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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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以外:
均含本数。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围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与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完毕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 车票
第十一条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别、卧别;
3.径路;
4.票价;
5.车次;
6.乘车日期;
7.有效期。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
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
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
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四条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
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
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第十六条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 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第十八条 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
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十九条 承运人一般不承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
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
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以下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
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
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
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与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二十三条 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
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 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以下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
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
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第二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
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
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
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二十八条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验票。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第三十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一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
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
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第三十三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与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
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限制。
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
原车票已托运行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方法。
第三十五条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
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
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
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
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第三十七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径路时,必须在通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
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以下车应予以办理。
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两名以上旅客共持一代用票要求办理分票手续时,站、车应予以办理。
办理时按分票的数核收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
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
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第四十一条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
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
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通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通票有效期。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
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与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以下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
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列车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
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退还全部票价。
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
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
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变更手续。
5.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改签的车票不退。
6.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方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方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
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围。
第五十二条 以下物品不得带入车: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与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以下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
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
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当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第五十四条 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暂存服务业务时,可核收搬运、暂存费。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
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
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
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
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千克以的免费转送;
超过5千克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
但对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物品与食品不办理转送。
第三章 行、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包裹运输合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地址、联系、邮政编码;
3.行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与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包裹并填发行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要求承运人将行、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与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
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包裹安全、与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的围
第六十二条 行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
体积以适于装入行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行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三节 包裹的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车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
自发刊日起5日以的报纸;
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
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
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与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相同。
第六十六条 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四类包裹中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包裹运输的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与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与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凭有效客票每可托运一次行,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以下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七十条 行、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
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包裹核收保价费。
一段按行、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核收保价费。
保价的行、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
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七十四条 行、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
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七十五条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与时整修并承当整修费用。
第七十六条 行、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
货签上的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容一致。
第七十七条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八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等必须派人押运。
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
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
车站行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
列车行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之安全等须知。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九条 行、包裹的运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