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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房屋租赁30年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

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龚维斌乙方(签章):

刘正

XX年11月15日XX年11月15日

篇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之租赁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XX]11号,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6月22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

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白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

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

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

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

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

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

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

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三: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

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乙方入住房屋前

办妥。

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十、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

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

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H^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

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XX年11月15日XX年11月15日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方使

用。

房屋的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

元),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总额为元整。

租金按结算,由乙

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30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整

元)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

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在付清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

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

正常运行及使用。

2、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

常的维修费用。

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

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

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3、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

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购买此物业。

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

4、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

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

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5、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

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

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

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

3、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4、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

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

房屋。

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财

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6、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虽的任何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

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7、租赁期满,如需继续承租房屋,乙方应当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8、租赁期内,该物业管理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9、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同后,应于次日内迁出,

并将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设施交还甲方。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以等额于保证金的金

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

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经济

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

甲方按月租金的白分之二收取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甲

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业主同意

继续租赁的除外)。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白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

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之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第8款规定之应付费用

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1%狗甲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

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

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

后,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

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照月租金金额白分之二十收取违约金。

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7、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

双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不承担责任。

八、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

现状交还房屋给甲方。

一切嵌装在墙体上的装修(包括乙

方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破坏

性拆卸,同时甲方不予补偿。

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动财产均可搬走。

十、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月曰签约:

年月曰篇三: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_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情况:

甲方持有(口房屋所有权证口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口房屋买卖合同□其它房屋来源证明

文件),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姓名:

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一)租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提前半个月到付,押金一个月(租金含物业

管理费)。

第三条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

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

2、维修费:

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装修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

同意,视乙方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付清所有费用,并

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2、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设施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4、乙方保证承担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自己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合同期内,租金递增方式(年增100元/月),

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如乙方需要经营,如房产局或第三方不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

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甲方经办人:

年月

日承租方:

乙方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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