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彩印厂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无商业保险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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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保证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国家的医疗和救治;

本着及时救治受伤员工的原则,员工发生伤害事故时,公司第一时间派车及陪护人员将伤者就近送公司工伤指定医院治疗。

并由员工签借条向公司财务部借支相关医疗费用,员工不能亲自签署借款条的可由行政部经理或其亲属代签借款条。

4.2工伤申报:

发生工伤事故时,受伤员工所属部门经理/直接上级必须在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附件一,详细填写内容(出险日期、工伤员工、受伤部位、工伤原因、责任类型、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电话、发生场所,治疗医院,治疗方式,治疗费用,治疗日期)等,其中工伤详细经过描述必须有当时在场的两名或以上员工签名证明,并在48小时内报行政部;

重伤需立即上报行政部处理,行政部填具相关证明材料立即报送社保局报案,申请工伤认定。

4.3工伤的审批:

对工作当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是否属于工伤,先由部门负责人调查后出具意见;

行政人事部根据受伤员工的伤害事实进行复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或摸拟实验;

行政人事部出具工伤处理意见后报工厂总经理审批。

4.4医疗费用报销:

对经劳动部门确认属工伤者,先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到医保中心报销受伤员工工伤医疗相关费用后到财务冲抵受伤员工的工伤借支款项,对医保中心不能报销的部分受伤员工医疗费用,由财务部凭有效医疗发票报销医药费用(指正规医院的发票,发票上不能签名及写其它标记),医药费用的报销必须具备有效《工伤事故报告书》、正规医院的病历、医生的处方及医药发票。

5、处罚规定

5.1对经劳动部门确认不属工伤者,属受伤者故意或过失引起伤害的,公司视其在发生伤害事故过程中过错责任的大小决定报销医疗费的数额及比例,剩余不能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由负有过错责任的员工自行承担。

5.2对因工作原因引发的疾病的处理:

确因工作原因引发员工疾病的,不能按工伤处理及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报销医药费用,但疾病治疗期间不能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只能享受60%的工资待遇。

5.3无论是否工伤,行政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明确责任,对发生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经济处罚)。

5.4工伤无论事故大小,必须在48小时内向行政部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不提交和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的处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由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造成工伤费用不能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25%工伤费用,工伤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工伤补贴等费用。

5.5员工因违章、违规操作造成的伤害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为该员办理工伤,但考虑员工经济承受能力,公司为其报销80%的医疗费用,其余20%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处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该员工直接上司50—100元罚款。

5.6员工因工受伤7天内隐情不报、谎报者处该部负责人记大过一次并处100元罚款,受伤员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5.7员工因工受伤后在医疗期内如果不配合医生治疗,或不尊医嘱导致伤病情恶化的,由此所造成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超过工伤假期的治疗期限公司按事假处理,不享受工伤假期工资待遇。

6、奖励规定

公司将各部门、班组管理人员对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直接纳入其当月的绩效考核奖金之中,安全事故所占总绩效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如其教育和监管到位,公司将给予其相应绩效奖金奖励,如其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公司将取消相应绩效奖金。

7、工伤认定和处理流程:

7.1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指企业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2遇有特殊情况,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3工伤认定由行政部门经理办理。

7.4工伤认定流程图

8、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各参保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8.1《工伤认定申请表》;

(一式四份)

8.2工伤事故报告:

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8.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5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8.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8.7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8.8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8.9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8.10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8.11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8.12见义勇为的提交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

8.13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9、劳动能力鉴定:

(各参保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9.1《劳动能力鉴定表》;

(一般一式三份)

9.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3身份证复印件;

9.4工伤诊断证明。

工伤后在医院就诊的病例资料,首次就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门诊病历需复印封面)。

9.5首次就诊及其后复查的B超报告单或X光报告单、CT报告单、DR报告单、MRI报告单等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6手足缺损伤、畸形、烧伤等有外观损害者需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用相机照的4R大小,也可以直接带被鉴定人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照相);

9.7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理。

9.8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10、工伤医疗待遇:

10.1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必须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尽量前往该员工社保参保地的工伤定点医院)。

如在非工伤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的,在该员工生命体征表现稳定后转院至该员工社保参保地的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10.2工伤借支:

员工向公司借支治疗的,人事行政部经理帮助受伤员工办理工伤借款手续。

10.3受伤员工住院期间,须按社保用药治疗。

不按社保用药治疗的,由受伤员工本人承担费用;

社保用药不能满足伤情治疗的,可使用非社保用药,非社保用药费用凭票据公司予以报销。

10.4员工治疗工伤所产生费用,符合工伤诊治范围的住院费、医疗费、医药费、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由公司支付。

10.4.1符合工伤范围且医疗票据齐全的,经公司审核由公司承担;

10.4.2符合工伤范围但医疗票据不齐全(如遗失、被销毁等情况)或者医疗票据不合格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损失部分由受伤员工本人承担。

