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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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文档格式.docx

⑵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⑶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存款人拥有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均可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⑷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㈢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违规支取现金;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4.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二、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活期存款按照存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

支票户是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凭支票等结算凭证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

存折户是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在银行开立的使用存折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

本节仅介绍单位活期存款现金存取业务的核算。

㈠支票户存取现金的核算

1.存入现金的处理

支票户向开户银行存入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二联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出纳部门。

出纳部门审查凭证和点收现金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联盖章后退交存款人,第二联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后交会计部门,代现金收入传票凭以登记单位存款分户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2200.00

贷:

单位活期存款——华都百货户2200.00

2.支取现金的处理

支票户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填明支取金额和款项用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由取款人背书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现金支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

支票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支票是否挂失;

是否背书;

存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余额;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支票是否超过有效期;

印鉴是否相符等。

经审核无误后,将出纳对号单或铜牌交给取款人凭以到出纳部门取款。

同时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登记分户账后,交出纳柜凭以付款。

单位活期存款——华联商厦户6000.00

现金6000.00

㈡存折户存取现金的核算

存折户的存款人存取现金时,除填制存款凭条或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银行审查核对外,其余核算手续与支票户的处理相同。

㈢活期存款户的对账

1.支票户的对账

支票户的对账采用随时对账与定期对账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使用套写账页,一页为存款分户账,另一页为单位对账单,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单撕下,交单位对账;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则按月将对账单打印出交单位对账。

2.存折户的对账

存折户的对账主要采用随时对账的方法。

即存款户来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坚持账折见面,随时核对账折。

三、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约定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

目前,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期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几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本息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不得作为结算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

㈠存入定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申请办理定期存款时,应签发转账支票交开户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查无误后,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登记活期存款分户账,另填制一式三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经复核后,“证实书”第一联代定期存款转账贷方传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存款单位作存款凭据,第三联作定期存款卡片账。

单位活期存款——×

×

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

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户

㈡支取定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持到期或过期的“证实书”支取定期存款时,银行应抽出该户卡片与原“证实书”进行核对。

无误后,计算出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并在“证实书”上加盖“结清”戳记,以“证实书”代定期存款转账借方传票,卡片账作附件,另编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二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又转存的,单位应重新办理支取和开户手续,存入多笔定期存款的,应分笔设户核算。

第二节单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一、单位存款计息的一般规定

1.单位活期存款的利息一般采取按季定期结息的办法。

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

2.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

存期×

利率

其中:

⑴存款本金是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不计息。

⑵存期是从款项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一日止,即“算头不算尾”。

⑶存款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三种,它们之间的换算是年利率除以12为月利率,月利率除以30为日利率,依次类推。

⑷计息结果保留到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二、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

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采取按季结息的办法,以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列账。

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计算,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

计息采用按日累加存款余额,累加的存款余额为计息积数,用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出存款利息。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的具体方法有余额表计息和账页计算两种。

1.余额表计息法

该方法适用于存款余额变动频繁的存款账户。

采用该方法计息是每日营业终了,将各计息分户账的最后余额按户抄列在余额表内。

当日未发生收付业务,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按季结息时,在结息日当天,将余额表上的各户余额,从上季度结息日后第一天(21日)起,加总至本季度结息日(20日)止,得出累计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即可得出各户本季应付利息数。

如遇记账日期与起息日期不同,或错账冲正涉及利息时,应根据其发生额和天数,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填入余额表相关栏内进行调整。

如教材表1—14所示业务,其利息计算为:

利息=5160800×

(0.6‰÷

30)=103.22元。

2.账页计息法

该方法适用于存取款次数不多的存款户。

采用这种方法,一般使用乙种账页。

当发生资金收付时,按上次最后余额乘以该余额的实存日数即为积数,并直接填入账页上的“日数”和“积数”栏内,日数的计算是从上一次记账日期算至本次记账日期的前一日为止。

如更换账页,应将累计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行的上半栏内,待结息日营业终了,再计算出本季的累计天数和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得出应付利息。

如教材表2-3利息=486000×

30)=9.72(元)

三、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计算

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即在支取本金时计付利息。

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对年按360天计算,对月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有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时,若剩余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则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剩余部分应开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利率为原存款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

若剩余部分不足起存金额,则应对该笔定期存款予以全部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例2-1:

某单位存入银行一笔定期存款20万元,期限1年,月利率1.875‰,9日25日到期,该单位于10月9日来行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为0.6‰,其利息计算为:

到期利息=200000×

12×

1.875‰=4500.00(元)

逾期利息=200000×

14×

30)=56.00(元)

该笔存款应付利息为4556.00(元)

四、单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商业银行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

各分支机构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月(季)末由一级分行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

㈠预提应付利息的核算

一级分行根据大机数据资料,集中计提应付利息时,填制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一联办理转账。

利息支出——单位定期(或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应付利息——单位定期(或活期)利息户

㈡支付存款利息的核算

1.分支机构实际支付利息的处理

单位活期存款于结息日批量结息的,应编制利息清单三联,第一联贷方传票,第二联借方传票,第三联送存款单位。

利息支出——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单位存款单户结息的,银行应填制利息凭证三联或以存款证实书代转账借方传票,另编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贷方传票二联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同上。

2.一级分行冲减利息支出的处理

各县级支行将辖内实际列支的利息支出每月(季)末汇总上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等额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

第三节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储蓄存款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社会公民暂时闲置或节余的货币资金的一项负债业务。

它是银行存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的储蓄存款种类有:

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等。

一、活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活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不固定期限,随时可以存取的一种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凭折存取,也可预留印鉴或密码,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㈠开户与续存的核算

储户第一次存入活期储蓄存款,应填写“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审查凭条和点收现金无误后,根据凭条登记“开销户登记薄”,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分户账,登记活期储蓄存折,以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

