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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易流程15

第五章结算流程16

第六章应急业务流程17

第七章附则18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19

第一章总则19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19

第三章授信管理20

第四章交易员网上交易流程20

第五章交易员网下交易流程。

20

第六章附则21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2

第一章总则22

第二章存放同业业务22

第三章同业存放业务23

第四章附则24

同业存款协议25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27

第一章总则27

第二章投资理财业务27

第三章附则28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现券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行为和债券交易的操作,及时反映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和预防操作风险,有效运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现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并在规定的核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行为。

主要包括:

现券买入和现券卖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券,是指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债券。

第四条本办法债券交易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重要档案管理制度作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六条现券买卖交易需通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前台交易系统进行。

交易系统每日工作时间为9:

00-12:

00、13:

30-16:

30。

第七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交易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代理还本付息。

结算系统每日工作时间为9:

00-17:

00。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交易人员须经外汇交易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交易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债券交易。

第九条结算人员须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结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债券结算操作。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十条交易员根据市场行情结合本行投资需求,提交当日交易意向,经批准后进行询价。

第十一条交易员根据交易意向,通过公开报价或自由询价方式进行债券买卖意向报价。

第十二条交易意向达成,由交易员填制业务审批单,经有权人员审批后进行债券买卖交易。

第十三条交易如需本方发起,则交易员根据业务审批单进行指令录入,报价经风控人员审核后提交;

如对手方发起,交易员应根据业务审批单仔细核对报价要素,报价经风控人员点击成交。

第十四条交易人员不得买空卖空债券。

交易一经确认成交,不得擅自撤销。

第十五条报价成交后,交易员须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成交单须加盖部门印章,并经由风控人员签字,一份交结算人员进行后台结算并留存,一份交运营管理部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章结算流程

第十六条结算人员应根据真实有效的现券成交单,在成交日或交割日与中央债券托管系统自动生成的结算指令核对无误后,进行对手方或第三方指令确认。

第十七条现券买入结算日,如采用“见券付款”的方式,结算人员在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并经风控人员进行指令复核。

交割成功后通知运营管理部按照成交单进行资金汇划;

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确认付款后,结算人员实时关注交割情况,确保债券及时到账;

如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结算人员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完成交割。

第十八条现券卖出结算日,如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结算人员应及时通知交易人员催收交易款项;

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确认交易款项到账后,结算人员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并经风控人员进行指令复核。

如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结算人员要确保交割成功,款项足额到账。

第十九条债券分销时,如采用“见券付款”的方式,结算人员在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并经风控人员进行指令复核。

交割成功后通知运营管理部按照分销协议划出资金;

如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结算人员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完成交割;

如采用“纯券过户”方式,结算人员要确保债券当日足额到账,款项及时划付。

第二十条交易日间及日终,结算人员应认真核对当日指令发送情况,对合同状态进行查询,避免漏发和错发指令。

如发现交割异常,应及时与交易人员联系,并积极配合交易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通过“券款对付”方式完成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的业务,结算人员应及时发送划出DVP户清算资金指令,并经风控人员复核。

第二十一条结算人员未经有权人员批准,不得发送没有成交单的结算指令,不得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活动。

第六章应急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本币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交易人员应根据交易种类填写相应的应急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风控人员对应急交易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传真外汇交易中心。

交易成交后,交易人员将场务中心传真的成交单与应急业务申请表要素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交结算人员进行结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债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时,结算人员应根据成交单通过密押器生成交易密押,并填写应急交易单,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确认完成后通知运营管理部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试施行。

债券买卖合同

甲方: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指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债券。

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券买卖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按下表所列要素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乙方买入债券,而乙方同意按下表所列要素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甲方卖出债券:

首期交易时间为   年 月 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前台交易系统进行T+ 交易,结算方式: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券面总额(万元)

净价(元/百元面值)

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按下表所列要素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乙方卖出债券,而乙方同意按下表所列要素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甲方买入债券:

到期交易时间为   年 月 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前台交易系统进行T+ 交易,结算方式:

   

4、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甲方持有上述债券,持有期收益率为:

  %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进行债券买卖时,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利息和违约金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2、甲乙双方之间关于债券买卖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结算方式应当分别依照《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合同的效力、修改和转让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单方面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一方如需修改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后,修改方可生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债券买卖未能如期进行的,则该方应按未足额交付部分的全价金额,从本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并完成债券交易(且守约方的该等要求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如一方因不可抗拒力而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该方应在遭受不可抗拒力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拒力的程度和性质,经通过后,该方的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不应被视为违约或应对另一方负责。

不可抗拒力时间结束后,本合同下的义务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拒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条:

