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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课件WORD版
犯罪学
第一篇导论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的学问,它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首先提出“犯罪学”一词(即Criminology,由拉丁字Crimen--犯罪和Logos--学说组成)的,是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而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
托皮纳尔于1879年提出了“犯罪学”这个词,加罗法洛则把自己1885年问世的著作正式命名为《犯罪学》。
犯罪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有学者认为,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CasereBacearia)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已提出了丰富的犯罪学思想,认为犯罪学在此时即已诞生。
对犯罪学的理解
狭义的犯罪学侧重于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又称为犯罪原因学。
广义的犯罪学,实际上包括了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三个基本部分的内容。
总之,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由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所组成。
研究犯罪现象,主要是研究犯罪的状况、特点及其发展变化规律。
二、犯罪原因
犯罪学要同时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多重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三、犯罪对策(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第三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体系
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犯罪学是需要运用社会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交叉和综合性的学科。
其根据如下:
1.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都必须以刑法规定的犯罪为基础。
2.犯罪学在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主体原因时又超出了法学的范围。
由此可见,犯罪学是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和综合性的学科。
二、犯罪学的学科体系
导论------犯罪学的概念、发展历史、理论流派
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的构成、犯罪人、犯罪被害人、犯罪类型
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概述、社会原因、主体原因、自然环境因素与犯罪
犯罪对策论-----------犯罪预测、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
结论: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科学。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广泛,在内容和方法上都具有综合性、基础性的特点。
问题与思考:
什么是犯罪?
1.什么是犯罪学?
2.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3.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体系如何?
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犯罪学的思想渊源
一、西方犯罪学思想的起源
犯罪学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罗马,以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leles)为代表。
他们分别在《论国家》和《政治学》等著作中,论及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刑罚等犯罪学的问题。
在中世纪的宗教著作中对个人越轨行为的论述发展了犯罪学的思想。
16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关于“盗贼起源”的论述,推动了犯罪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开始对犯罪现象的自然主义的探讨。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在犯罪学的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的地位。
意大利医生德拉·波塔在其著作中对犯罪生物学进行了较早的研究。
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是犯罪社会学的先驱,而观相学和颅相学的思想则是犯罪精神病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先驱。
二、中国历史上关于犯罪的思想、观点
(一)关于犯罪的概念
首先,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认为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此外,还论及犯罪的相对性。
认为犯罪不过是掌有立法权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行为的主观认定。
(二)关于犯罪的原因
我国古代关于犯罪原因的思想极为丰富而深刻,涉及到人性、政治、法律、经济、财产及人口与犯罪的关系等多个方面。
关于人的本性。
“性善”与“性恶”的争论贯串我国古代关于犯罪原因问题探讨的始终。
在犯罪与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的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
我国古代论及了贫穷与犯罪、人口与犯罪以及分配与犯罪的关系等。
(三)关于犯罪的预防和处罚
具有代表性的有:
1.代天行刑、替天行道的思想;
2.“以刑去刑”的思想;
