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燃料取样化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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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燃料取样化验标准
附一燃料取样化验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为规范我公司燃料进厂质检、化验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燃料成本控制,确保稳定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燃料料场,包括燃料料场的燃料取样和化验。
1.2定义
1.2.1质量检验:
简称质检,是质检人员对收购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生物质的含水率、含杂率、加工合格率等。
1.2.2取样员:
选取燃料检验样本的人员。
1.2.3化验员:
电厂从事生物质燃料化验分析的人员。
1.2.4质量标准:
根据季节和燃料的种类及地域特点制定的燃料收购标准。
质量标准是质检员检验和扣减收购燃料重量的依据。
1.3职责
1.3.1质检人员
1.3.1.1负责对电厂生物质燃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1.3.1.2记录好每天燃料收购质检和厂内破碎料加工的质检情况,并建立台帐;
1.3.1.3对燃料车辆进厂卸料实行全程跟踪质检,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1.3.2燃料化验人员
1.3.2.1检验入厂燃料质量,为有关部门正确、合理执行燃料供需合同提供依据;
1.3.2.2检验入炉燃料质量,及时向锅炉运行人员提供燃料特性数据;
1.3.2.3负责完成入厂、入炉燃料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项目的测定;
1.3.2.4负责完成锅炉飞灰和炉渣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1.3.2.5认真填写燃料化验分析报告单,并对化验分析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3.2.6负责对燃料样品的保存,以及化验设备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
1.3.2.7负责定期对化验设备仪器进行标定、校验。
1.4程序
1.4.1燃料的质检
1.4.1.1取样员必须在送料人在场情况下对进场的每车燃料进行取样,现场须在至少6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并经送料人的签字认可后才可送至燃料化验室。
1.4.1.2取样数量
散装燃料以垛或车为单位取样。
1.4.1.2.110t及以下垛或车辆,抽样600g;
1.4.1.2.210t以上垛或车辆,抽样1kg;
1.4.1.2.3成包燃料每20包抽1包、不足20包以20包计。
每个取样燃料包抽取检验样品约100g,形成批样。
1.4.1.3取样方法
1.4.1.3.1收购散装燃料采取多点、多时、随机、全程跟踪的取样方法,在散装燃料垛或车辆上,采取分上、中、下三层,在同层取三点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30cm;
1.4.1.3.2成包燃料取样,从燃料包身上部开包后,去掉秸秆包表层秸秆、再往内于棉包10~15cm深处,取完整成块样品供检验。
严禁在包头取样,抽取含水率检验样品,应即时装入取样筒或黑色塑料袋内密封。
分析时间不超过24h;
1.4.1.3.3为了确保燃料取样的真实客观性,要求对花生壳、稻壳、锯末等细物料取样时,采取在卸车过程中,卸料人员倒料时接下落料的取样方法,防止里面掺土、掺沙等杂物;
1.4.1.3.4对于细物料,特别是花生壳、锯末等料,每周取样人员要随机用水盆洗料,采用“水洗法”来抽查送料客户有无掺假现象,一经发现,及时汇报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1.4.2燃料质量控制检验标准(试行,见表1-1)
表1-1燃料质量控制检验标准
品种
水分%
灰分%
氢
低位发热量
(千卡/千克)
备注
稻糠
11
15
6.2
3200
稻壳
13
15
6.2
3200
树皮
45
4
6.5
2100
树根
40
6
6.5
2100
锯末
20
6
6.5
3100
薪柴/碎薪柴
40
4
6.5
2100
杂木/碎杂木
40
4
6.5
2100
边角料
25
4
6.5
3100
芦苇渣
木片
30
4
6.5
2800
竹屑
25
2
6.5
3100
毛竹
25
2
6.5
3100
药渣
60
4
5
1000
刨花
30
4
6.5
2800
油下料
20
76
6
1000
炭粉
酒糟
60
15
6
1000
蘑菇基
20
27
6
2100
芭毛草
50
5
5.3
1600
棉杆
15
4
5.7
3600
油菜壳
13
5
5.7
3300
碎纸浆
40
50
5
600
银杏叶
60
5.7
5.3
1500
麦草
15
5
5.3
3300
草糠
麦糠
12
10
6.2
3200
玉米杆
20
5
6
3000
稻草
15
12
5.3
2600
花生壳
15
4
6.7
3300
秸杆压块
25
6
6
松针
50
3
5
玉米芯
20
5
6
3000
甘蔗渣
50
2
3.1
1700
桑根
30
6
5.5
2800
木耳料
30
12
5.5
2000
板栗壳
35
4
5.5
2200
三合板
5
4
6.5
4100
麦杆
15
10
6.2
3500
鸡粪
黄豆桔杆
15
4
5.81
3300
刨花
30
4
6.5
2800
油下料
20
76
6
1000
1.4.3对燃料检验结果争议的处理
1.4.3.1电厂应公示燃料复检处理流程;
1.4.3.2燃料交售者对于所交售燃料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于合同规定结算期后15天内向燃料物资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化验室留样燃料进行复检。
超过结算期后15天,未申请复检视同自动放弃,交售者应认可电厂质检结果;
1.4.3.3燃料交售者申请燃料复检,应承担必要的检验费用;
对复核的燃料一般应于申请复检的当天检验完毕,最迟不应超过次日完成检验;
1.4.3.4为树立电厂质检客观、公正的形象,可公开质检过程,以便于燃料交售者信服;
