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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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附件二: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一、3.0.1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2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两种防火措施为:

1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

2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强条】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3.0.4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3.0.2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

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3.0.3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由于大型厂房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了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9条【非强条】的规定。

四、3.0.4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自动喷水保护。

厚涂型防火涂料是以多孔绝热材料为骨料和粘结剂配制而成,以物理隔热方式阻止热量向钢基材传递,粘着性能好,防火隔热性能也有保证。

由于厚涂型防火涂料基本上由无机物构成,涂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其使用寿命长。

薄涂型是由粘接剂、催化、发泡剂、成碳剂和填料等组成,涂料遇火后迅速膨胀,形成致密的蜂窝状碳质泡沫组成隔热层。

涂敷时厚度较薄,火灾或高温条件下,涂料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而形成较厚的隔热层。

但是涂料中的某些有机物质会随时间的延长,物理化学性能发生变化,使涂料“老化”失效,出现粉化、脱落。

厚涂型防火涂料有更好的物理化学稳定性,使用寿命比薄涂型涂料长。

网架、钢桁架支撑等构件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论证,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大型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可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第9.1.3条【非强条】的规定。

五、3.0.6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

【条文说明】由于在厂房内和贴邻建造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六、3.0.8大型厂房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防火墙的设置必须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屋面板、屋架、梁、楼板或高大设备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发生倒塌或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为了有效阻止火势蔓延,要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同时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6条【强条】的规定。

七、3.0.9大型厂房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挑出深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条文说明】目前建筑中大量采用落地窗,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延伸,设置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以防止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强条】的规定。

八、3.0.11大型厂房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人员疏散通道不畅通及安全出口的锁闭,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人员通道上的防火门,设置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1条【非强条】的规定。

九、3.0.12大型厂房局部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区域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侧向卷帘、水平卷帘。

【条文说明】工业建筑由于要满足生产和工艺或使用的需要,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割,但为了使卷帘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有效降落,所以规定了卷帘分隔空间的宽度。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2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3.0.13大型厂房中客、货梯应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井筒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普通客货电梯不防烟和防火,发生火灾时,电梯井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其他区域,扩大灾情,因此要求设置门斗或乙级防火门,有效地隔绝火灾,防止烟气蔓延。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5.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一、3.0.14非洁净区域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但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腐蚀性介质会腐蚀防火阀的金属构件而造成阀体关闭,这类排风系统中无法设置防火阀。

当这些风管系统采用难燃材料时,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以避免火势沿着风管蔓延。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6【非强条】和第8.5.7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二、4.1.1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以及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大型厂房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和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生产工艺复杂多样,人员集中,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

为了便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扑救,规定了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其他厂房确有困难时,做了放宽。

【编制依据】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三、4.1.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车道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内径计算)不应小于12m,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

消防车道距离厂房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m。

【条文说明】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是考虑特种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的。

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大型消防车(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

大型厂房的消防车道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强条】和《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2、4.3.3、4.3.4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四、4.1.5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条文说明】规定18m×18m的回车场,是根据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而且确定的,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使用要求。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强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3.5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五、4.2.1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他大型厂房应沿建筑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设置消防扑救面。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扑救面。

一般消防水带长度为50m,单面扑救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扑救的要求,对此做出了双面扑救的规定。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1.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3条【非强条】的规定。

2.根据一般消防水带有效扑救长度制定。

十六、4.3.1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灭火救援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其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不应小于10m。

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设置若干块灭火救援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应超过30m,每块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最外侧灭火救援场地边缘距离建筑边界不应大于10m。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在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灭火救援场地,这是因为目前大型消防车的长度约为13m~15m,为了达到消防车在灭火救援场地内快速支撑、展开灭火救援工作,明确规定了扑救场地的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当确有困难时,应间隔设置15m×10m的灭火救援场地。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2条【非强条】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非强条】。

十七、4.3.2大型厂房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并应直接通至厂房内部。

救援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救援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该救援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救援窗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规定大型厂房的外窗设置易于开启或破拆的灭火救援窗口,是为了消防人员能通过外窗迅速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和施救人员。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1.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八、5.0.3大型厂房内设置的设备贯通上下层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条文说明】有些厂房由于工艺要求,部分设备较高,要贯穿楼层,为了控制和减小火灾蔓延的区域,本条规定此种情况,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9条【强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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