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解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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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1、无水电进户各减4%;
2、内外墙未粉各减2%;
3、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砖石基础,内外土砖、土筑(含三砂)墙,内外粉灰,油漆门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砖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沟。
500
1、土木结构上升层的,一律按土木结构计算;
2、楼面达不到承重结构要求,不能在其内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楼层,不计建筑面积,按超高处理。
(五)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砖石基础,内外13cm砖墙、土体墙,木门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三砂地面。
350
1、无水电各减4%;
2、无门窗各减2%;
1、简易结构房屋系指高度在2.2-2.6米畜舍、厕所等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不算简易结构,一律按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补偿。
附表2
购房补助标准
名称
标准
购安置房补助
安置人口×
45m2/人×
500元/m2
自购商品房补助
1800元/m2
附表3
拆迁户重建宅基地建筑用地标准
及差额面积补助标准
重建宅基地
用地面积标准
(户/平方米)
被拆迁户房屋占地差额面积三通一平补助金额(元/平方米)
备注
100-150
180
拆迁差额面积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附表4
拆迁住宅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
常住人口
搬家补助费(元/户)
过渡费(元/月)
3人以内(含3人)
3人以上
每增加1人增加100
附表5
房屋装修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装修补偿
300
280
200
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
7000元/人
说明:
1、装修补偿依据房屋合法面积进行计算;
2、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修补偿;
3、生产用房及厂房不计装修补偿;
4、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依据应安置人口数计算。
附表6
征收土地上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明
1
砖粉生产
水(粪)池
立方米
30
1、容积一立方米以上,13cm以上砖粉水泥;
2、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水塘补偿;
3、深度超过3米一律按3米计。
2
三砂生产
12
1、水泥抹面池按此标准的50%计算补偿,四周及底部结构须一样;
3
土粪池
10
4
砖砌氨水池
70
砖砌有沥青防水层,砖拱顶粉水池。
5
砖砌温床
(花围)
平方米
20
按面积计算。
6
砖砌井
米
150
1、按井深计算;
2、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
地面;
3、废弃的不予补偿。
7
石砌井
160
同上。
8
土井
1、同上;
2、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9
机钻井
(摇泵井)
座
800
2、每户限补一座。
泥结卵石路面
表面平整。
11
三合土路面
水泥坪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3
三合土坪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14
砖砌明沟
1、按长度计算;
2、属房屋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偿。
15
砖砌暗沟
40
按长度计算。
16
片石护坡
130
按砌体体积计算。
17
砖砌护坡
18
无筋混凝土
按体积计算。
19
钢筋混凝土
220
暗砼涵管
φ200mm以下。
21
φ200mm以上。
22
方水泥电杆
根
80
含杆上部件及电线。
23
圆水泥电杆
100
24
木电杆
60
25
砼板
水塘设施。
附表7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元/株
规格
金额
种类
挂果前
挂果后
四
1、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2、定植一年内的苗木一律按挂果前四进行补偿。
柑桔类
50
梨、桃、李、梅、柚
葡萄、其它果树
油茶、油桐
其它树木
一律按泡桐、梧桐、苦楝、臭椿标准补偿
附表8
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
元/亩
生长期
补偿标准
苗高
3米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
厘米以上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800-1000
1100-1300
1600-2200
1、按面积计算补偿;
2、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3、每亩110株以上;
4、零星栽植的按附表9的标准计算补偿;
5、已按成片树木、楠竹计算补偿的山地,不另计算补偿;
6、间种的其它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
梧桐及其他树木
700-900
1000-1100
1300-1600
楠竹
胸径8-15公分以上的每亩补偿1200-2200元
柴、茅柴、芦苇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400-500元
附表9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
苗高(幼树)
胸径(成树)
1米以下
1-2米
2-3米
6-9公分
