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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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测量室其他人员或工程施工单位人员不得对系统数据进行录入和修改。
第六条测量人员必须严格按数据规范资料录入机线资料。
1、普通用户及ISDN用户录入:
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2、ADSL用户录入:
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ADSL相关资料、DSLAM端口资料、总配线架内板资料、总配线架外板资料、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3、小灵通基站录入:
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基站编号、网管编号、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4、小交换机用户录入:
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引示号资料、测试号资料,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5、专线用户录入:
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同时填写专线用户卡片及专线顺号本)
第七条对于新增用户类型或服务性能由网运部负责组织编写相
应的数据规范,由运营服务支撑中心在系统中予以完善,以解决一线人员录入需求。
第八条测量员原则对无工单施工不予配合,特急情景无施工工单的,必须有有关处室批文及分公司主管局长的签字方可配合,待正式工单下发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
第九条测量室竖列资源的管理。
1、测量员严格按配线架包列维护资料对竖列资源进行管理,根据包列维护周期完成所有配线架大列的核帐工作。
2、测量班长每月对班组人员所包竖列帐、实相符情景进行检查,每列核实两块保安接线排,帐、实准确率100%。
3、在对线路调区、割接、改线工程验收时,要求测量员按工程队提交的`配线表资料在配线架竖列与工程人员共同进行号码核实,必须保证工程资料的准确率到达100%。
4、杜绝拆机不拆线。
5、测量员配合外线人员障改局线时,改线后按规定时限在系统中录入新局线位置并标注原局线线对的故障类型。
(故障类型分类及标识:
FD-断线、FE-地气、FSC-小混线、FC-混线、FMC-串电、FR-串音、FN-杂音、FINS-绝缘不良)
第十条交接箱配线资料的管理
1、测量员配合外线人员装、拆、移改工作中,对经过交接箱到分电的线路必须要求外线人员供给交接箱配线资料,对无配线资料的报竣不予配合。
2、测量员在工程验收中发现工程资料不准;
配线资料不全或出现重帐现象必须责成施工人员重新核查。
3、测量员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发现配线资料短缺或重帐的现象应
先做记录,待外线人员到交接箱时配合查找核实并及时录入系统。
4、测量员配合外线人员障改配线时,改线后按规定时限在系统中录入新配线位置并标注原配线线对的故障类型。
(故障类型分类及标识同第八条中第5项)。
第三章基础数据变更时限规定
第十一条测量室内当日发生的装机、拆机、移机、更改设备(含障碍改线)位置机线资料的录入时限≤24小时。
第十二条测量室内当日发生的改名、过户、增、删、改服务性能机线资料的录入时限≤48小时。
第十三条测量室工程调区、割接、改线资料增、删、改录入时限≤72小时。
时限说明:
测量员从接到施工人员供给的已验收过的配线表(局、配线资料准确率应到达100%)至相关工程资料全部录入时止的时限≤72小时,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资料信息变动由测量室工程配合人员负责在配线表中填写资料变动情景。
第十四条测量室竖列机线资料帐、实相符率100%。
第十五条交接箱配线,机线资料帐、实相符率≥98%
第四章基础数据分级核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经过测量员自查——测量室班长核查——各分公司
管理人员检查——网运部定期抽查的分级检查方式确保用户机线资料准确。
第十七条测量室资料录入人员负责对当日内发生的数据增、删、改情景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测量班长每周对本测量室内发生的资料增、删、改情
况进行全面核查,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资料留存(施工单及相关帐改依据表格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九条测量班长每月对本测量室内发生的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抽查,确认无误后将相关配线表资料留存(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分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每月对本分公司内各端局的机
线资料增、删、改情景进行检查,一个端局检查一列,帐、实相符率100%。
第二十一条公司网运部不定期对各分公司测量室的机线资料
增、删、改情景进行抽查,每次抽查一列,帐、实相符率100%。
第五章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测量员在配合外线人员施工中,根据施工者供给的交接箱号,分配相应的交接箱局、配线位置,同时在相应的设备位置作预占处理,避免资源的重复占用。
第二十三条测量员在与外线人员进行各类配合工作中,对发现的线路故障,测量员应及时在机线系统中录入线对的障碍类型。
一、为了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加强数据管理,明确数据传输、数据检查、数据库管理、数据安全工作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数据传输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批量信息数据或规定信息数据的发送、接收过程;
数据检查是指对要发送数据和已接收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逻辑性检查;
数据库管理是指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库的管理;
数据安全是指对于数据传输和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含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实施数据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工作部门应加强数据录入、数据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数据应用工作水平,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数据传输
(一)信息中心应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维护人员,明确管理职责,每日对网络运行情景进行检查,如实记录网络运行日志,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时予以排除,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网络通畅运行。
网络运行日志应包括运行日期、各个端口运行状况、服务器工作状况、通信设备工作状况、故障处理排除情景、职责人员签名等资料。
(二)网络维护人员对要发送信息、数据应进行最终检查,对有缺、错、漏项的应要求录入部门进行补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拒绝发送。
信息数据发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接收方查收。
(三)接收方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对接收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数据益出、数据断点、接收失败应及时排除问题并通知发送方重新发送,确保数据库的完整。
(四)不经过网络维护人员处理的直报信息、数据,由发送部门和接收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网络维护人员应给予技术帮忙。
(五)在启动应急预案时,网络维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确保网络畅通并及时发送、接收信息数据。
五、数据检查
(一)各级信息中心应按照《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检查制度》规定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查,经过坚持不懈的开展这项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数据检查项目,应根据上级金信工程建设要求和本地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具体拟订。
(三)对于在数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补正和重传,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和重传工作,确因工作量大等原因,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信息中心,并组织力量在最短时光内完成补正和上传工作。
(四)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数据指标体系,擅自违反或扩大数据指标逻辑内涵进行处理的数据,应比照前款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补传。
(五)各有关部门对于数据质量检查和补正上传工作应当进取配合,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或无故拖延。
六、数据库管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库管理人员应明确管理职责,定时对数据库进行检查,检查情景应记入运行日志。
(二)数据库管理人员应视工作量情景,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每1~5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
不得因数据备份不及时、不完整造成工作损失。
(三)数据库管理人员发现数据库不安全隐患或xx威胁时,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必要时能够切断用户接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安全隐患或xx威胁消除后,应及时将切断用户接入。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应自觉理解数据库管理人员的监督,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录入、传输、查询、保存涉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涉密程序、软件,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联接、访问涉密信息网络。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下载、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软件。
(五)数据库批量录入、查询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如实记载录入查询的时光、数量、录入查询人姓名等有关情景。
(六)数据库中的过期、冗余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中发现需要删除的数据,应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经核对批准后方能进行。
未经正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数据。
(七)数据库上传和接收数据,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七、各级信息中心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数据标准的贯彻执行。
在应用中发现数据指标体系有不满足、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做出修改。
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数据结构。
八、数据管理职责
(一)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职责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职责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二)因违反上述第四条第
(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据国家安全保密和计算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三)除以上情形以外,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景每次扣减该单位绩效分1~5分,个人职责的追究办法,由被扣分单位研究决定。
九、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管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