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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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文档格式.docx

冬季综合比赛:

冰球、高山滑雪、单板滑雪、短道速滑。

备注:

除排球项目仅设女子比赛外,其他夏季和冬季项目均设置男子和女子比赛。

3、项目需求:

(1)“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总体设计

(2)“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竞赛组织

(3)“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接待服务

(4)“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宣传推广

(5)“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市场开发

(6)“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科普培训

(7)“2018全国体校U系列锦标赛”的风险管理

4、经费预算:

本次采购总预算为1000万元,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招标采购需求。

*四、合格的投标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将本项目拆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7、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1、要求:

招标文件每套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以下文件: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携带以上文件的将无法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投标,未经报名登记而复制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2、时间(北京时间):

2018年6月26日-7月2日上午9:

00-11:

00,下午2:

00-4:

00(如遇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如上述期限届满,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则招标单位可以顺延此期限。

3、地点: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609室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国家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邮编:

100763

联系人:

张庆伟

电话:

67192702传真:

67115975

六、答疑会

1、时间(北京时间):

采购人和招标单位将视情况而定是否召开答疑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501会议室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国家体育总局综合楼5层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接受投标时间(北京时间):

2018年7月18日8:

30至9:

30

2、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18年7月18日9:

30。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3、递交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苏昳67193150

4.递交方式:

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现场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含对投标文件的有效修改、澄清文件),以邮寄(含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有权不接收。

八、开标

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

3、开标时,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否则因无法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时,招标单位有权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的缺席,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不影响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和效力。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四部分所述所有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招标单位”指组织本次招标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2.2“采购人”指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2.3“服务”指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所有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2.4“潜在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采购人对未中标者不予补偿。

4.通知

4.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通知、澄清和修改,招标单位将以书面传真形式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报名登记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传真一经招标单位发出即视为送达潜在投标人,传真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

潜在投标人应于收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确认。

因潜在投标人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澄清和修改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招标单位不承担责任。

5.招标方式

5.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6.语言

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化字。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及交货安装地点

7.1提供服务的时间:

时间截止为2018年12月31日。

7.2投标人可在坚持其报价的前提下,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前款规定的时间予以提前。

7.3提供服务地点:

全国范围,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招标产品清单和技术要求。

二、招标文件说明

8.招标文件的内容

8.1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修改书: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招标产品清单和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采购合同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单位提出,以便补齐;

在领取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则视为招标文件完整、无误。

8.3如果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任何文件中出现明显不符合逻辑等错误,或出现打印错误等,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按9.1条之规定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如果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发现并对有关歧义、矛盾或错误提出澄清要求,而在此后发现并提出,投标人将必须接受由招标单位做出的解释。

8.4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8.3条中的歧义、矛盾、错误或存在其它不合理条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按9.1条之规定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如果投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上述问题,则视为投标人已完全接受本招标文件,在此之后,不管中标与否,都不得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

8.5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并承担因其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已报名登记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澄清要求应在2018年7月2日17时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澄清要求需加盖单位公章。

9.2如招标单位认为需要澄清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之事项,招标单位将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答复,如距离投标截止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招标单位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述澄清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针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之事项的澄清将不受前述期限所限。

9.3招标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如修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单位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9.4由招标单位做出的澄清和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报名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将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

所有澄清和修改以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投标人应于收到补充文件当日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9.5如果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当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含截止日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报名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

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9.6如果招标单位前后发放的招标文件以及补充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互抵触,则以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9.7招标单位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召开标前会,若召开标前会,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登记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0.要求

10.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应由以下内容组成:

(1)*投标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由授权代表参与投标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4)*投标人资格声明(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开标一览表(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报价明细表(分项目详细列出,加盖投标人公章);

(9)*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投标文件正本须附原件,副本中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及2017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包括“四表一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10)*投标人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或是法人登记证的投标人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号复印件以及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复印件和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上述复印件均要加盖投标人公章);

(11)*投标人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投标人自报名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人情况简介;

(14)投标人具有相关的全国青少年体育组织网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会员单位、青少年俱乐部等)的证明材料;

