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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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①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监管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

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

④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

维护金融稳定。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监管方法

遵循“准确分类一提足拨备一充分核销一做实利润一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有效监管。

4.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

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监管谈话;

信息披露监管。

三、自律组织(★)

1.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

发展。

3.会员单位

截至201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

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4.组织机构

①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②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③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l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l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⑤目前,协会的1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

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会员、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教育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和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

一、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宏观经济发展四大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目标对应的衡量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GDP)、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

①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

②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

③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

常用指标:

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最普遍。

④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指标。

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的贷款及企业信贷等。

贸易收支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二、经济结构(★)

1.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

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2.消费投资结构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

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私人购房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中)。

投资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

三、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问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相互促进,推动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一、存款业务(★★★★★)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与外币存款两大类。

人民币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

1.个人存款业务

办理储蓄业务的原则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自2000年4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个人存款业务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和保证金存款。

(1)活期存款

①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

活期存款在每季度结息日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其他类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

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一种是积数计息法,一种是逐笔计息法。

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自己决定。

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2)定期存款

①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②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通常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③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按约定期限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④定期存款逾期支取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⑤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⑥定期存款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保证金存款。

2.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

其中,单位活期存款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单位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3.人民币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4.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的币种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

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3)单位外汇存款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二、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两种。

短期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

长期借款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1.同业拆借

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

等特点,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莺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套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

2.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

与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利率一般也低于拆借利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远大于同业拆借。

3.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与再贷款两种途径,一般商业银行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因此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人”。

4.金融债券

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治理的涵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

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即健全的组织架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容控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2.重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

注册资才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4.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四、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③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④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⑤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⑥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⑦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⑧商业银行部门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⑨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

⑩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具体要求为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三、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2.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冻手续。

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输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输冻结、扣划手续。

四、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①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②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③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①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②处理:

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问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

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

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六、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存款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

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

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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