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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燃料取样化验标准

附一燃料取样化验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为规范我公司燃料进厂质检、化验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燃料成本控制,确保稳定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燃料料场,包括燃料料场的燃料取样和化验。

1.2定义

1.2.1质量检验:

简称质检,是质检人员对收购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生物质的含水率、含杂率、加工合格率等。

1.2.2取样员:

选取燃料检验样本的人员。

1.2.3化验员:

电厂从事生物质燃料化验分析的人员。

1.2.4质量标准:

根据季节和燃料的种类及地域特点制定的燃料收购标准。

质量标准是质检员检验和扣减收购燃料重量的依据。

1.3职责

1.3.1质检人员

1.3.1.1负责对电厂生物质燃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1.3.1.2记录好每天燃料收购质检和厂内破碎料加工的质检情况,并建立台帐;

1.3.1.3对燃料车辆进厂卸料实行全程跟踪质检,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1.3.2燃料化验人员

1.3.2.1检验入厂燃料质量,为有关部门正确、合理执行燃料供需合同提供依据;

1.3.2.2检验入炉燃料质量,及时向锅炉运行人员提供燃料特性数据;

1.3.2.3负责完成入厂、入炉燃料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项目的测定;

1.3.2.4负责完成锅炉飞灰和炉渣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1.3.2.5认真填写燃料化验分析报告单,并对化验分析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3.2.6负责对燃料样品的保存,以及化验设备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

1.3.2.7负责定期对化验设备仪器进行标定、校验。

1.4程序

1.4.1燃料的质检

1.4.1.1取样员必须在送料人在场情况下对进场的每车燃料进行取样,现场须在至少6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并经送料人的签字认可后才可送至燃料化验室。

1.4.1.2取样数量

散装燃料以垛或车为单位取样。

1.4.1.2.110t及以下垛或车辆,抽样600g;

1.4.1.2.210t以上垛或车辆,抽样1kg;

1.4.1.2.3成包燃料每20包抽1包、不足20包以20包计。

每个取样燃料包抽取检验样品约100g,形成批样。

1.4.1.3取样方法

1.4.1.3.1收购散装燃料采取多点、多时、随机、全程跟踪的取样方法,在散装燃料垛或车辆上,采取分上、中、下三层,在同层取三点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30cm;

1.4.1.3.2成包燃料取样,从燃料包身上部开包后,去掉秸秆包表层秸秆、再往内于棉包10~15cm深处,取完整成块样品供检验。

严禁在包头取样,抽取含水率检验样品,应即时装入取样筒或黑色塑料袋内密封。

分析时间不超过24h;

1.4.1.3.3为了确保燃料取样的真实客观性,要求对花生壳、稻壳、锯末等细物料取样时,采取在卸车过程中,卸料人员倒料时接下落料的取样方法,防止里面掺土、掺沙等杂物;

1.4.1.3.4对于细物料,特别是花生壳、锯末等料,每周取样人员要随机用水盆洗料,采用“水洗法”来抽查送料客户有无掺假现象,一经发现,及时汇报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1.4.2燃料质量控制检验标准(试行,见表1-1)

表1-1燃料质量控制检验标准

品种

水分%

灰分%

低位发热量

(千卡/千克)

备注

稻糠

11

15

6.2

3200

稻壳

13

15

6.2

3200

树皮

45

4

6.5

2100

树根

40

6

6.5

2100

锯末

20

6

6.5

3100

薪柴/碎薪柴

40

4

6.5

2100

杂木/碎杂木

40

4

6.5

2100

边角料

25

4

6.5

3100

芦苇渣

木片

30

4

6.5

2800

竹屑

25

2

6.5

3100

毛竹

25

2

6.5

3100

药渣

60

4

5

1000

刨花

30

4

6.5

2800

油下料

20

76

6

1000

炭粉

酒糟

60

15

6

1000

蘑菇基

20

27

6

2100

芭毛草

50

5

5.3

1600

棉杆

15

4

5.7

3600

油菜壳

13

5

5.7

3300

碎纸浆

40

50

5

600

银杏叶

60

5.7

5.3

1500

麦草

15

5

5.3

3300

草糠

麦糠

12

10

6.2

3200

玉米杆

20

5

6

3000

稻草

15

12

5.3

2600

花生壳

15

4

6.7

3300

秸杆压块

25

6

6

松针

50

3

5

玉米芯

20

5

6

3000

甘蔗渣

50

2

3.1

1700

桑根

30

6

5.5

2800

木耳料

30

12

5.5

2000

板栗壳

35

4

5.5

2200

三合板

5

4

6.5

4100

麦杆

15

10

6.2

3500

鸡粪

黄豆桔杆

15

4

5.81

3300

刨花

30

4

6.5

2800

油下料

20

76

6

1000

1.4.3对燃料检验结果争议的处理

1.4.3.1电厂应公示燃料复检处理流程;

1.4.3.2燃料交售者对于所交售燃料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于合同规定结算期后15天内向燃料物资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化验室留样燃料进行复检。

