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基本知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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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融券额度费‟等,目前免收此类费用
4、信用证券账户
*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账户,客户在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
5、信用资金账户
*融券交易专用的资金账户可以实现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6、融券卖出委托价格的规定
融券卖出委托价格不得低于该*的最近成交价,否则证券交易所作为无效委托处理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1、标的证券
是指可以*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三、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1、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目前,现金、上市债券、封闭式基金、基金和大部分*均可以作为保证金;
*ST*、部分亏损*等暂时不能作为保证金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
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万元现金和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万元
3、*融券保证金比例
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即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融金额×
%,具体分为*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证券交易所现行规定,*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通常,根据保证金比例计算可融金额,可融金额=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提示:
“可融金额”不超过客户获得的“授信额度上限”,“授信额度上限”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价值和客户信用评级审批授予
下面,以*保证金比例,说明可*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买入保证金比例为的证券B,则理论上证券B的“可*金额”=万元÷
=万元
如“授信额度上限”为万元,则证券B的“可*金额”为万元;
如“授信额度上限”为万元,则此时证券B的“可*金额”为万元
4、保证金可用余额
通俗的讲,就是账户内“还有多少保证金可以使用”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经折算后的证券市值及*融券交易产生的浮动盈亏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中,*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浮亏部分全额抵减保证金
下面用实例说明不同情况下,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方式:
例如:
客户以自有现金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行*买入*A,*A的折算率为70%,*保证金比例为,不同情况下,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如下:
(1)没有*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万元;
(2)*买人*A,数量1万股,价格20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万元—1万股×
20元×
=88万元;
(3)如*A价格由20元上涨至25元,产生浮盈
+1万股×
×
7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值=万元—88万元=万元;
(4)如*A价格由20元下跌至15元,产生浮亏
—1万股×
%=83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值=88万元—83万元=5万元
由上可见,当*买入的*出现上涨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增加;
当*买入的*出现下跌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减少
同样,当融券卖出的*出现上涨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减少;
当融券卖出的*出现下跌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增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客户以自有现金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行融券卖出*A,*A的折算率为70%,融券保证金比例为,不同情况下,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如下:
(1)没有融券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万元;
(2)融券卖出*A,数量1万股,价格2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万元—1万股×
=88万元(3)如*A价格由20元上涨至25元,产生浮亏
25元×
%=8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值=88万元—80万元=8万元;
(4)如*A价格由20元下跌至15元,产生浮盈
15元×
7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值=万元—88万元=万元
综合以上实例,相同*、相同数量的“*买入”和“融券卖出”,*价格发生相同变化,保证金可用余额会相应增加或减少;
但无论是浮盈或浮亏,“融券卖出”促使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或减少值,都会大于“*买入”促使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或减少值;
可见,“融券卖出”的*价格发生变化,对保证金可用余额影响相对较大
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即使账户内“授信额度上限”仍有可用额度,因为没有保证金可用,仍无法进行继续*或融券,即可*或融券金额为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可用余额
四、维持担保比例1、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信用账户资产与负债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维持担保比例=/(*买入金额+融券卖出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
%,其中:
融券卖出市值=融券卖出数量×
市价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现金10万元,*买入*A,数量1万股,价格10元;
融券卖出*B,数量万股,价格20元
则此时信用账户内现金=10万元+万×
20元=20万元*买入金额=1万×
10元=10万元
维持担保比例=÷
=%;
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情况:
A、当*A价格不变,*B上涨到25元
B、当*A下跌到8元,*B上涨到25元
维持担保比例升高的情况:
A、当*A上涨到15元,*B价格不变
B、当*A上涨到15元,*B下跌到15元
维持担保比例为=÷
C、当*A、*B价格均不变,用现金偿还8万元*后维持担保比例=÷
=%
由以上实例可见,*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的情况;
通过偿还*或融券债务,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2、平仓线、警戒线
平仓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约定为%;
警戒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界限,约定为%
证券公司可以对平仓线、警戒线的标准进行调整;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或偿还部分*或融券债务关于平仓线、警戒线、强制平仓的说明,参见“第四部分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3、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时,客户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提取现金、划转证券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提取现金是指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
划转证券是指将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五、偿还*融券负债1、偿还*的方法
卖券还款:
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直接还款:
以现金偿还
2、偿还融券的方法
直接还券:
以相同的证券偿还;
买券还券:
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六、特殊事项的处理
1、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过公告、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
调整后证券公司将重新计算客户的担保物价值,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2、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与警戒线、平仓线标准,调整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3、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客户当有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客户应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该证券所产生的债务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了结相关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4、对因长期停牌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证券,证券公司将参考基金估值方式计算证券的公允价值,并重新计算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5、客户*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该笔*融券债务的期限顺延至交易恢复日,在债务顺延期间仍然计算*利息和融券费用客户也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偿还所欠债务
6、客户*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且最后交易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客户应在终止上市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7、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合并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8、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的,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要约收购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9、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析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下,客户或相关权益人应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
七、权益处理
1、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应该怎样处理?
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量;
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中国人寿”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国人寿”*数量合计为:
1万股+1万股×
=2万股;
资金数额增加:
1万股×
元=元
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中国人寿”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配股权数量=1万股×
=股,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2、融券卖出*,这时该*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行配股,原股东有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两种处理方式:
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
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红利‟采取„*补偿‟的方式,其他权益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3、融券卖出*,还没有归还*,这时该*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根据融券卖出*实际应得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利率计收利息
客户融券卖出*“中国人寿”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现金红利到帐日为x月x日;
假定当前证券公司*利率为%,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元,则补偿如下:
红利到帐日x月x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元,不足部分为元;
元的欠款将按%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每日计息额为×
%÷
=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4、融券卖出*,还没有归还*,这时该*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数量例:
客户融券卖出*“中国人寿”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x月x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x月x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万股变为2万股
5、融券卖出*,还没有归还*,这时*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
客户融券卖出*“中国人寿”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
”;
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x月x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x月x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万股×
=股;
补偿金额=×
股=1万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6、融券卖出*,还没有归还*,这时*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补偿?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应派发权证数量
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x月x日,当日成交均价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x月x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万股×
=元;
7、融券卖出*,还没有归还*,这时*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
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利率计收利息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配股补偿金额=融券数量×
(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其中:
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配股除权价格:
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1+配股比例)
公司在配股除权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利率计收利息
客户融券卖出*“中国人寿”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
配股股权登记日为x月x日,当日*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x月x日,成交均价为25元,则补偿如下: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元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5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元,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24元,则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元,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4元,则补偿如下:
=3万元
八、*融券规模相关控制指标
本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述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如您的相关*融券交易与以上*融券规模控制指标发生冲突,您继续*买入或融券卖出将会受到限制
1、全体客户*买入单只*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2、全体客户融券卖出单只*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3、全体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4、对单一客户*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总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5、对单一客户融券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券总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6、单一客户*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7、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8、单一客户*买入*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规模上限的一定比例;
9、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规模上限的一定比例;
10、单一客户*买入单只*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11、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12、单一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的市值占该*流通市值的比例不超的一定比例;
13、单一客户有未到期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时,如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数值,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不得高于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14、单一客户通过*买入和其他方式与其关联人共同持有单只*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总市值的一定比例等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
调整维持担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