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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初现于市民社会,当私有制产生人们从物物交换发展到商品交换,生产、交换、销售、消费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无时无刻不发挥作用。

而在生产、交换、销售、消费这一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不诚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为杜绝或是遏止这一环节出现的问题,维护各阶层人们的利益,社会生产必须用一个具强有力的工具加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契约刚开始成为约束各个人的工具,成为了法律产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契约慢慢有机的结合积累,法律也随之出现于市民社会,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说过:

“河水不会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

”当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利益聚合在一起的时候,为避免利益间的冲突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就需要一个代表普遍社会利益的权威出现,这时契约便使一个顺应历史,人民需要的国家——一个代表普遍公共利益的并具强制执行力的组织及其组织规范提供了产生的条件。

通过人们相互间的契约定立,国家变孕育而生,国家要对这一个社会起到管理、调控和稳定,就必须有具约束限制性的工具来规范人们,这时国家与他的人民之间就必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即我制定,你和我都遵守的契约关系,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规范,一种法律,这就是生于政治国家的法律。

不管上述我所提到的法律是产生于市民社会或是政治国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便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世界上最早的法律是什么

《乌尔纳姆法典》是最早的。

它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6年)创始者乌尔纳姆颁布的。

它适应奴隶制的发展,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镇压奴隶和贫民的反抗。

这部法典大部损坏,只剩残片。

所以名气不如《汉谟拉比法典》大。

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法经》,由魏国李悝集当时各国的法律编制而成。

另有研究发现,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诉讼判决书是青铜器《铭文》。

叙述西周晚年一场诉讼案件的始末。

现存最古老的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在美苏不大米亚平原建立了一个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古巴比伦王朝。

在阿卡德语中“巴比伦”一词有“神之门”意思。

公元前18世纪,王朝国王汉姆拉比(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编纂制定了一部著名的法典,——汉姆拉比法典。

(也称巴比伦法典) 

该发电用阿卡的文刻在232厘米高的黑色玄武柱上。

因此,汉姆拉比法典有称《石柱法》。

圆柱上是太阳神沙马什把权授予国王汉姆拉比的浮雕像。

法律的由来——蚂蚁与人类

最近决定考验自己的毅力,捡起一本一直看不完的书,逼着自己看进去,发现了另一个领域的有趣的东西,写出来跟大家分享。

刚刚看完第一章(惭愧,以前看得都忘了,只能从头看起)。

里边对比了蚂蚁和人类,提出了一个我认为比较新颖的认识,也许你们都知道,但我确实是第一次看到。

大概意思是,蚂蚁已经完全的达到了,彻底的秩序化,彻底的忽视个人的一切,将集体的生存和繁衍至于高于一切的地位,这是动物性的群体生物必然的发展结果,而人类由于千百年的发展,突破了自身动物性的局限,在拥有本能情感的同时,也拥有对所有事物的思考的能力,因此,人类的社会不同与蚂蚁的社会,也正是蚂蚁的社会都是又自然的规律所指导的,他不会进步,而人类社会,摆脱和超越了自然规律,因此人类社会得以进步。

我同意其中关于人类社会进步原因的阐述,但同时对于人类能够真正的超越和摆脱自然规律的整体发展我持怀疑态度。

同时,我认为由于自然规律也会在万千年中产生变化,因此,我认为蚂蚁的社会,也会进步,但他们的进步是依存于更加适应自然规律而发展的,人类在这一点上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章宪法

“授人以鱼,供一饭之需;

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

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有许多最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的一生又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出生于家庭,成长于家庭、学校、社会。

最后独立于社会。

在阶级社会里,他首先是生活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中,如何保障个人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国家较好地服务与它的人民,使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这是宪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

第一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宪法确立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

其它法律、法规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最高的。

任何法律法规产生程序与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为无效。

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很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由制定普通法律的机关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我国建国后颁布过四部宪法:

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并在历届人大会上经过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

宪法首先确立一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

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作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改革开放,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港澳台实行“一国两制”

基本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是由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它是一个公民起码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其他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依据,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也就是民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具有,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表现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社会秩序的、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公民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又称身体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

是公民其他权利的保障。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权利救济,P12)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1、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类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和行使方式。

3、最后,宪法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要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

1、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有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

3、权利和义务是彼此促进的。

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宪法是人民的权利保障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也有制约的。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每届任期5年。

国家主席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武装力量的的最高领导及观念,实行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享有自治权。

人民法院

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体系图,P20)

特别行政区机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行高度自治。

(香港、澳门)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义行合一”制度。

第二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治理国家的方式有“法治”和“人治”两种,人治就是心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不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是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就是实行法治。

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P27)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法是保持一国法律体系完整而统一的根本法。

树立宪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第二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并不是泛指一切管理活动,它特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即“公行政”的性质;

而企业、事业等组织所进行的内部行政管理活动,则是“私行政”的范围,不受行政法的规范。

行政法:

是调整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的总称,。

P35)

行政法的突出特点:

1、形式上。

2、内容上

行政法的作用

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

行政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行政法使行政职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能让人们普遍遵守。

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P3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要素:

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限,并且弥补宽泛授权带来的法律漏洞。

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产生的。

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一个基本要素。

(P39)

总结:

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这才真正符合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和基本方向。

第二节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

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性质行政机关是指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体系地域: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省、市、县、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职能:

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民政机关等等。

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行政职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等。

2、行政职责:

依法履行行政职务、遵守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统一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接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所实施的管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家公务员范围:

国家以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法律地位:

体现在行政职务,职务关系上。

具体内容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上。

制度的主要内容:

职位的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

第三节行政活动的方式

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中处于核心地位。

A、概念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

B、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行政行为针对的抽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相对人产生的影响是否有利为标准,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C、行政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D、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一个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应当具备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立法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与行政章程的活动。

行政许可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A、事项与设定权限可以实行行政许可的范围;

许可的事项越多,对公民的限制就越多,这就需要由法律来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B、行政许可的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特别程序制度,包括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

(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行政处罚概念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1、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反行政管理程序。

3、实施违法的行为人要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节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行政法律监督其核心是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准确地行使职权,及时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以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监督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

其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最主要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施行,所以具有广泛、及时、灵活等特点。

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具有双重性质。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哪些案件。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履行职责、赔偿损失等。

(行政复议一般为一级复议)

行政诉讼(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它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共同构成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首先。

其次。

(p60)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起诉条件:

1、2、3、4.(P61)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5、确认判决。

6、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要具备一定的构成条件:

(P62)1\2\3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与对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费用由国库列支,代表国家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章刑法

学习刑法的基础知识,目的是了解刑法的基本的内容,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的一般条件,犯罪的基本的形态,刑罚体系及其适用,以及一些常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刑法的含义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现行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一、我国刑法的任务及功能

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功能:

1)规制功能,即约束公民行为的功能。

2)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3)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

注:

国家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刑罚权,

侵害无辜的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准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3条)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现已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广泛

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

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4条)

(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平等性,既是刑法基本原则,又是

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还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5条)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第二节犯罪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13条)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上述三个特征,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

犯罪的构成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系列要件的整体。

犯罪概念是犯罪的高度抽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形成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犯罪的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

只有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才是犯罪客体

(1)一般客体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共同本质,对于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某一类犯罪的共同特征,是犯罪进行类罪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

(特殊)

(3)直接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利益。

是某一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素一道共同决定犯罪的本质特点。

(个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有区别的,但他们又是有密切联系的。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1、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核心地位。

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P184)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有实际危害结果的有: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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