3.“以德去刑”的思想;
4.“德刑并用”的思想。
第二节犯罪学的产生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在1879年提出来的,加罗法洛1885年以《犯罪学》出版了自己的著作。
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刑事古典学派。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意大利学者切萨雷·贝卡里利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
*代表人物:
切萨雷·贝卡里亚(意)杰里米·边沁(英)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德)
古典学派的犯罪学观点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精神正常的人其自由意志选择和实施的行为。
古典犯罪学派的出发点仍然是刑罚问题。
对刑罚和犯罪问题的研究,充满了功利主义的思想。
古典学派还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再犯。
古典学派强调刑罚的严厉程度要与人的自由意志表现的可能性的大小相一致。
古典学派理论的基本精神是重视和强调人的自由意志。
古典学派主张把罪刑法定、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原则。
古典学派理论重视对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古典学派的犯罪预防理论观点:
1.对犯罪是“法律控制”,以预防犯罪。
2.对犯罪预防的“心理强制”,通过施刑的痛苦使犯罪者放弃犯罪行为对快乐的追求。
3.犯罪预防的报应刑。
通过刑罚有效地制止犯罪。
约翰·霍华德为犯罪学的古典学派作出了实用主义的贡献。
他的贡献表现在他对犯罪的改造、刑罚的执行的研究上。
二、犯罪人类学派的犯罪学理论
犯罪学的建立始于古典学派,而犯罪学理论的体系则创始于犯罪人类学派。
龙勃罗梭是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他的代表作是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
犯罪人类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犯罪是人类长期遗传的结果,对“天生犯罪人”等应当适用相应的惩罚和预防措施。
其基本的出发点是,从人、从人本身、从人的人类学特征等方面去研究犯罪问题。
(一)“天生犯罪人论”
他认为,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是以其身体的人类学特征为基础的。
龙勃罗梭的犯罪类型理论,从犯罪人研究的角度出发,对犯罪、犯罪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提出了“罪犯定型论”,将犯罪人划分为四种主要的类型:
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和偶发性犯罪人。
(二)“处罚个别化”的理论
龙勃罗梭是比较早地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人之一,与他的犯罪类型理论相对应,他主张应分别不同的犯罪类型实行不同的处罚,对犯罪的处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这就是被后人誉为“处罚个别化”的理论。
(三)“环境改造理论”
龙勃罗梭主张通过改造产生犯罪的环境来消除犯罪的发生。
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防卫社会。
他反对短期监禁刑。
龙勃罗梭是无可争辩的犯罪学的奠基人——犯罪学之父。
三、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观点
犯罪社会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同犯罪人类学派一道为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这一学派创始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德国的李斯特和法国的塔尔德等。
菲利在坚持犯罪的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影响的同时,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的“三要素论”,1884年他发表了《犯罪社会学》,论述自己犯罪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一)“三要素论”
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提出体质、社会和地理环境的“三要素论”。
体质即生物人类学因素。
包括:
(1)犯罪人的器官构造。
(2)犯罪人的精神构造。
(3)犯罪人的个性特征。
犯罪的自然地理因素包括:
地理条件、季节气候、气质、昼夜间隔、年温度、气压和农业生产等。
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
人口密度、国家状况、家庭信仰、家庭结构、教育制度、酒精中毒、经济、政治组织、国家管理机构、刑事审判、警察以及民事、刑事立法体系等。
菲利还进一步论述了“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社会因素在财产犯罪和政治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生理因素在人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菲利从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的角度,指出了经济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因果联系。
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本身就产生犯罪。
菲利也反对仅用社会因素去解释犯罪,而同时强调自然因素和人类因素的作用。
(二)“犯罪饱和理论”
每个国家始终都要有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在总体上处于“饱和状态”。
“犯罪的规模与种类取决于某一特定空间里起决定性影响的社会条件。
”
(三)关于犯罪预防
认为大部分犯罪还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在犯罪预防的方法上。
他反对古典学派把刑罚作为惟一手段的主张。
预防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刑罚的效力,应当着眼于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人类学的、自然地理的和社会的因素。
在这三种因素中,前二者是难以甚至是无法改变的。