10-14公分
15公分以上
1、各种树木由数株组成一兜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按茅柴补偿;
3、茅柴每百公斤补15元;
4、水竹、斑竹、丛竹、每百公斤补40元;
5、各种绿篱按5元/米补偿;
6、树木归被征收户。
马尾松、杉、松柏、国外松
樟、梓、楠、桐
杜英
35
泡桐、梧桐、
苦楝、臭椿
棕树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2-8元,产棕后按生长状况 每株10-20元
楠竹
(按胸径计)
8公分以下
9-14公分
附表10
成片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始产期
盛产期
蜜桔、桃、李、梅、橙、
柚、板栗、葡萄等
2500
3500-4000
5500-6500
茶叶
4500-5500
油茶
2200
2400-3400
花卉、苗木、药材
普通的按3000-3500补偿,名贵的按3500-5000补偿。
备
注
1、按面积计算补偿。
2、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
栽种后1-2年;
定植管理期:
栽种后3-4年;
始产期:
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
低亩产600kg;
盛产期:
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
低亩产1500kg。
3、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
柑、桔、橙、柚:
60-80株/亩。
4、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
要求》,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
偿。
5、间种的其它各类树木、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6、油茶:
合理栽植密度80-90株/亩。
7、零星栽植的按附表7的标准计算补偿。
附表11
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高度(m)
胸径(cm)
冠幅(m)
铁树
0.20
株
1.5m以上每增高30cm,另补偿7.00元。
0.70
1.00
1.50
银杏
2.00
胸径4cm以上,每增大1cm,另补偿2.00元。
玉兰
1-2
4-7
8-10
11以上
桂花
2-4
株高1米以下,1元/株,胸径11公分以上80元/株。
5-7
迎春
1.0
每增高50cm,另补偿0.50元。
女贞
0.70以下
0.80
茉莉
木槿
小
中
大
山
茶
花
二年生
冠径2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12.00元。
0.50
夹竹桃
一年生
丛
多年生5-10元/丛。
黄杨
0.25
冠幅70厘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1.00元。
0.60
七里香
0.40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1.00元。
桅子花
冠幅1米以上3-5元/株。
杜鹃
冠幅70厘米以上,每增大30厘米,另补偿2.00元。
芭蕉
美人蕉
月季
玫瑰
四年以上5-6元/株。
三年生
石榴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1.00元。
1.40
1.70
木芙蓉
高度2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0.50元。
白花葱兰
红花葱兰
小丛
大丛
注:
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表12
苗圃移植搬迁费
品种
种植密度
(株/亩)
(元/亩)
备注
各种苗圃
胸径
高度
1m以下
2000-3000
3000-3500
1、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2、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1m以上
700-1000
3500-4500
4-9cm
600-700
6500-7500
10-19cm
300-450
8500-9500
20cm以上
150-200
11000-13000
附表13
青苗(生产)补偿费标准
土地种类
分等
专业菜地
一类
3000
专业菜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批准的常年种菜且有相关配套设施的商品菜地。
二类
2700
专业鱼池
专业鱼池指专业渔业队(组)养殖的且有相关配套设施的鱼塘及商品鱼基地。
2400
水田(含灌溉兼
养水塘)
1800
灌溉兼养水塘一律按水田一类进行补偿。
1600
旱土
1200
1、特指浇灌条件差,种植耐旱作物的山坡地;
2、自留地视其耕作条件参照稻田或旱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附表14
迁坟等其它补偿(助)标准
迁
坟
类别
并棺迁坟
(元/座)
仅迁骸骨
土筑坟
1000
坟主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坟迁出,逾期由建设单位代迁,不予补偿。
水泥、三沙坟
1300
石坟
1500
240
埋竖电杆、拉线
占用耕地的补300元/根;
占用非耕地的补100元/根;
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大棚搬迁
30元/跨
跨距1m以上,跨幅4m以上。
误工补助
半天
一天
1、非商定通知人员不予补助;
2、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灌溉兼养水塘的造塘费
16000元/亩
此三项费用只计算到集体经济组织,不到个人。
耕地类地
面设施费
3000元/亩
非耕地类
地面设施费
1000元/亩
附表15
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结构等级
株洲县、醴陵市
攸县
茶陵县、炎陵县
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规划区外
砖混一等
702
663
624
585
砖混二等
675
638
563
砖混三等
648
612
576
540
砖木一等
567
536
504
473
砖木二等
510
480
450
木土一等
468
442
416
390
木土二等
425
400
375
简易结构
315
298
263
等级划分标准、各类增减因素及具体说明参照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