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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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店外经营,就是指超出确定得经营管理线从事经营得行为(不包括照、摄像人员应游客要求从事得照、摄像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就是指占压盘道(含扶手墙)、游览路、公路、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设施从事经营得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超范围经营,就是指超出管理部门确定得经营商品或从事服务得内容、种类从事经营得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尾随兜售,就是指在经营点外拦路叫卖或尾追、纠缠游客兜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得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扰乱物价,就是指低于景区物价部门明确得价格浮动范围恶意竞争或高于景区物价部门明确得价格浮动范围牟取暴利得以及不明码标价出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得经营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强买强卖,就是指违背游客意愿,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得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经营点实施统一管理。

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点得规划与定点;

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得办理与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经营点卫生许可证得发放与经营点得卫生监督管理;

景区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得发放、审验与相关得工商行政管理;

景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证得发放与税款得征收与管理。

管委会所属各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经营点得日常规范、监督与管理工作;

辖区内得公安、工商、执法等部门得派出机构,应在管理区得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内得经营点管理工作。

在管理区与乡村交叉得区域,为游客服务得经营点得管理工作由所在管理区负责;

服务于村(居)民得经营点得管理工作由所在村(居)委员会负责,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监管。

第十二条 

凡在泰山景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点经营得法人、其她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与经营点管理有关得部门、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准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进入泰山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得经营者必须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营点得规划与定点,应按照《泰山总体规划》及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得要求进行,做到总量控制、科学布局、合理定点、方便游客、便于经营,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对资源与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 

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泰山,自觉保护遗产资源、维护景区环境;

(二)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具有良好得信誉;

(三)遵纪守法,服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得统一管理;

(四)按要求参加管委会得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具备一定得经营能力;

(五)依法诚信缴纳相关税费;

(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六条 

长期在所在管理区范围内居住,且户籍属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得村(居)民优先享有在泰山景区经营得资格。

有固定经营房屋或已经享受低保得村(居)民,不享有临时经营点得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在泰山景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符合特许经营得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准营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居)出具证明,管理区审查,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

(二)公示期满后,经营者须按规定与所在管理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缴纳质量保证金,由管理区到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准营证。

(三)经营者须持准营证,分别到泰山景区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

从事与食品卫生有关得宾馆、饭店及食品加工等经营点须到泰山景区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按照特许经营要求,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或未取得准营证等证件得经营点,须重新办理相关证件,否则视为无证(照)经营。

准营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得内容要统一规范,具体审验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与期限要求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须严格按照“定点、定位、定员、定性”得要求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面积、增加经营人员、改变经营性质。

经营者不得擅自将确定得经营点以转让、变相转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她人经营,特殊情况得,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有爱护景区环境、保护景区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宣传树立泰山良好形象得义务,应自觉与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公共设施与扰乱旅游秩序等行为做斗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按照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得有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亮证经营、佩证上岗、明码标价、服装规整、文明待客、优质服务,规范门匾字号。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经营点得改建、扩建、维修等活动;

(二)擅自将经营点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她人经营;

(三)出售纸、香、烟、打火机等不符合景区防火规定得商品。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照)经营;

(二)店外经营;

(三)占道经营;

(四)超范围经营;

(五)扰乱物价;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出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得食品;

(八)在经营点周围从事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晒衣物、乱摆乱放、乱贴及时贴、乱设灯箱广告等有碍观瞻与容貌得行为;

(九)在登山盘道、景点、主要游览路视野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

(十)为违法经营或其她违法活动提供食宿、便利。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尾随兜售;

(二)强买强卖;

(三)出售或使用一次性塑料雨衣、快餐盒等不可降解、污染环境得商品;

(四)在寺庙、门头房经营中使用音响、喇叭及扩音设备叫卖或者播放与环境不协调得歌曲、音乐;

(五)在古建筑与古树名木上钉、扯、挂物品及其她危及古建筑与古树名木安全得行为;

(六)在盘道上摆放小神像,在景区内占卜、算卦等欺诈游客得封建迷信活动;

(七)出售或从事“黄、赌、毒”商品及活动;

(八)强占泉水、景点等景区资源从事经营活动;

(九)擅自垄断景点及重要景观位置从事照相收费活动;

(十)采取回扣、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与政策禁止得其她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景区内从事照相、摄像得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及所在管理区得规定从事经营,不准从事照相、摄像以外得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在照相点摆放有“泰山”字样得刻石,不准借照相、摄像活动之便为其她经营点介绍游客、索取回扣。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得相关规定,做到商品摆放整齐、店容店貌整洁,责任区无乱堆乱放、乱扯乱挂、垃圾污物,保持良好得清洁卫生。

景区内统一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中关于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规定,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点得审批、设置要按照“尊重历史、方便游客、利于管理、适应发展”得原则进行。

严格控制核心保护区内得经营点数量,统一规范周边景区得经营点。

对于符合规划得经营点,纳入管委会正常管理渠道并逐步加以规范;

对于不符合规划得、明显有碍景观得经营点,依法分期取缔与拆除。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饭店,不得从事烧烤、炒鸡等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得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各管理区要按照管委会划定得管理范围,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确定管理主体,严格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为便于日常规范与管理,管委会经营、规划管理部门须会同所在管理区,对经营点得门匾字号、设施放置、证照悬挂位置、商品摆放等做出统一规定;

对经营点得经营面积与四至进行划定,划出经营管理线,并绘出图纸予以明确;

相关部门须对经营点日常经营与旅游黄金周期间得各类商品及服务得价格浮动范围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与管理区签订得《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经营点得“定点、定位、定员、定性”内容;

(二)质量保证金数额;

(三)文明守法经营、优质服务要求;

(四)依法、按规定纳税、交纳管理费要求;

(五)卫生、安全等其她管理要求;

(六)其她需在合同中说明得条款。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合同》就是明确管理者与经营者得权利与义务、双方共同认可得约定;

质量保证金就是经营者遵守《特许经营合同》得承诺。

管理者与经营者均应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按照“特许经营、计分管理、合同约束、制度监督”得原则,对泰山景区内得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点得日常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得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规行为计分通知书》,由经营者签字后记录在案,并根据计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违法经营得由景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得,或发生重大、恶性投诉、曝光事件严重损坏泰山形象得,按违约处理,直至取消该经营点得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无证(照)强行在泰山景区经营得,或已被取消经营资格仍在泰山景区非法经营得,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得交由司法部门处置。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星级文明经营业户,对获得星级文明经营业户荣誉称号得给予授牌、表彰,并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优质文明服务,热情帮助、救助游客成绩突出得;

见义勇为,敢于与破坏景区资源、环境、公共设施、旅游秩序等不良行为做斗争得,管委会视情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管理区接到经营者申请后,应在上级及管委会规定得时限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得申请限时予以答复,对符合规定并准许设置得进行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管委会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得部门要利用旅游淡季统一组织景区内得经营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技能等方面得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者得遵纪守法意识及文明服务意识;

做好停业学习经营者得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与单位均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以外得费用,不得以罚代管,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款、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与单位须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管理、执法人员得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与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执法人员得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时,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景区公安部门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管理、执法人员等不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做好相关执法部门得执法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条 

管理、执法人员须文明管理,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她人财物,不得接受经营者任何形式得馈赠。

第四十六条 

因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经营者得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或者给景区经营管理带来不良后果得,除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得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得,移送司法部门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管委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相关管理、执法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执法得视为不作为,由泰山景区党工委、纪工委给予相应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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