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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江,李立三、恽代英提出应没收大地主的土地,谭平山则认为不宜实行。

到南昌后,农工委员会制定的《农民解放条例》,提出了“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土地”的主张。

起义部队到达瑞金后,前委会议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取消亩数限制,改为“没收土地”。

以后到上杭,又根据广东省委送来一份政纲,改为“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

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

第一,“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

会议指出:

在最近开始的暴动中,“本党不提出没收小田主土地的口号,是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

在大地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

第二,“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

关于没收公产土地进行分配,自此便成为党的一贯政策,以后不过规定得更加具体而已。

第三,“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

第四,“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

第五,“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

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也是正确的。

在讨论《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时,毛泽东曾提出四条意见,主要精神是:

一、“大中地主标准一定要定”;

二、“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

三、“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

四、对于会党土匪问题应有正确的策略。

这几点意见很重要,但由于会议只开了一天,共产国际代表也不同意讨论,因而,会议便没有就这些问题做出决定。

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

这个主张是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

它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固然是正确的,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这一点列宁早已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有过明确的说明。

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按照八七会议的决定,毛泽东、董必武、方志敏、张太雷等同志分赴湘、鄂、赣、粤领导秋收暴动。

毛泽东回到湖南以后,在8月18日召开了改组后的第一次省委会议。

会上对于土地革命的政策进行了讨论。

当时易礼容主张只没收大地主土地,夏明翰主张全部没收,实行土地国有,毛泽东认为单是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必须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同时对于他们应有一个妥善方法安插。

根据八七会议精神和毛泽东的意见,会议提出:

一、“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

在革命势力发展的地方,农民有自动没收小地主的土地,我们可以不干涉”。

这实际上已同意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

二、“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整个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的阶级政策在这里已经具有雏型。

三、对于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只要他们能耕种,仍须拿与农民同等之土地给他们耕种,以消灭地主阶级”。

给地主以生活出路的政策在这里也提出来了。

这些规定明显比八七会议前进了一步。

这次会议是在大革命刚刚失败、国民党反动派血腥屠杀共产党人和工农革命群众的白色恐怖下召开的,出于革命义愤和简单的报复情绪,会议也提出一些错误的口号,如“烧毁土豪劣绅大地主的村庄”,“暴动杀尽土豪劣绅”等等。

在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以瞿秋白为代表的“左”倾盲动主义开始形成。

这次扩大会议的意义,是它通过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

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对于土地革命的开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次会议在土地政策上也作了一些错误的决定:

第一,决定没收一切土地。

它一方面说:

“完全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耕者有其田”;

一方面又在“党纲草案”中说:

“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

瞿秋白1928年4月在《中国革命与共产党》(对党的“六大”的报告稿)中曾追述说:

这次扩大会议作了三项新的决定,其中一项便是“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农民耕种”。

这说明,11月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实际上作出了没收一切土地的决定。

这项政策和土地国有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不是从我国国情和革命阶段的实际出发,而是照搬了苏联的经验。

第二,会议也肯定了错误的烧杀政策。

在大革命失败以后,由于国民党实行反革命屠杀,一些群众提出一些报复口号是可以理解的。

但作为党中央的会议正式作出这些决定,则是附和农民、小生产者的报复思想,对革命是不利的。

在当时中央“左”倾盲动主义路线的影响下,各地相继实行了一些过左的政策。

例如广东的海陆丰在八月举行的第二次起义中,虽曾正确宣布“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财产,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土地,土地给耕种的农民等等”,但在11月第三次起义后,“不仅仅是大中地主加以没收,即小地主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

这些过左的政策,树敌过多,孤立了自己,使起义只支持几个月便失败了。

湖南醴陵地区在1927年11月暴动后,还实行过“共同耕种、共同消费”的过左政策。

他们“打破私有制度,凡属田地一概没收”,“牛只肥料犁具猪一概公用”,“真是‘你的是我的,我的就是你’”。

这种农民社会主义的平均政策自然行不通,因此到1928年3月即告失败。

1927年12月爆发的广州起义,也宣布了一些过左的纲领,如没收一切土地收归国有;

杀尽一切地主豪绅;

销毁一切田契租约债券;

