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治安管理Word格式.docx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治安管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治安管理Word格式.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章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内容
道路运输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销制度
收货单位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第五章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制度
跨区域作业的报告制度
原始记录保存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的条件
重点区域附近实施爆炸作业的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章 储存
仓库储存的技术防范措施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处理
储存规定
临时存放的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认定及其处罚。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2006年11月9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公告2006年第1号公布)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3月26日公复字[2008]2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1月10日公复字[2008]1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的概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燃放安全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
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烟花爆竹的概念,烟花爆竹管理许可的内容
烟花爆竹管理职责划分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机关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公安机关的报告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机关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基本要求
第四章 运输安全
运输烟花爆竹的许可机关
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材料
烟花爆竹运输的禁止性规定
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及遵守的规定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程序及内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
禁止燃放的地点
《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
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行位的认定及其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管理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储存和使用制度,经营制度,运输制度,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机关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则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概念,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机关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
公安机关接收并处理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制度
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制度
生产、储存企业具备的条件
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的申请程序及条件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领取
安全使用和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的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要求
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包装要求,包装物、容器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求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机关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制度及申领办法)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
经营的禁止行为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托运要求
危险化学品不得邮寄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要求
运输企业员工的要求
公路运输企业的要求
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要求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认定制度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规定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和人员的要求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职责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第77号令
自2005年8月1日期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基本要求
娱乐场所的概念,娱乐场所管理职责划分
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娱乐场所设立许可制度
娱乐场所基本经营制度)
公安部门在娱乐场所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娱乐场所的定义
公安部门的管理职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的规定
第二章设立
有关人员的禁业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机关
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的职责
娱乐场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制度
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
中级掌握
设立的申请程序
第三章 经营
娱乐活动的禁止内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及提供的条件
监控设备的要求
包厢、包间的要求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赌博游戏
不得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管理规定的要求
消防安全要求
管理制度及要求
营业时间要求
巡查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文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9日公安部公通字[2006]27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制定目的,营业性演出的定义,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公安部门对演出场所的管理要求,公安部门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公安部门对演出场所安全检查的要求。
公安机关在营业性演出管理中的职责
营业性演出的定义,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公安部门对演出场所的管理要求
公安部门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
其他行政机关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职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定目的,定义,公安部门的法律责任。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向公安机关备案制度,经营旅馆的安全管理制度,境外旅客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理,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内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规定开办旅馆的处罚,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旅馆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定义
公安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向公安机关备案制度
经营旅馆的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旅客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理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内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规定开办旅馆的处罚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旅馆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居民身份证法
立法目的,居民身份证申领范围,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使用的文字和数字符号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式样和功能。
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保护。
立法目的
申领范围
登记项目
公民身份号码
居民身份证使用的文字和数字符号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
居民身份证的式样和功能
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二章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或恢复中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的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期限,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期限
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
高级掌握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或恢复中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的身份证申领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公民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居民身份证不得非法扣押。
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证明身份,对于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处理。
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
公民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居民身份证不得非法扣押
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证明身份
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
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于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情形。
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处理。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人民警察办理、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人民警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上缴,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的施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的效力。
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
免收和减收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上缴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的施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发布实施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枪支管理法
枪支的概念,枪支的管理职责划分
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配置、配备和审批制度、制造、配售特别许可制度、运输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入出境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中的职责
适用范围
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
民用枪支的使用区域
配备公务用枪的审批、发证权限
配置民用枪支的审核、发证程序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枪支制造、配售的特别许可制度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限额制度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规定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法定义务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对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民用枪支研制定型规定
枪支的日常管理
枪支保管制度
使用枪支人员的法定义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枪支的收回和上缴
枪支的报废和销毁
枪支查验制度
集中保管枪支等特别管制措施
枪支的运输
运输枪支的安全要求
禁止邮寄枪支的规定
枪支运输许可制度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枪支入出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携带枪支入出境管理规定
体育代表团携带枪支入出境管理规定
携带枪支入出境程序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入境或者过境管理规定
第八章
枪支的定义
特定枪支管理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2002年8月28日公治[2002]1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5月27日公治[1999]7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的概念,公务用枪的管理职能划分
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制度(配枪单位的职责、监督检查制度),公务用枪保管和勤务管理
公务用枪使用基本规定(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禁止性规定)
公务用枪的概念
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条件和职责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的基本原则
配枪单位的职责、监督检查制度
公务用枪保管和勤务管理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356号公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划分
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的许可制度及安全责任
公安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的责任承办者具体负责的安全事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的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许可程序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许可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本条例实施时间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的定义,保安服务管理的职责划分
保安服务监管基本制度(保安服务许可制度、保安培训许可制度、备案制度、保安员证制度)
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管理中的职责
立法的目的
适应范围
保安服务的特点
保安从业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的职责
保安服务业监管体制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一般条件、程序
保安服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工商登记、分公司设立备案和法人变更管理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禁止性规定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条件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和撤销备案制度
第四章保安员
保安员从业条件
保安员证的性质
取得程序
资格要求
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
保安员的职责任务
保安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的对象
保安服务合同和保安服务合法性核查规定
涉外保安企业提供服务限制性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管理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保密义务及禁止性行为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选择、使用及保安服务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管理规定
保安员装备配备管理规定
保安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条件、程序
保安培训内容规定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自2009年12月29日起施行)
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实施条例
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露天公共场所、武器、居住地的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条件
公民在集会、游行、示威时的禁止性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的救济途径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法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露天公共场所、武器、居住地的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犯罪行为的处理
集会、游行、示威未申请或申请未经许可的处理
不按许可的要求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理
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的救济途径
集会、游行、示威举行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况
不予许可及不需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情况
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与指导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
熟悉掌握并运用:
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报备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
基本级、中级、高级掌握
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报备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的概念
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工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