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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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管委会副主任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管委会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六)办公室主任在管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委会主任外出期间,受管委会主任委托,由常务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八)管委会各局(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单位(部门)的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一)管委会要全面正确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创新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发展结构,聚集创新要素,加强对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发展目标,促进高新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四、坚持依法行政

(一)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

(三)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管委会或者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前要经过区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

(四)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五、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凡涉及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重要事项前,都必须经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或经过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四)管委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管委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落实情况,确保政令落实。

六、推进政务公开

(一)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管委会工作的基本制度。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程序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区网站、报刊等方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健全监督制度

(一)管委会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工委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

自觉接受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管委会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

(三)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以管委会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件,由区法制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及时处理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六)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的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八、会议制度

(一)管委会实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列席,由管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工委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管委会重要工作。

4.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工委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区属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请示解决或须由管委会批准的重要请示事项。

7.听取管委会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8.分析全区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管委会重要事项。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五召开一次。

若遇紧急或重要情况,可由管委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当周没有议题,可以停会。

管委会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的,要向管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请假。

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和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报告。

未经同意,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由他人替会。

各部门需要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经分管管委会副主任同意并填写《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见附件),在每周三下午报管委会办公室汇集整理,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除管委会主任认为特别必要可增加议题外,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凡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提交单位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

议定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在会前协商不一致时,应经管委会主管领导协调争取一致,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供领导决策。

除重大紧急事项外,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者论证的议题,不予上会。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在每年年终进行整理,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存档。

调用或借阅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必须经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同意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编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应根据纪要内容对需要落实的事项进行分解,下发各有关单位。

未印发会议纪要的,要根据记录对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进行整理,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实批准后下发督办通知。

督查室要定期以《督促落实情况》形式向管委会汇报会议落实情况。

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部门,党工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专题会议

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管委会工作的一些专项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专题会议是否编发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决定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四)管委会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九、公文审批

(一)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除管委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管委会领导的保密事项以及少数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直接向管委会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办理件”(一般件)三种等级,按规定时间限期办理。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管委会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

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管委会决定。

(二)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领导分工送管委会相关领导呈批,重大事项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三)管委会领导阅批公文,对一般性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可圈阅表示“同意拟办意见”;

对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做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做出明确批示。

审批的公文,要注明日期。

(四)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公文,属主管副主任分工负责的阶段性、具体性工作的,由主管副主任签发;

涉及其他副主任或综合性工作的,先由主管主任、相关副主任审核,再报常务副主任或主任签发。

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向区人大工委提出的人员任免,由主任签发;

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由主任签发。

(五)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六)管委会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十、工作纪律

(一)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党工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管委会同意。

(三)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涉及管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四)管委会组成人员等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离洛出差、休假,应向管委会主任请假、报告,同时告知管委会办公室。

区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洛出差、休假,应向管委会主任和主管副主任请假、报告,同时告知管委会办公室。

(五)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涉及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六)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保守秘密,坚决维护管委会荣誉和利益。

十一、廉政和作风建设

(一)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管委会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等活动。

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管委会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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