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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论自由的定义和各国规定

言论自由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言而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自由一般可分为两类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而言论自由是连接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纽带。

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

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

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言论自由的意义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着其重要的意义。

大体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民主。

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要实现民主政治,就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

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只有通过言论才可表达出来。

没有言论自由,民主政治就没有来源,没有基础,成为空中楼阁。

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没有言论自由的民主政治不可能真正的实现民主。

只有言论自由才能保证公民有权利有途径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公民与政府的交流。

只有这样政府也才能得到公民真实意见和想法。

实现良性互动。

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抽刀断水水更流”,只有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作用,给人民一个发挥的渠道才可更好的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持社会稳定。

2.发现真理。

保障言论自由可以发现真理的根本。

如同辩论的原理,只有在言论的交锋中才可更好的交流,才能产生思想碰撞的火花,从而更接近真理。

从哥白尼到伽利略到布努诺,不管教皇如何控制言论,都无法改变真理和事实。

无论一种观点看上去多么荒谬,一味采取压制的态度是错误的。

只有在开放宽容的环境中让实践来检验这些言论和观点才能让社会进步。

3.提升自主性,促进自我价值实现。

言论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

人与动物最主要的不同就是人具有思想的特征。

他有能力去进行抽象思维、运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去形成学术思想。

言论自由有利于人表达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赋予人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是一个自由人被视为具有正常理性的标志。

如果政府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或者在允许社会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压制另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歧视。

这种歧视减损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意义。

这样,生命的尊严皆会被压倒,社会中充斥着谎言,言者的人格被委屈,道德将堕落,人的潜能和愿望被压制,自我实现的程度减损,个人的全面发展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言论自由小结

言论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国都在宪法里规定了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不代表言论自由是没有边界的。

既然有权利就会有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用无义务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绝对的事物,凡是都是相对的。

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

言论自由并非漫无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也就是说,言论自由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要对其进行限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网络日益普及,为言论扩展了载体。

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意义和价值。

二、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给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认识人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是网络给予了它另一种形式。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虽同为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因为其网络的特殊性有着与一般言论自由不同的特性。

首先,网络言论具有自由开放性的特点。

互联网是向所有的人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从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接收他人的言论,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需要一台PC机和可以连接的网络即可。

这使得网络言论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大大增加了言论知晓程度。

其次,匿名性是网络言论自由第二个显著特征。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每个人都以ID的形式出现,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取名,绝大多数人会选择以匿名的方式出现。

虽然现在有实名制的形式但这不会取代全部虚拟身份。

第三,网络言论还具有丰富的互动性。

互联网使网络成为一个社区,网络2.0、3.0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相互联系在一个交互空间里。

人们可以方便的在网络社区中发表言论,其他人可以自由观看评论。

第四,网络言论具有便捷性。

过去人们需要通过口头,书面影视等方法表达自己的观点,现在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连接互联网的PC随时随地的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使得自己的观点迅速广泛的展现在世人眼前。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影响

网络言论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它也有保障和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促进自我价值实现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因为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定,网络能使言论自由的价值得到更大发挥。

但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它会同时产生不同于传统言论只有的正负两面的影响。

1.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影响

从好的方面来说,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有促进自由功能。

在网络时代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观点是相对更自由的,其互动性,便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

这些促进了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自由。

其次是推进民主功能。

和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避免了传统交流过程中的顾忌,人们可以更大程度的畅所欲言,从而可以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得知不同的观点,这样可以更好的体现民意,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推进民主进程。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弘扬正义功能。

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躲猫猫”案许霆案等,由于网民的监督和呼吁,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我们在责备类似行为对干扰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那是公民对正义公平的一种追求与渴望。

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

另外,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打击腐败,推进清廉。

在传统社会,若有民众发现官员腐败行为,当然可以举报,但是由于消息扩散范围有限,难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而在互联网时代,一旦有民众发现官员腐败行为,在网上传播出去之后,可以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腐败难以找到遁身之处。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信息透明化。

只要有互联网,民众就可以随时的和外界保持联系,可以和世界上另—个角落的不知名的朋友进行交流,可以把自己的观点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这在纸质媒体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让我们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

人和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2.网络言论自由的负面影响

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言论会产生比传统言论更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

公民不可能熟悉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及公民的隐私很容易受到威胁。

其次,网络言论侵权影响力大。

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信息源多、传播迅速广泛的特点,传播成本低但影响力却非常大,一旦侵权,破坏力也因此变得巨大。

再次,网络信息中存在片面性,人们表达意愿的目的不一样,有些不怀好意的人会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网络的宣传力巨大,占网民大多数的青年辨别力不够,容易被迷惑煽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果非法传播淫秽信息或者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容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比如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等。

特别是人肉搜索,虽然在伸张正义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更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网络言论自由小结

针对网络言论的两面性及其相比传统言论更大的扩散力,影响力和传播力,这是网络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网络言论既然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权,那么也相应的进行合理的规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根据科技的进步逐步调整。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情况

(一)我国情况的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网络信息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

网络的广泛普及,既给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给言论自由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网络科技相对于发达国家仍然落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对缺失。