超过结算期后15天,未申请复检视同自动放弃,交售者应认可电厂质检结果;

1.4.3.3燃料交售者申请燃料复检,应承担必要的检验费用;

对复核的燃料一般应于申请复检的当天检验完毕,最迟不应超过次日完成检验;

1.4.3.4为树立电厂质检客观、公正的形象,可公开质检过程,以便于燃料交售者信服;

1.4.3.5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误差在5%,应确认初检结果;两次结果相差超过5%,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1.4.3.6由于复检距初检过程中燃料样本水分会挥发,应根据燃料样本水分挥发程度加扣水分项目。

每超过5天,水分加扣1%。

1.4.4燃料的化验(见第三章)

第二章常用测定项目符号及基准换算

2.1基准代表符号(见表2-1)

基准名称

收到基

空气干燥基

干燥基

干燥无灰基

符号

ar

ad

d

daf

表2-1

2.2常用测定项目代表符号(见表2-2)

表2-2

名称

水分

灰分

挥发分

固定碳

弹筒

发热量

高位

发热量

低位

发热量

水分

外在

水分

内在

水分

FC

S

Qb

Qgr

Qnet

符号

Mt

Mf

Minh

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

2.3基准换算

2.3.1基准换算公式:

式中:

X──新基准计算的同一成分的百分含量;

Xo──原基准计算的某一成分的百分含量;

k──基准换算比例系数。

2.3.2基准换算比例系数(见表2-3)

表2-3基准换算比例系数表

收到基

空气干燥基

干燥基

干燥无灰基

收到基

空气干燥基

干燥基

干燥无灰基

第三章燃料化验方法

3.1燃料全水分的测定

3.1.1概要

称取一定量的长度小3cm、厚度小于6mm的试样,置于105~110℃的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至质量恒定。

然后根据试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的质量分数。

3.1.2仪器、设备

3.1.2.1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型;

3.1.2.2托盘:

规格:

30×20mm,不锈钢材质,能容纳200g试样,盘的质量不大于100g;

3.1.2.3工业天平:

感量0.1g;

3.1.2测定方法

3.1.2.1将待测试样破碎至长度3cm、厚度6mm以下,掺和、缩分后,用已知质量的干燥、清洁的托盘称取100±10g(称准至0.1g)试样,并均匀地摊平(使样品充满其容积的1/2~2/3),然后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鼓风的条件下首次干燥2h,直至达到3.1.2.2的质量恒定。

3.1.2.2将浅盘取出,1min后称重,称准到0.1g;如样品在105~110℃下连续干燥30分钟,质量减少不超过0.2g或质量增加,则达到质量恒定,达到质量恒定的时间取决于样品粒度、烘箱内空气换气速度以及样品层厚度等因素。

以上称量均称准至0.1g。

3.1.2.3为减少干燥时间,对于水份较高的燃料样品,可预先在微波炉内进行预烘,去除部分水份后再放入干燥箱内。

用微波炉进行预烘时要控制好时间和强度,防止样品烘焦;

试样中全水分按下式计算:

式中:

Mt──试样的全水分,%;

m1──干燥后试样减少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测定值和报告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3.1.3全水分测定的精密度(见表3-1)

表3-1

全水分(Mt),%

重复性,%

<10

0.4

≥10

0.5

3.2燃料的工业分析方法

3.2.1燃料空气干燥基样品的制备

3.2.1.1将料场送来的样品平摊在浅盘中准确称取200g,称准至0.1g;

3.2.1.2将称好的样品于温度不高于50℃的鼓风恒温干燥箱中,在鼓风的条件下干燥1.5h;

3.2.1.3干燥结束后,将样品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称重(连续干燥1h质量变化不大于0.1%)。

3.2.1.4将已干燥的试样放在密封式制样机中继续粉碎至1mm以下,装在编号的样瓶中,并记录来样编号和对应的瓶号。

3.2.2水分的测定

3.2.2.1概要

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试样,置于105~110℃的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至质量恒定。

根据试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3.2.2.2仪器、设备

(1)带磨口盖的玻璃称量瓶:

φ40×25mm;

(2)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型;

(3)分析天平:

感量0.1mg;

(4)干燥器:

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3.2.2.3测定方法

(1)在预先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1mm的空气干燥试样1±0.1g,称准至0.1mg,平摊在称量瓶中;

(2)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干燥1.5h;

(3)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加盖,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4)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试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010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

在后一种情况下,要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

水分在2.00%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空气干燥试样中的水分按下式计算:

式中:

Mad──空气干燥试样的水分,%;

m1──干燥后试样减少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3.2.2.4水分测定的精密度(见表3-2)

表3-2

水分(Mad),%

重复性限,%

<5.00

0.20

5.00~10.00

0.30

>10.00

0.40

3.2.3灰分的测定

3.2.3.1概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固体生物质试样,放入马弗炉中,以一定的速度加热到(550+10)℃,灰化并灼烧到质量恒定。

以残留物的质量占试样质量的质量分数作为生物质试样的灰分。

3.2.3.2仪器、设备

(1)智能马弗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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