消灭一切田界等等。

1928年初的湘南暴动,也实行了过左的烧杀政策,致使“湘南各县焚杀之余,经济破产,土豪打尽”,部队“自二月抵耒阳时起即未能筹到一文”,在敌人的围攻下不久也失败了。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上了井冈山,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经过打土豪、发动群众的准备阶段,到1928年2月,宁冈开始分田,六月龙源口大捷后,土地革命在根据地全面展开。

土地的分配,对于发动广大群众支援红军作战,对于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经验,在土地政策问题上也受了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

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曾对这一点作过分析:

第一,“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

这样做的结果,致使中间阶级与豪绅阶级“同被打击”,“白色恐怖一来,马上反水”。

第二,对中小商人等小资产阶级的政策有些过左。

这项政策在二月前本来是做得比较好的,三月湘南特委代表到边界批评“太右,烧杀太少,没有执行所谓‘使小资产变成无产,然后逼迫他们革命’的政策”,于是政策一变,“烧杀虽仍不多,但对城市中等商人之没收和乡村小地主富农的派款,是做得十分厉害的”。

“这种打击小资产阶级的过左的政策,把小资产阶级大部驱到豪绅一边,使他们挂起白带子反对我们”,成为根据地经济困难的原因之一。

后来毛泽东“逐渐改变这种政策,情形渐渐好些”,特别在遂川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得到农民及小商人全体的拥护。

第三,土地分配的标准开始是“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以后“则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

后来的实践证明,以劳动力为标准虽然对于发展生产有利,但无劳动力的家庭只能分到很少的土地,对于争取广大群众是不利的。

按人口分配土地是对的,但是将全部土地按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则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

平分土地为贫农雇农所欢迎,但因为是一律平分,中农的土地往往受到侵犯。

当时比较好的地方,一是在平分土地中,地主富农也分到了一份同等的土地,给了地主富农以生活出路;

二是“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

山多田少的地方,如永新之小江区,以三、四乡为一个单位去分配的也有,但极少”。

因为根据地多是山区,居住分散,村子很小,所以主要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这以后成了土地革命中一贯的政策。

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一年来土地革命的经验,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

这个土地法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特别情况或政府有力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等情况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主要“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五、区域标准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遇特殊情形时可以几乡或区为单位;

六、乡村手工业工人“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七、红军和赤卫队战士、政府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均得分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这是革命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对于推动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有重要意义。

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毛泽东1941年为它所加的按语曾说:

“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

(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三)禁止土地买卖。

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动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

雇人替红军人口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种。

当时中央的过左政策,对其他根据地也发生了影响。

在鄂东,1927年10月黄麻暴动后成立的黄安农民政府,一开始便提出了“实行土地革命”,“保护商业贸易,保护中小商人”的“施政纲领”。

1928年第二次黄麻暴动后,便普遍实行“五抗”(抗交租、课、税、债、捐),与没收地主反动派土地财产同时进行。

八月收谷时节,实行“谁种的田归谁收去”,解决了这年的秋收问题。

同时鄂东特委在松树岗开会,决定没收地主反动派的土地财产,照人口分给贫农雇农,自耕农(中农)的土地不进不出,富农的好土地也没收,小地主不反动的分以坏土地,但无所有权。

这里好的方面,是没有没收一切土地,只没收地主反动派的土地和富农的好土地,中农的土地不动,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分打击和对广大中农的侵犯。

其缺点和错误,一是在消灭地主反动派的斗争中,“将经济上的摧毁、政治上的斗争、武装上的战争、和肉体上的消灭并重”,“放弃了对于有些小反动分子争取的可能”;

二是对富农没收的界限不明确。

只说富农的好土地也要没收,因富农的土地一般是比较好的,没收多少才合适呢?