无论在科技还是法律规范上,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上,我们面临着如何权衡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限制网络言论的严峻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规制的原则、标准、措施,都还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实践和总结,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言论自由保障制度。

(二)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措施

为了合理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的法律的措施。

1.行政层面

首先,根据职能和权限,我国政府确立了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其中包括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的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开始对因特网中出现的问题,包括言论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

2.法律层面

其次,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些规范和管理因特网的法律法规。

如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6年2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国际联网中的重大问题,规定了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已改为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管理的四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对接入单位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了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

1998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和计算机信息犯罪首次写入刑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

同时,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5l条规定: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3.行业自律层面

在行业自律上,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这是中国首部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搜狐、新浪等互联网行业的众多代表们共同签署,对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宗旨、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资源的开发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另外,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新华网和人民网等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按照自律公约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自觉抵制非法、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为创造和谐的网络环境共同努力。

除以上两个自律公约之外,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已经形成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等一系列的行业自律公约或规范。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制小结

综上,在网络时代,我国较好地应对了网络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新挑战。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不强,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公民的网络化意识薄弱,一些公民法律意识薄弱,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某些领域,如公民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自由等方面的立法仍很薄弱。

无论是从网络的硬件设施看还是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仍需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更好的规制。

(四)国外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国外的实践。

1.法律层面,

在德国,网络言论被视为言论的一种,而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进行宪法保护。

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中指出:

“每个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的观点的权利,通过书写或其他可视化方式可以通过被允许的途径获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碍。

”另外《基本法》第5条第2款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做出了限制,表述为“所有的权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一般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

”另外,对于言论自由的所有保护将要受到《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人的尊严”基本权利范围的限制。

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美国还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

最近十年美国相继出台了《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法案。

英国政府将网络空间的传播行为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传播行为,将《刑法》、1964年的《淫秽出版法》及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适用于网络言论表达,对在网络中散步非法言论造成后果的可以适用现行法律加以制裁。

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

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

2.行政层面

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

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

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

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负面效应的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另外,各国还同时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

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

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

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

例如,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

3、行业自律层面

同时,各国还提倡互联网实现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于1996年9月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会、伦敦网络协会两大ISP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

分级、检举、责任》这一宣言性质的文件,作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指导原则。

由此可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网络言论自由上各国都注重与时俱进,都是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对规制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必要的合理的规制,是法律和政策跟上时代的潮流,能够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依据

首先,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是自由本身的特定所决定的。

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网络言论只有都属于自由的权利范畴。

而自由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没有限制,而是漫无限制的自由,社会将陷入极度混乱的状态,自由也不服存在。

同样的,网络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

而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相应的义务,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只有对网络阳历进行合理的规制才能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价值得到更好的发挥,对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有利。

其次,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是由网络的特点决定的。

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有着巨大的能力,这巨大的能力如果控制不好会产生更多的破坏力。

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网络的种种弊端。

网络的匿名性是很多人无所顾忌,为了自己的私欲,在网络中使用不正当或者不恰当的言论,侵犯他人的权益,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

再者,网络是开放的,及时的,这意味着网络言论会有最快的速度广泛的传播开来。

网络言论知晓度的广泛带来了更广泛的影响力。

这些由网络自身特点带来的影响决定了必须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最后,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实习民主法治的要求。

网络言论是人们发表言论的途径大大增加,这样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网络来散播歪曲真相、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破坏社会的和谐。

一些言论还会具有暴力倾向。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必须对一些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由前文可知,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网络言论自由,我们在保障其权利合理行使的同时都必须进行相对的规制。

自由是相对的,只有合理的规制才能促进权利的更好行使。

特别是网络言论因为网络的特性而产生的新的特点,我们必须对网络言论进行必要而合理的规制。

接下来我们讨论的就是怎样进行规制,比如什么的言论需要规制,程度如何,如果规制等。

1.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对象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对象。

我们知道对言论的限制是相对的,网络言论也是如此。

我们可以对言论进行分类,从而明确哪些言论需要规制,规制的程度如何把握。

从理论上来看,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

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

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

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

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

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不涉及言论内容;

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同时,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高价值言论:

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

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动作,如参与游行、集会、焚烧国旗)也应该被视为言论的表达而同受保障。

低价值言论:

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

对言论进行分类之后我们可以更好的界定保护和规制的对象及程度。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凡事不可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有明确的规制的对象和目标,才能保证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由言论自由的相关理论和分类,我们基本可以确定,对于高价值网络言论,只要合理利用我们是要对其进行保护的,对于低价值网络言论,在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进行适当限制,一旦触犯法律政策则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制,追究其法律相关责任。

2.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原则

在对一个事物进行具体规制前我们应该确定一些原则,确保总的指导方向,在具体规制有疏漏的时候或者出现新情况的时候可以按照原则来处理,避免有人钻漏洞。

根据言论自由的本质和网络的特点,我们认为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先。

在现实生活中,当两种或更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判断,如何分析,如何去平衡?

可以肯定的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得危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

建立在危害公共利益上的网络言论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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