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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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附件。
七、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九、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十、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公章)受托人:
(公章)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
投资管理办公室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住所:
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84640312电话:
传真:
84640312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511400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为实施招标活动而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并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
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而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特别约定。
l.4委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指受托人为全面履行合同而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本合同项下业务工作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
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
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
指具有本合同当事人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
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附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
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具体方式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
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1.2款确定的索赔操作及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的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
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相关项目合同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继续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
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合同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以下顺序执行:
(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采用的汉语语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按照委托人提供的
工程设计图纸承担招标代理工作。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及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的时间:
招标审批前三天。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提供招标审批前期所需全部真实资料,积极配合受托人完成招标代理工作,按时支付招标代理费用。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黄健翔
职称:
工程师
电话:
84612339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若有需要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应尽的其他义务:
①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②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③委托招标代理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一)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被确定为招标代理单位,在委托人提供上网所需的招标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初稿(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审核确定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初稿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在委托人提供全套招标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预算2份(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送预算到区财政局评审,及时跟踪财政评审结果。
(5)财政局通知评审结果出来后及时取评审结果,并告知委托人评审结果情况。
(当需要时及时进行对数)。
(6)在评审结果出来后第1个工作日安排确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会议上要求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与预算人各1名到场,要求带备评审结果表、招标文件、答疑纪要、预算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7)确定最高限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上网手续。
(8)安排项目报名完毕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
00前进行派发招标文件和图纸。
(9)截止投标从提问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答疑纪要初稿。
(10)施工招标答疑纪要经委托人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预算2份(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最迟在第3个工作日内送修改预算到区财政局评审,及时跟踪财政评审结果。
(11)财政局通知评审结果出来后及时取评审结果,并告知委托人评审结果情况(当需要时及时进行对数)。
(12)在评审结果出来后第1个工作日安排确定修改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会议上要求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与预算人各1名到场,要求带备评审结果表、招标文件、答疑纪要、预算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13)确定修改后最高限价后在可以安排开标的第一时间内组织开标。
(14)开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代理项目合同初稿,并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纪要与委托人进行复核。
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正式文本后一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出好合同送交中标单位并负责督促中标单位在收到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若三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仍未能签好合同,招标代理应查明原因并报告委托人。
(15)定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协助委托人办理中标通知书。
(16)定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将招标活动中的所有要求存档资料(资料要求见附件1)装订成册(2套,正本、副本各1本),并把装订成册资料和发给投标人的招标图纸收齐一次性移交给委托人,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总表(要求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件也一并交给委托人,招投标阶段资料也应按要求(要求见附件3)整理交给委托人。
(二)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服务:
定标后两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办理交纳招标场地使用费(注:
不经交易中心招标的无此约定)。
(三)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评标专家补助费、评标专家接送费用、评标会议餐费等费用由受托人在标书购买费中包干支付,不足部分费用由受托人自行解决。
(四)应尽的其他义务:
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教育和监督本单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严格遵守法规和保密守则,不得泄露招标资料和情况。
⑵受托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制项目预算书、接送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
⑶草拟项目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办理与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宜。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1条执行。
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无约定。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1款执行。
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无约定。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招标代理报酬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收取费用[10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法定收费标准下浮20%计收;
1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代理费按法定收费标准计收],代理报酬已包括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2~8.3款中所列的全部报酬和费用。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暂定金额¥:
元(大写):
元。
受托人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项目预算书后,若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委托人不再重新组织招标,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招标代理合同总价的60%,双方中止合同;
若委托人重新组织招标,委托人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总价的15%向受托人补偿有关增加费用。
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支票;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受托人完成项目招标服务且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支付申请报告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无。
9.2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4款执行。
9.3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