,从根本上减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负担。

相比税收上的减免,商业竞争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发挥经济学供给需求对价格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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