争议

甲乙双方若对本合同、或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定。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文件为有效合同文本。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日期: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回购业务的操作,有效运用资金,保障我行资金使用安全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主要包括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债券、回购、正回购、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回购交易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六条质押式回购交易需通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前台交易系统进行。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十条交易人员根据计划财务部提供当日头寸情况、结合本部门资金需求计算当日融入(出)资金额,将融资意向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交易员根据交易意向,通过公开报价或自由询价方式进行质押式正(逆)回购询价。

第十二条交易意向达成,由交易员填制业务审批单,经有权人员审批后进行回购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如需本方发起,则交易员根据业务审批单进行指令录入,报价经风控人员审核后提交;

第十四条正回购时,交易人员发送报价前,应向结算人员确认质押债券在我行托管账户内是否足额且处于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逆回购时,交易人员须查询正回购质押债券估值,对低于面值的债券按中债估值进行相应折扣处理。

第十六条交易一经确认成交,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十七条报价成交后,交易员须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第五章结算流程

第十八条结算人员应根据真实有效的现券成交单,在成交日或交割日与中央债券托管系统自动生成的结算指令核对无误后,进行对手方或第三方指令确认。

第十九条质押式正回购首期结算,如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结算人员应及时通知交易人员催收交易款项;

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确认交易款项到账后,结算人员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并经风控人员进行指令复核;

质押式正回购到期结算,如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结算人员应及时通知运营管理部及时划付资金;

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确认交易款项划出后,结算人员应及时通知交易人员催促对手方解除债券冻结;

第二十条 质押式逆回购首期结算,如采用“见券付款”的方式,结算人员在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并经风控人员进行指令复核。

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确认付款后,结算人员实时关注交割情况,确保对手方质押债券足额冻结;

质押式逆回购到期结算,如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结算人员应及时通知交易人员催收交易款项;

第二十一条交易日间及日终,结算人员应认真核对当日指令发送情况,对合同状态进行查询,避免漏发和错发指令。

第二十二条结算人员未经有权人员批准,不得发送没有成交单的结算指令,不得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币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交易人员应根据交易种类填写相应的应急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风控人员对应急交易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传真外汇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 债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时,结算人员应根据成交单通过密押器生成交易密押,并填写应急交易单,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试施行。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债券买断式回购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行为,防范市场及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及《全国银行间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

第四条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并按主协议规定开展业务,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第六条买断式回购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第七条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第八条买断式回购交易需通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前台交易系统进行。

第九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交易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代理还本付息。

第十条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第十一条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超过91天。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第十三条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第十五条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第十六条交易人员须经外汇交易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交易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债券交易。

第十七条结算人员须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结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债券结算操作。

第十八条交易人员根据计划财务部提供当日头寸情况、结合本部门资金需求计算当日融入(出)资金额,将融资意向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交易员根据交易意向,通过公开报价或自由询价方式进行买断式正(逆)回购询价。

第二十条交易意向达成,由交易员填制业务审批单,经有权人员审批后进行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如需本方发起,则交易员根据业务审批单进行指令录入,报价经风控人员审核后提交;

第二十二条正回购时,交易人员发送报价前,应向结算人员确认债券在我行托管账户内是否足额且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逆回购时,交易人员须查询正回购方卖断债券估值,按债券中债估值价格确定买断式回购首期价格。

第二十四条交易一经确认成交,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报价成交后,交易员须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结算人员应根据真实有效的现券成交单,在成交日或交割日与中央债券托管系统自动生成的结算指令核对无误后,进行对手方或第三方指令确认。

第二十七条质押式正回购首期结算,如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结算人员应及时通知交易人员催收交易款项;

第二十八条 质押式逆回购首期结算,如采用“见券付款”的方式,结算人员在合同状态显示“券足”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并经风控人员进行指令复核。

第二十九条交易日间及日终,结算人员应认真核对当日指令发送情况,对合同状态进行查询,避免漏发和错发指令。

第三十条结算人员未经有权人员批准,不得发送没有成交单的结算指令,不得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币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交易人员应根据交易种类填写相应的应急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风控人员对应急交易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传真外汇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债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时,结算人员应根据成交单通过密押器生成交易密押,并填写应急交易单,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确认完成通知运营管理部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试施行。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

第四条 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种类仅限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第六条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资金价格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执行。

第二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同业拆借业务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办理。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三层管理。

第九条 前台交易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政策办法和领导决定,积极配合部门经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工作;

参与制定资金市场业务运作的策略及目标,并负责具体日常交易的操作。

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

第十条 中台风控的职责是对每笔拆借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对业务审批规范性、操作流程合规性进行全程审查。

确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完成。

第十一条后台结算主要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其职责是按照交易单及审批表进行资金清算、汇划,并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同时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每日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向部门经理报送同业拆借业务清单。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进行前需对对手方进行授信,由对手方提供其授信材料,授信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手方的基础开户资料、人民银行对其相关批复、近三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高管简历等。

第十三条对同业拆借对象实行严格的授信管理。

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及各类对象预测融资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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