界限规定不明确,执行上便容易出现偏差;

三是规定小地主只分给坏地,且无所有权,这也不恰当。

1928年8月,邓子恢、张鼎丞领导成立了闽西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土地法。

邓子恢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没收和分配土地政策与办法:

“以乡为单位,即本乡人民现有亲自耕种的土地,作为本乡的土地所有权,归本乡按人口(除反革命分子外)平均分配土地;

又用抽多补少的办法(根据各户现耕的土地多少,按全乡每人平均应得的亩数为依据,有多的抽出来,不足的补给他)去实行分配。

”他们首先在金沙乡作典型试验,先“进行人口和土地的调查登记,公平合理地分配,分配后写榜公布”,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大家一致通过了,就正式宣布各人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试点取得经验之后,他们立即在全区分配土地,很短的时间中,便在十多个乡、约有两瑞人的区域内完成了分配土地的工作。

他们采取的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的办法,影响面比较小,因而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拥护。

但是这种以全乡土地按全乡人口平均分配的办法,实质上也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办法,抽多补少便是实行数量上的平均,容易侵犯中农利益。

不过因为闽西“田地平均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农民所有田地平均不过百分之十五”,中农很少,平分土地对他们影响不是太大。

在赣东北,方志敏1927年11月领导了弋阳、横峰起义,召开了弋横五县党员会议,决定目前中心任务是土地革命,并在以后初步分配了土地。

1928年12月成立的信江苏维埃政府,规定了土地分配办法:

(1)以村为单位,平均分配土地。

(2)凡是不反对苏维埃的人民均有得土地之权。

(3)谁种归谁,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好坏均匀。

”这说明,他们实行了和闽西相类似的方法。

在湘西,贺龙于1928年8月率领工农革命军第四军进驻石门、澧县一带,镇压了一批土豪劣绅和清乡委员,领导农民打土豪、烧契约,号召农民分配土地。

但是由于敌人的进攻,部队失利,土地分配没有能够实行。

总之,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制定了第一个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在各根据地实际分配了土地,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若干正确的政策,特别是井冈山、鄂东、闽西、赣东北等地的某些成功做法,为以后的土地革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从1928年7月党的六大到1931年6届四中全会前后,是党的土地政策发展的第二阶段。

1928年7月召开的党的六大,是党在土地政策上的一个转折点。

会议讨论了土地问题,对土地政策和斗争策略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

第一,改变了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

这是一项重要的改变,没收对象的问题在这里基本得到了解决。

第二,指出工人阶级领导是土地革命胜利的先决条件,而“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所以“必须在农民组织上,巩固贫农与雇农的思想上与组织上的领导权”。

第三,指出“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重要条件”,因此应该建立“从雇农起到中农止”的“农民群众的统一战线”。

第四,特别提出了正确对待富农的问题,指出富农是“农民资产阶级”,“具有资本主义的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性质”,虽然“在农民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常表现消极中立或仇视的态度,最后常更快的走入反革命的营垒中去”,但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因此“故意加紧反对富农是不对的”。

党支部策略路线是:

“在富农还没有消失革命的可能性,因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共产党应企图吸收富农于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之内。

当富农动摇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时期,在不妨碍贫农雇农斗争范围之内,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使其更快的转入反革命方面去,而变为革命的积极的仇敌。

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

”为了集中打击封建地主阶级,完成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当时对富农采取这种策略是正确的。

第五,大会虽然赞助了“平分土地”的口号,但认为“同时应加以批评”。

大会指出:

“这个口号有一种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幻想”,党必须使农民完全了解,现在决没有真正平等之可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有这种可能,“在中农和小农私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

”因为平分土地既有革命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大会对于这一口号的态度,基本是正确的。

大会在土地政策上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主要是仍然规定“土地国有”,“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农民只有“使用”权。

但是总的来讲,六大的一系列规定,基本上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总结了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而作出的,是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它使党的土地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六大精神指引下,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蓬勃开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1929年初,红四军在向赣南、闽西的进军途中,发布了《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共产党宣言》和《告商人及知识分子》等布告,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6月3日占龙岩后又发布了《红军第四军司令部政治部布告》。

这些布告和土地法根据“六大”精神和井冈山、闽西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对土地政策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一、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毛泽东在1941年为《兴国土地法》所加的按语中说:

这是“一点重要的变更”,“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二、宣布在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一切债务时,“商人及工人农民相互间的债务不在此例”,避免了不加区别地废除一切债务的做法。

三、再次申明“乱烧乱杀,在所必禁”,反对了错误的烧杀政策。

1929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前个时期闽西土地革命的经验,肯定了以前所实行的正确政策,并且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政治决议案》提出:

一、“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田契不烧毁”,对他们“不要予以任何的损失”,这就保障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并且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这就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分打击。