10.5营养补助:

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员工/主管伙食补助标准15元/天,经理30元/天,副总级及以上50元/天),期限为30天。

10.6陪护补助:

住院期间根据伤情及医院建议,需要陪护的,对受伤员工的陪护人员给予40元/天陪护费,仅限一人陪护。

10.7员工发生工伤后,其直接上级/部门经理应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打工伤假流程,所请工伤假日期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嘱)而定;

如果假期结束后仍需要住院治疗的,直接上级/部门经理必须在第一次请假时间未结束的3天内续请假;

工伤假期最多为6个月。

10.8工伤医疗期待遇根据医疗期限而定。

凡工伤休假6天(含)内者,视为正常出勤:

7天(含)至2个月(含)(自然月:

自然月就是指每月的1号到当月的月底)之内者扣除全勤奖和奖金;

超过2个月者,员工按1100元/月(若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主管级及以上人员按1500元/月发放工资待遇(若有变动,以高于员工500元为准);

工伤医疗期最多为6个月(含)。

医疗期工资待遇

医疗期

工资待遇

6天内

正常出勤

7天至2个月

扣除全勤奖和奖金

2个月至6个月

员工1100元/月(若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主管级及以上人员1500元/月(若有变动,以高于员工待遇500元为准)

10.9工伤医疗待遇由受伤员工所在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经理办理。

11、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各参保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11.1申请工伤费用报销,应带齐以下资料:

11.1.1《社会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11.1.2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原件或《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备查);

11.1.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员工或家属签名);

11.1.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11.1.5门诊病历(包括病历封面)原件和复印件;

11.1.6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11.1.7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下列情形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资料

11.2.1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或因工伤致残者须提供《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11.2.2安装或使用辅助器具的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审核同意的《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11.2.3工伤职工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工伤当日以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工伤当日起超过七天的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写清楚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的原因);

11.2.4申报时工伤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或为非本市户籍且已办理社保减员的,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参见工伤保险的证明;

11.2.5工伤职工的社保关系式委托劳务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书面报告,写明有关情形和接收单位名称、并附委托合同复印件;

11.2.6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则应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11.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后,打到公司对公账户上。

11.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经理办理。

12、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分类

程度

类别

标准

备注

轻度

1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1至200元

类别判定具有累积效应

中度

2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201至500元

3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501至1000元

重度

4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1001至5000元

5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5001至10000元

严重

6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10001至20000元

7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20001至30000元

8类

一次性医疗费在30001元以上

特大

9类

身故(死亡)

12.1一次性医疗费指从受伤员工第一次住医院救治到第一次出医院为止共花费的费用。

12.2类别判定,累积效应举例:

如一起工伤导致A、B、C三名员工同时工伤,一次性医疗费分别为900元、800元、4500元,合计6200元,则该责任部门领导按照5类工伤事故进行处理。

13、工伤慰问和受伤员工家属的接待:

13.1员工受伤后,相关人员应进行慰问,具体规定如下:

工伤慰问

受伤者

慰问者

员工

班组主管级

部门经理级

副总级及以上

费用

部门经理级、人事行政部门经理级

副总经、人事行政部门经理级

总经理级、集团总经理级

20元

同上

30元

50元

60元

80元

100元

120元

150元

部门经理级、人事行政部门经理级、副总级、总经理级、集团总经理级第一时间处理

高层决定

时间

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周之内,以上相关人员必须进行面对面慰问一次

分类标准

类别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为准

13.2受伤员工家属接待,受伤后员工住院治疗的,直接上级/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

家属护理受伤员工的,相关慰问人员应向受伤员工家属转达公司对受伤员工的关爱,公司已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受伤员工将依法得到经济补偿,解除受伤员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

13.3受伤员工及家属对公司的处理方法有异议,各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经理要妥善处理,安抚受伤员工及家属,爱惜员工健康,维护公司利益;

将工伤矛盾化解在各公司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将工伤异议带到集团总部处理,影响公司正常工作。

13.3.1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有义务向各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政策支持,有权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13.4超出慰问权限或有特殊情况的,人事行政部门将情况提请公司高层领导,由公司高层领导决定。

14、工伤分析会

14.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经理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之内到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召开工伤分析会,并填写《工伤分析会记录表》。

14.2发生4类(含)以上工伤事故或同一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分析会必须由集团行政中心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之内到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召开工伤分析会,并填写《工伤分析会记录表》。

不召开工伤分析会者,给予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经理罚款50元;

不提交《工伤分析会记录表》者,给予人事行政部门经理罚款50-100元。

15、工伤费用报销及理赔:

15.1工伤费用报销:

医疗票据提交财务部确认齐全后即可打工伤报销流程,冲抵工伤借支款。

15.2工伤治愈理赔:

按《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及各参保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15.3受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5.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15.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15.3.3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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