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摇号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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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
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
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请小客车指标问答
一、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审核、复核
(一)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1.小客车指标调控范围
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小客车包括:
9座(含)以下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2.个人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的条件
名下没有在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按照持工作居住证申请的人是指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外籍或港澳台持工作居住证的人不能以工作居住证身份提出申请。
随往配偶及子女不能以工作居住证身份提出申请。
(5)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香港、澳门居民填报条件及内容
填报条件:
持有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香港、澳门居民。
填报内容:
港澳居民中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区、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信息。
4.台湾居民填报条件及内容
持有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期有效),并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注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中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台湾身份证号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信息及签注信息。
5.外国人填报条件及内容
持有北京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许可(学习类、任职类、就业类、探亲类、记者类)或访问签证,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本市一年及以上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外国人。
护照号码、英文姓、英文名、性别、国籍、有效签证的号码;
持绿卡外国人,填写所持因私普通的护照号码、英文姓、英文名、性别、国籍、绿卡号码。
6.华侨的申请条件
按照北京市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应当持有北京市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在京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7.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8.个体出租汽车车主的申请条件
个体出租汽车车主,除了该出租汽车外,名下没有其他非营运小客车的,视同满足名下没有小客车的条件,如果还满足其他对应的个人申请条件,则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9.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自行登录网站,从网站“新购车辆填报”模块进入“个人新购车辆填报”,按要求填报各项信息,获取申请编码。
也可以选择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后获取申请编码。
10.窗口申请个人配置指标需携带的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和北京市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港澳居民提供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4)台湾居民提供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注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5)华侨提供本市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6)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北京市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许可(学习类、任职类、就业类、探亲类、记者类)或访问签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在京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7)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
(8)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
各类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1份。
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申请人姓名含生僻字的情况
个人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姓名含有生僻字的,需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提交申请。
窗口录入申请数据时,以“*”代替生僻字。
录入完成后,在打印的申请表上工整的写明该生僻字,写明是哪个区县窗口,并传真至市小客车指标办。
市小客车指标办定期将生僻字材料传真至市公安人口总队。
(二)个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1.驾照信息的审核
本市驾照的审核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外地驾照的审核也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但是信息如果还未上传至公安部,会导致审核不通过;
港澳台驾照及外国驾照需换发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才能审核通过。
2.申请人补缴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有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在自行补缴之后再申请指标不能通过审核。
对于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的,其完税证明为补缴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完税证》,缴纳日期记载的是实际缴税日期,而不是所属期,因此补缴后审核不通过。
3.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审核
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税时,按规定可以取得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就可作为完税凭证和审核依据,无需再取得完税证明。
4.“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指的是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即可通过审核。
比如:
2011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5.非本市户籍居民社保信息的审核
社保需满足最近5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如有断月,通过单位补缴,重新申请后可通过审核。
6.申请资格审核结果的查询
每月8日(含)前提出申请的,自当月25日起,申请人可在网站首页左下角“系统登录”模块,输入“手机号+密码”或者“申请编码+密码”,点击登录,即可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参加当月26日的摇号。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网站将同时说明未通过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提示信息到相关审核单位提出复核,复核通过的参加下一期的摇号。
申请人也可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三)个人申请资格的复核
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查询到的未通过原因,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参加下一次摇号。
未通过原因类别
审核主管单位
个人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
个人税收信息审核未通过
北京市地税局
个人驾照信息审核未通过
名下登记车辆情况信息审核未通过
北京市公安交管局
个人养老保险信息审核未通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个人工作居住证信息审核未通过
1.内地居民个人身份信息复核
本市户籍人员需要对个人身份信息复核的,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个人信息复核。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要对个人身份信息复核的,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暂住证》和《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持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暂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个人信息复核。
驻京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需要对个人身份信息复核的,需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到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分县局户政(证)大厅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复核。
2.港澳台居民、外国人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复核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对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复核方法如下:
受理地点: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二层咨询台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00
下午13:
00-17:
00
咨询电话:
84020101
申请复核所需材料:
(1)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复核请提交:
①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②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2)台湾居民申请复核请提交:
①五年期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②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注
③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外国人申请复核请提交:
①本人有效护照,如护照变更,需同时提供新旧两本护照
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北京市签发的一年以上有效居留许可(学习类、任职类、就业类、探亲类、记者类)或访问签证的原件。
③在京工作的,需提供本人就业证或专家证
④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个人车辆信息及个人驾照证件信息复核
申请人对车辆信息及个人驾照证件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网站,点击“复核”按钮,向北京市公安交管局提出复核申请。
4.个人所得税信息复核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携带二代身份证到各区县地税所进行身份核准,获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密码之后,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界面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地点:
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向全市任一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复核
对社会保险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登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的“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查询个人缴费时采用的用户名、口令方式。
用户名为本人的“身份证号”,初始登录密码为“医保卡面上条形码下方的号码”或四险系统的“电脑序号”(电脑序号的获得可通过社保部门给参保人每年邮寄的对帐单上右上角打印的电脑序号或通过单位查询自己的电脑序号)。
网上查询具体操作可登录网站了解个人使用须知和说明。
申请人也可到本人缴费时所在单位核实缴费情况。
(2)缴费记录结果如果与自己缴费情况不符,申请人请与本人应缴费月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是否已代扣代缴。
(3)如果是缴费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由单位按相关政策到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4)办理补缴手续后(缴费款到帐后),申请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小客车指标申请。
6.个人工作居住证信息复核
申请人对工作居住证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申请网站提出复核申请,并持工作居住证原件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进行复核。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子信箱:
diaopeichu@
二、单位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审核、复核
(一)单位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2.企业的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并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应在5万元(含)以上。
外资企业代表处、外地企业驻京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按照企业相关规定。
3.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条件
在编办登记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律师事务所按照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4.地市级政府驻京联络处的申请条件
地市级政府驻京联络处具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则按照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5.居委会(村委会)的申请条件
居委会(村委会)具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按照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6.不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如果不满足纳税条件,则不符合企业申请条件,不能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新注册企业不满足上一年度纳税的条件,注册当年不符合申请条件,需等下一年满足了纳税条件才可申请
7.单位可申请指标编码的数量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8.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可自行登录网站填报申请。
企业从网站“新购车辆填报”模块进入“企业新购车辆填报”,按要求填报各项信息,获取申请编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从网站“新购车辆填报”模块进入“事业及其他新购车辆填报”,按要求填报各项信息,获取申请编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也可以选择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后获取申请编码。
9.窗口申请单位配置指标需携带的材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指的是以下证件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护照。
10.单位名称含生僻字的申请
企业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名称含生僻字的,到工商部门规范名称再申请,或申请后及时到市指标办办理确认手续。
(二)单位申请资格的审核
1.上一年度增值税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的含义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指的是上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向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不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申报期填报,不按所属期。
2.上一年度营业税实际缴纳入库总额的含义
“上年度”指的是实际入库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营业税”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营业税实际缴纳总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