只能通过改变社会因素来改变地理因素和人类学因素的影响,从而控制和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根本在于社会改良——消除社会弊端。
(四)“刑罚替代措施”
菲利认为,“刑罚,它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
犯罪社会学家自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
”间接的防卫手段就是刑罚的替代措施或叫“刑罚替代物”。
刑罚的替代措施应当成为社会防卫机能的主要手段,而刑罚尽管是永久的但却要成为次要的手段。
(五)关于犯罪人的矫正
菲利认为:
社会因素在三种犯罪因素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对产生犯罪的环境进行改良,可以控制和预防大部分犯罪,但不能消除全部犯罪。
对这部分犯罪应当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来消除。
他认为,对犯罪人的矫正必须先行诊断,然后分类,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施行不同的矫正方案。
犯罪社会学理论的代表及主要观点还有法国塔尔德的“模仿规律”、杜尔凯姆的“社会异常理论”和德国李斯特的“二元论”等。
塔尔德(1843—1904)是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
他提出了“模仿规律”:
(1)模仿取决于交往的程度;
(2)模仿往往是由较高社会阶层到较低社会阶层,从城市到农村;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同时存在时,其中一种行为能为另一种行为所代替(插入规律),而且较老式的行为衰退,较新式的行为流行。
杜尔凯姆(1858—1917)的主要理论是“社会反常状态理论”,又叫“社会异常理论”。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弃物,是社会弊病的表现。
他认为,犯罪来自社会,来自一定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正常因素,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因此,犯罪并不是社会的罪恶。
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1851—1919)是犯罪原因“二元论”的代表。
李斯特提出了二元的犯罪原因论。
他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的产物。
在对犯罪的处罚上,李斯特反对“报应刑”,提倡“社会防卫”。
主张刑罚的个别化原则,以预防再犯和保护社会为目的。
他反对“行为主义”。
主张“行为人主义”。
认为,适用刑罚时应据不同种类的犯罪而定。
第三节犯罪学理论的发展
犯罪学理论的发展演变始终都是沿着它产生时所具有的犯罪人类学(或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两条基本线索进行的。
一、犯罪生物学理论
犯罪人类学的理论包括在犯罪生物学的理论之中。
犯罪人类学在解释犯罪时主要着眼于人的身体结构的特征,即身体结构——犯罪。
犯罪生物学包含了一定的犯罪心理学的内容。
所以,犯罪生物学应当包括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
犯罪生物学派的理论观点:
(一)内分泌失调理论
认为:
内分泌失调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内分泌失调消失,犯罪原因也就消失了。
这种理论认为,许多性犯罪的发生与性激素失调有关。
这一理论又被称为“荷尔蒙学派”。
(二)染色体异常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的染色体与正常人相比异常的结果。
(三)人种论
这一理论基本观点是,认为犯罪的产生与种族和民族有关。
犯罪生物学理论发展的两个特点:
1.遗传的犯罪倾向理论,认为遗传的犯罪倾向是进行犯罪的“最大可能性”。
这一理论得到了专门的“犯罪家族”和“双生子”调查的支持;
2.“犯罪社会生物学理论”,即在犯罪社会学的影响下,而出现的混合的生物社会学理论。
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影响的产物。
二、犯罪心理学理论
犯罪心理学理论中,对犯罪心理的来源有两种认识:
1.认为犯罪心理是由人的生物属性决定的;
2.认为犯罪心理是来自社会客观条件。
犯罪心理学理论:
(一)不适应理论
认为:
人对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不适应是犯罪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它直接地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不适应。
基本观点是:
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受教育不足,没有成功地适应社会造成的,是犯罪人没有能力建立起相应的社会适应性,在社会心理上不适应而出现的结果。
(二)差别交往论
在美国犯罪学理论中,贡献最大、影响最深的当属埃德温·萨瑟兰的“差别交往论”。
他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从与之接触、交往的那些人那里学习来的。
由于人与社会、他人交往和接触是互不相同的。
所以,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则没有犯罪。
(三)智力低下理论
这一理论又被称为“犯罪智力学说”或“智能障碍、智能低下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智力低下是产生犯罪的心理因素。
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人的个性缺陷中,其中主要的是智能低下。
犯罪心理学理论倾向:
1.认为一定的心理特征与一定形式的犯罪行为有关;
2.认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有着不同的心理结构,犯罪是由一定的犯罪心理结构产生的。
三、犯罪精神病学理论
犯罪精神病学认为犯罪主要是由人的精神上的缺陷造成的,而所谓的精神缺陷主要是指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和人格异常或病态人格等。
(一)精神分析理论
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弗洛伊德。
他用“潜意识”来说明犯罪。
认为人的本能和欲望是人的行为的基本动力。
如果这些本能得不到满足,则会导致个性的改变和精神疾病,从而引起犯罪的产生。
认为,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及“超我”。
认为犯罪主要是由于内心控制的“自我”和“超我”对“本我”的那种背离社会的原始本能,特别是性本能的抑制不利造成的.