(15)投标人针对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招标采购需求制定具体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需求的分析、组织思路、总体方案、竞赛组织方案、接待服务方案、新闻宣传推广方案、市场开发方案、科普培训方案、风险管理与保险方案、实施进度计划和比赛总结等;

(16)*投标人关于:

一旦成为中标人,将按采购人要求对方案进行完善,直至采购人满意为止的书面承诺;

(17)投标人参与本项目人员简历情况介绍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团队主要成员获得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及以上大型赛事活动组委会颁发的荣誉或表彰证书,或在全国性及以上大型赛事活动担任重要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18)投标人2016年6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全国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办赛项目业绩或体育类相关市场开发业绩(请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及服务方有效联系人方式,合同复印件应体现成交单位、合同标的、合同总价、签署日期和双方盖章页);

(19)各项比赛举办地场馆、体育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地市级以上)、体育总局有关项目中心(协会)支持函等文件,其中比赛举办地场馆支持函中体现该场馆的器材、设施、规模等简介资料;

(20)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如投标人满足中小微企业条件时提供,不提供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2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投标人满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时提供);

(2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以上内容,凡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凡招标文件中已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不准有空项;

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或“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

12.2投标文件应用A4纸单面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标明页码,以便评标。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应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以人民币元为结算单位。

13.2投标报价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上写明每项服务的投标价格。

13.3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人工费用、设备使用费用、材料费、宣传推广费、媒体费、食宿费、劳务费、竞赛组织费用、税金、利润等所有费用。

*13.4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标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招标单位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投标无效。

13.5本次招标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照以下表格中约定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以汇款方式向招标单位一次支付。

具体收费费率如下:

服务费率类型

采购金额(万元)

服务

100以下

1.5%

100~500

0.8%

500~1000

0.45%

收款单位:

开户行:

工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

银行账号:

020*********

14.投标有效期

14.1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14.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进行。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回复明确拒绝这种要求,放弃其投标权利,但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时间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拾万元整。

*15.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汇款的方式,招标单位不接受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形式的,须在开标时间前交到招标单位;

投标保证金为汇款形式的,须在开标前汇往上述指定帐户,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汇款单复印件。

银行保函有效期需比投标有效期长28天。

15.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5.5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需提供投标人全称、开户行、银行帐号等银行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便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15.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5.6.1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将招标单位开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退回,招标单位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时提供的银行信息用网上汇款等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

15.6.2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应立即将招标单位开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退回,招标单位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时提供的银行信息用网上汇款等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5.7投标人有如下情况之一,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得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15.7.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5.7.2投标人在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或拒绝向招标单位支付中标服务费;

15.7.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15.7.4投标人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经相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开标记录无误后,投标人仍拒绝签字确认;

15.7.5由于投标人未能遵守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而致使招标单位的招标工作失败或对招标工作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恶意串谋、欺诈、威胁、贿赂等。

15.8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6.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开标一览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6.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副本不清楚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全名。

16.3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按第17条的要求密封、标记后单独提供。

16.4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副本与正本的内容严格一致,正本和副本如果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因不一致导致的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被视为无效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6.5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文本内容正本、副本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其“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或打印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和开标一览表右上角。

16.6全套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晰、内容齐全、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

如有修改或增删,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投标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送达招标单位,补充文件必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16.7因投标文件印刷错误或不清楚、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6.8邮寄(含EMS或其他快递)、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须将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密封袋中,一个密封袋不够时,可分装多个密封袋,密封袋封口处须用密封条密封(密封袋、密封条自制),密封口处须分别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公章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辨。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联系电话,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7.2为方便开标,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密封口处须分别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公章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辨。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联系电话,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和“开标一览表”字样。

17.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按上述要求密封、标记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17.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并应当拒收。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拒绝接收。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该补充、修改或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单位签收方可生效。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9.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或“撤回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字样。

19.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全部不予退还。

五、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单位按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地点对所有按时递交并已签收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招标单位代表、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以及有关监督人员参加开标会,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但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注: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的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招标单位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0.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如由授权代表参与投标时)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接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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