1.4.3.5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误差在5%,应确认初检结果;两次结果相差超过5%,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1.4.3.6由于复检距初检过程中燃料样本水分会挥发,应根据燃料样本水分挥发程度加扣水分项目。
每超过5天,水分加扣1%。
1.4.4燃料的化验(见第三章)
第二章常用测定项目符号及基准换算
2.1基准代表符号(见表2-1)
基准名称
收到基
空气干燥基
干燥基
干燥无灰基
符号
ar
ad
d
daf
表2-1
2.2常用测定项目代表符号(见表2-2)
表2-2
名称
水分
灰分
挥发分
固定碳
硫
弹筒
发热量
高位
发热量
低位
发热量
全
水分
外在
水分
内在
水分
A
V
FC
S
Qb
Qgr
Qnet
符号
Mt
Mf
Minh
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
2.3基准换算
2.3.1基准换算公式:
式中:
X──新基准计算的同一成分的百分含量;
Xo──原基准计算的某一成分的百分含量;
k──基准换算比例系数。
2.3.2基准换算比例系数(见表2-3)
表2-3基准换算比例系数表
收到基
空气干燥基
干燥基
干燥无灰基
收到基
1
空气干燥基
1
干燥基
1
干燥无灰基
1
第三章燃料化验方法
3.1燃料全水分的测定
3.1.1概要
称取一定量的长度小3cm、厚度小于6mm的试样,置于105~110℃的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至质量恒定。
然后根据试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的质量分数。
3.1.2仪器、设备
3.1.2.1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型;
3.1.2.2托盘:
规格:
30×20mm,不锈钢材质,能容纳200g试样,盘的质量不大于100g;
3.1.2.3工业天平:
感量0.1g;
3.1.2测定方法
3.1.2.1将待测试样破碎至长度3cm、厚度6mm以下,掺和、缩分后,用已知质量的干燥、清洁的托盘称取100±10g(称准至0.1g)试样,并均匀地摊平(使样品充满其容积的1/2~2/3),然后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鼓风的条件下首次干燥2h,直至达到3.1.2.2的质量恒定。
3.1.2.2将浅盘取出,1min后称重,称准到0.1g;如样品在105~110℃下连续干燥30分钟,质量减少不超过0.2g或质量增加,则达到质量恒定,达到质量恒定的时间取决于样品粒度、烘箱内空气换气速度以及样品层厚度等因素。
以上称量均称准至0.1g。
3.1.2.3为减少干燥时间,对于水份较高的燃料样品,可预先在微波炉内进行预烘,去除部分水份后再放入干燥箱内。
用微波炉进行预烘时要控制好时间和强度,防止样品烘焦;
试样中全水分按下式计算:
式中:
Mt──试样的全水分,%;
m1──干燥后试样减少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测定值和报告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3.1.3全水分测定的精密度(见表3-1)
表3-1
全水分(Mt),%
重复性,%
<10
0.4
≥10
0.5
3.2燃料的工业分析方法
3.2.1燃料空气干燥基样品的制备
3.2.1.1将料场送来的样品平摊在浅盘中准确称取200g,称准至0.1g;
3.2.1.2将称好的样品于温度不高于50℃的鼓风恒温干燥箱中,在鼓风的条件下干燥1.5h;
3.2.1.3干燥结束后,将样品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称重(连续干燥1h质量变化不大于0.1%)。
3.2.1.4将已干燥的试样放在密封式制样机中继续粉碎至1mm以下,装在编号的样瓶中,并记录来样编号和对应的瓶号。
3.2.2水分的测定
3.2.2.1概要
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试样,置于105~110℃的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至质量恒定。
根据试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3.2.2.2仪器、设备
(1)带磨口盖的玻璃称量瓶:
φ40×25mm;
(2)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型;
(3)分析天平:
感量0.1mg;
(4)干燥器:
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3.2.2.3测定方法
(1)在预先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1mm的空气干燥试样1±0.1g,称准至0.1mg,平摊在称量瓶中;
(2)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干燥1.5h;
(3)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加盖,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4)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试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010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
在后一种情况下,要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
水分在2.00%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空气干燥试样中的水分按下式计算:
式中:
Mad──空气干燥试样的水分,%;
m1──干燥后试样减少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3.2.2.4水分测定的精密度(见表3-2)
表3-2
水分(Mad),%
重复性限,%
<5.00
0.20
5.00~10.00
0.30
>10.00
0.40
3.2.3灰分的测定
3.2.3.1概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固体生物质试样,放入马弗炉中,以一定的速度加热到(550+10)℃,灰化并灼烧到质量恒定。
以残留物的质量占试样质量的质量分数作为生物质试样的灰分。
3.2.3.2仪器、设备
(1)智能马弗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