(二)挫折攻击理论
认为,挫折后的攻击与侵犯是人的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
受挫后的行为反应有三种趋向:
1.指向外部,即把激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个人;
2.指向内部,即指向自我;
3.不把攻击指向任何一方,而是将其局限于最小限度,或者予以漠视。
(三)犯罪人格理论
这种理论又叫人类特质论或变态人格论。
认为在人的心理中存在着一种犯罪人格或变态人格,很容易导致犯罪。
犯罪精神病学它的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对人精神病态的来源缺乏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来自社会的、客观的致病因素缺乏分析和论述。
四、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异常论
社会异常理论又叫做紧张理论。
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Merton)提出来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低阶层的社会成员感到沮丧、压力和紧张,结果有些人便求助于越轨行为乃至犯罪等非法手段。
而这一切都由异常的社会结构造成的。
默顿的社会异常论有三个基本点:
1.人之所以犯罪,主要不是生物因素的驱使,而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
2.犯罪是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不一致引起的。
默顿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二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3.不同个体对上述社会压力有不同的态度或反应形式,不同的态度又与不同的越轨行为有关。
默顿将人对价值目标和合法手段的态度分为五种:
遵从型:
即承认社会通行的价值目标,又接受实现这种目标的合法手段,目标与手段在这些个体身上是一致的。
革新型:
接受社会通行的价值目标,但是拒绝合法的手段或者不能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这种目标。
礼仪型:
接受或安于社会结构给自己提供的合法手段,但对社会通行的价值目标却不感兴趣。
颓废型:
既不接受社会目标又不满自己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但又无力构筑新的价值目标和新的手段。
反判型:
在反对现行社会目标和合法手段的同时,又提出了新的价值目标和新的手段取而代之。
(二)文化冲突论
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
主张:
由于低阶层居民坚持一种与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中等阶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相冲突的价值体系,因此他们违反代表中等阶层价值观念的法律,犯罪的比例高于中、高层的居民。
而且,由于居民的价值观念世代相传,所以,犯罪也就世代相传.
文化冲突论有三个理论前提:
1.认为异质性(多元的组成成分)较强的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集团或群体,任何个人都从属于一定的社会集团与群体。
2.认为绝大多数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的文化规范。
3.认为任何个体指引自己行为的准则都是他所处的社会集团的文化规范,而不是人的生物本能、冲动和各种低等需要。
塞林认为,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
塞林认为,规范冲突有两种:
1.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带来的文化冲突。
2.不同文化规范接触时产生的冲突。
这种冲突以三种方式与犯罪发生联系:
1.不同文化规范在相邻文化圈的连接地带发生冲突。
2.一个集团或文化圈的规范,企图扩张到另一个社会集团或文化圈里时发生的规范冲突。
3.一个文化圈里的个体移居到另一个文化圈时发生的文化规范冲突,从而发生移民、侨居者甚至旅游者的犯罪。
总之,犯罪行为是个体按照某些规范行事而违反了另一些规范的结果,没有各社会集团及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就没有犯罪。
(三)亚文化群论
这一理论又叫“亚文化论”,也属于社会结构理论。
亚文化又叫次文化,是指相对于社会的主文化而独立存在的社会行为和价值体系等文化现象。
主文化是指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
亚文化群论认为
由于亚文化群的成员没有社会经济地位,而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排斥在外。
结果,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纠集在一起,寻求另外一种可以感觉到自己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活动。
亚文化群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科恩。
亚文化群主要有三种:
犯罪团伙、殴斗团伙和颓废团伙。
(四)社会控制论
社会控制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
主张:
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犯罪的机会,对于犯罪学来讲,研究人为什么没有犯罪比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更有意义。
赫希将各种社会控制因素分为四种:
依恋、奉献、参与和信念。
依恋是一个人对他人的敏感和兴趣。
奉献是指一个人投入到常规社会活动的时间、精力和努力。
参与各种常规社会活动会减少行为人用于或可能用于从事非法行为的时间。
信念是指个人对于其他社会环境下社会准则的认可和接受。
赫希认为:
各种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个人对是否犯罪的选择。
(五)标签论
主要代表人物是贝克尔和莱莫特等人。
基本观点:
认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
标签:
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标签”为越轨者的过程。
标签论运用形象互动论的原理,把社会反应与行为人视为互动的双方,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反应与行为人形成自我意识之间互相作用的结果。
