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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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
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
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
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
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诊室设置和面积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
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
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
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
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
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健康宣教室1间。
不少于20平方米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
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卫生部办公厅2009年十二月日印发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
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
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讨论稿)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专业公共卫生的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是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儿童保健服务的对象为0-18岁儿童。
(二)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等。
(三)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为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及青春期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儿童早期发展促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接种、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并保证必要的服务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经费。
3.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妇幼保健机构作为辖区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协助开展儿童保健业务。
5.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7.针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与科学研究。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
对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3.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工作,收集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并上报。
(五)其它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态,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3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健康档案,健全儿童保健册(表、卡、册),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正确指导。
2.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3~4次,1~3岁儿童每年2次,3~6岁儿童每年1次。
3.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指导。
对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
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7.推广使用儿童早期发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
8.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学龄期及青春期保健
1.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指导合理营养、均衡膳食与体格锻炼,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普及青春期生理及心理卫生知识。
3.防治屈光不正、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生长发育迟缓、单纯肥胖症、缺铁性贫血等常见病。
(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1.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2.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开展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统计
1.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及保健工作信息,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
2.建立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3.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准确性,为制订干预措施及儿童死亡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2.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营养与喂养、疾病预防、心理卫生、健康安全、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等方面。
3.通过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健康教育专栏、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咨询指导、网络媒体等方式,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正确率。
4.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一)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业务用房
1.县(市、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群体儿童保健用房:
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此外应设立儿童健康检查诊室、专业诊室和健康教育室,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间。
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
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3)新生儿疾病筛查用房:
应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要求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