三、“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

将小地主和大地主区别开来,这对争取他们暂时中立,集中打击大地主是有利的。

四、正式肯定了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进行分配的做法。

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还规定土豪地主反动派的家属在家并不反动、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乡村中工商学各业生活不够者,“得酌量分与田地”,这对于争取反动派家属、稳定社会秩序,都是有利的。

这次会议的缺点,主要是《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虽然说了“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但又说他们“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者,得没收其多余的部分”,这样就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

另外,没有规定地主本人也应分与土地,给地主以生活出路;

对雇农也只是含糊地说“得酌量分与相当数量田地,或者不分”,而没有明确规定应分与土地。

但总的来讲,闽西党的一大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它使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比六大又前进了一步。

正是在这些正确政策指导下,闽西根据地很快出现了“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

1930年2月,毛泽东在江西吉安陂头主持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赣南两特委、五六两军军委联席会议,即“二七陂头会议”。

这次会议批评了江西省巡视员江汉波不实际领导分配土地的错误和以劳动力为标准分田的主张,确定了“立即没收土地分与农民”的“快”的原则,从而改变了这个地区土地革命一度停顿的落后状态。

这是“二七陂头会议”的重大成绩。

但是,会议也提出一些过左的政策,如“没收标准不限于豪绅地主,只要真实的群众要求,自耕农的土地亦得没收”。

这样便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

“二七陂尖会议”以后,红四军政治部制定了一个《土地法》,指出“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

这里第一次明确提出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在鄂豫皖,中央代表曹壮父1928年12月来到鄂东传达六大决议,推动了土地革命的开展。

1929年5月底至6月初,鄂东北特委召开了黄安、麻城、黄陂、孝感四县县委和红三十一师师委第二次联席会议,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

11月召开的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总结了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又通过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对土地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个《政纲》和《细则》的主要内容是:

一、凡豪绅地主、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一律没收,分配给无地少之农民、愿耕种之雇农、工人、小贩及其他职业者、红军官兵、革命职业家、退伍兵士和无反动嫌疑的豪绅反动派家属,凡鳏寡孤独残废及无力耕种者也“酌量分配土地”。

二、“分配土地之多少以食粮需要(全家人每年需多少粮食吃)为主要条件。

在此条件之外,当地如有宽余之土地得依耕种能力分配之”,同时“分配土地不可以土地面积为标准,须以出产多少为标准”。

三、“没收和分配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中农在别乡之土地,交给别乡分配,本乡须以同量之土地分给该中农(如无土地掉换则别乡不得分配其土地)”。

四、富农“得享其土地”,“有自由耕种权”。

它的缺点,主要是只规定“发给得分土地者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明确规定新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这个大会之前,11月还召开了鄂豫边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

会上通过的《鄂豫边区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群众运动决议案》,强调要“正确的运用党对富农的策略”和“正确的运用联合中农的策略”。

对于富农,规定在斗争开始的地方,政策可以适当宽些,在斗争发展的地方(苏维埃区域):

(一)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

(二)对于反动之富农与地主一样处置。

(三)同情革命的富农应有苏维埃的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

”对于中农,指出“联合中农是土地革命胜利的保障”,“今后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阻止无原则的妨碍中农利益”。

鄂豫皖根据地这一系列规定,基本上都是正确的,特别是只没收地主、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和富农剩余的土地,中农土地不动的政策,反对了绝对平均主均主义,保护了中农利益,缩小了社会的波动面,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这充分说明,这里不仅正确地贯彻了六大精神,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六大的土地政策的内容。

在湘鄂西,1929年初收到六大决议以后,红四军的行动纲领也明确了。

他们打开鹤峰城以后,即建立工农民主政权,派人四处发动群众,分配土地,使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结合起来。

12月,鄂西特委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

明确规定:

“不动中农的土地”;

“土地有余时可分一部分给富裕的中农”。

对于富农,也只是规定没收他们“出租的土地”。

在赣东北,信江苏维埃政府于1929年12月颁布了临时土地法。

他们以全部田亩的百分之五十按人口、百分之五十按生产成员的原则进行分配,雇农、兵士、工作人员、手工业工人、孤老残废也一样照人口分了田。

在1929年冬召集的第一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他们又补充了土地法,规定“分配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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