现金

活期储蓄存款—×

凭印鉴(密码)支取的,应在分户账上加盖预留印鉴,在凭条、存折上加盖“凭印(密码)支取”戳记。

经复核账款无误后,存款凭条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名章后留存,分户账加盖复核名章按规定保管,存折加盖业务公章和名章后交储户收执。

储户以后续存时,仍应填写存款凭条,连同存折和现金一并交经办员,经办员经审核无误并点收现金后,登记存折和分户账,其余处理手续同开户的处理。

㈡支取和销户的核算

活期储蓄存款支取时,储户应填写“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时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存折交给银行,经办员根据取款凭条账折核对相符后,先登记存折后记分户账,以取款凭条代现金付出传票。

活期储蓄存款——×

经复核无误后,配好款项并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后,将现金和存折交储户。

储户支取全部款项,不再续存称为销户。

销户时,储户应按最后存款余额填写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交银行经办员。

经办员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一联连同本息交储户,另一联在营业终了时,凭以汇总编制利息支出科目的传票。

同时,应在存折和分户账上加盖“结清”或“销户”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薄”,存折作为取款凭条附件,账页另行保管。

利息支出——储蓄利息支出户

㈢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自2005年9月21日起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例2-2:

某客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支取情况如下表,假定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计息期间利率没有调整,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积数。

日期存入支取余额计息积数

20061210,00010,00032×

10,000=320,000

2006233,0007,00018×

7,000=126,000

20062215,00012,00012×

12,000=144,000

2006352,00010,00013×

10,000=130,000

200631810,0000

应付利息=(320,000+126,000+144,000+130,000)×

(0.72%÷

360)=144元

二、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等。

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存款。

一般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等档次。

1.存入的处理

由储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填明储户姓名、存款金额和存期等,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交银行经办员,经办员审核凭证并点收款项后,填制一式三联“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代现金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

第二联为存单,加盖业务公章交储户收执;

第三联卡片账,登记开销户登记薄后,专夹保管。

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各联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并在第三联卡片账上预留印鉴。

2.到期支取与过期支取的处理

储户持到期存单来行取款时,经办员应将留存的第三联卡片账与存单核对,凭印鉴支取的还须核对储户加盖的预留印鉴。

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计算应付利息,填写两联利息清单,在存单和卡片账有关栏中分别填写利息金额,加盖支付日期和“结清”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薄,以存单代现金付出传票。

利息支出

配款后,将本息及一联利息清单交给储户,另一联利息清单作利息支出科目汇总传票的附件,结清的卡片账另行保管,定期装订。

储户持过期存单来行取款时,除按规定计付过期利息外,其余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的处理

储户要求提前支取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如储户委托他人来行支取的,还要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办员应认真审查并在存单背面摘录储户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然后在存单和卡片账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按规定计付利息。

4.利息的计算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年(月)数×

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年(月)利率+本金×

零头天数×

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实际天数×

整存整取存款的利息计算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的,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的,其过期部分利息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①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例2-3:

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款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2006年为8月28日。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本金×

年(月)利率”:

应付利息=10,000×

(1.89%÷

12)=94.5元

日利率”:

181×

360)=95.03元

②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例2-4:

某客户2006年7月31日存入10,000元定活两便存款,若客户2007年3月10日全额支取。

支取日,银行确定的半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1.89%。

假设银行制定的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如下:

定活两便存款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1.89%×

60%÷

12)+10,000×

10×

360)=69.3元

222×

360)=69.93元

例2-5:

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10,000元,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11月1日。

假定2006年11月1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原定存期选择公式“利息=本金×

年(月)利率”;

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利息计算如下:

12)+650,000×

360)=107.5元

日利率”;

360)+650,000×

360)=108.03元

5.利息税的计算

国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金融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结付利息包括向储户支付利息、在结息日和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进行的结息。

代扣款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结付的储蓄存款利息额×

税率20%

例例2-6:

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为例,某储户2003年3月15日存入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10万元,年利率1.98%,到期日该储户把存款全部取出。

其所得利息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计付的利息=100000×

1.98%=1980.00(元)

应纳税额=1980×

20%=396.00(元)

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约定存期,在存期内分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存款。

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三档。

每月存入一次本金,中途如有漏存,可在次月补存;

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1.开户与续存的处理

储户申请开户时,应填写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薄,开立账户和存折,存折交储户收执。

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户

储户按月续存时,经办员应账折核对相符,并登记账折,其余处理手续与开户时相同。

2.支取的处理

到期支取时,储户应将存折交经办员,经账折核对无误后,按规定计算应付利息,填写利息清单,在存折和分户账上加盖支付日期和“结清”戳记及名章,销记开销户登记薄,以存单代现金付出传票。

配款后,将本息交给储户,其余处理手续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相同。

储户若逾期支取的,除按规定计付过期利息外,其余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如储户要求提前支取的,只能全部提前支取,不能部分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其余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利息的计算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⑴月积数计息法。

该方法根据存款账每月余额计算出月积数,再将累计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为应付利息。

适用于存期内有漏存的零存整取储蓄利息计算,也可用于逐月全存无漏存的零存整取储蓄利息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存款月积数×

月利率

累计存款月积数=每月存储额×

【存储月数×

(存储月数十1)÷

2一漏存存期】

漏存存期=预定存次+1-漏存期次

漏存期次是指第几次漏存,可在分户账上查到,如中间无漏存,则漏存存期为零。

⑵固定基数计息法。

该方法是以每月存入一元,存满所定期限,到期按规定利率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息作为基数,然后再乘以存入金额合计数,即为应付利息。

适用于每月存入固定金额,中途无漏存的零存整取储蓄利息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基数应付利息=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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