标签论将贴标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概括为两种情况:
1.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内心就相信自己是与他人不同的越轨者。
2.行为人这种自我印象是社会给他贴标签的结果。
(六)社会冲突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理查德·昆尼、奥斯汀·特克、威廉·钱希利斯、托尼·普拉特等。
冲突理论认为,犯罪的定义渊源于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则是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中高阶层利益的体现。
冲突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社会不平等与犯罪的关系;
2.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是否公正与犯罪的关系。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西方犯罪学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倾向
马克思主义的犯罪研究方向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起,发展速度之快,影响之大,是其他学派所难以比拟的。
恩格斯在1845年发表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就有许多关于犯罪问题的精辟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6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和根源。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发展成为西方犯罪学的理论流派之一。
马克思主义倾向的代表性的犯罪学者----荷兰的邦格。
他提出了在犯罪学界经常被称作“经济决定论”的犯罪学理论,他从经济条件对犯罪的影响出发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的倾向。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派分为:
工具论、结构论和整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三个流派。
工具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
昆尼
认为:
犯罪学的目的在于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规则,阐明它是如何被当作维护统治阶级权力的工具。
基本观点:
1.国家是为占据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刑事法律是国家和统治阶级用于维护和发展现行的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工具;
3.发达资本主义的矛盾要求被统治阶级永远承受统治阶级所运用的一切手段;
4.只有消除资本主义制度并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建立一个新社会,才能真正地解决犯罪问题。
结构论认为:
法律并不是永远为资产阶级服务,镇压无产阶级,而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
结构论认为:
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即社会结构,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任何人触犯了这种利益,损害了这种结构,都会被视为犯罪而受到惩罚。
整合论提出了权力——控制理论。
他们认为,犯罪是阶级地位和家庭功能相互影响的结果。
马克·科尔文和约翰·波利提出了“整合结构理论”。
他们认为,犯罪是家庭社会化过程的结果,而家庭关系实际上为市场关系所控制.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犯罪不是从来就有的
犯罪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只能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
犯罪归根结底都只能是对统治阶级法律规范的侵犯。
(二)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在阶级、国家出现之后,统治者为了维护这种关系便制定了法律,把侵犯了这种统治关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处罚。
马克思主义犯罪理论十分重视对犯罪本质的研究。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相同的条件。
”
①犯罪不属于阶级斗争的范畴,犯罪人是作为“孤立的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也不是作为阶级对立的政治斗争而存在的;
②犯罪所反对和侵害的是现行的阶级统治关系,因此,犯罪与阶级斗争——围绕统治关系、以政权为核心的斗争,并非毫无关联;
③犯罪产生的“条件”即原因存在于现实的社会条件,这种条件也同时成就了现行的统治,因此,社会现实、犯罪和阶级统治三者是并存的,而前者是后二者的策源地。
(三)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
在社会主义阶段,它本身还必然存在旧的社会制度的某些弊端;在社会主义时期本身的发展过程中,在社会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和法律的等方面,都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这些因素都使犯罪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
(四)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运行、变化、发展的,人也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某些改变,犯了罪的人也是可变的,是可以改造的。
(五)犯罪是能够预防的
“犯罪是可以预防的”是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思维和逻辑的前提,它是进行这一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