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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体现了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官员官德的提高,为政治民主进步提供了更强大的动力。

道歉,是官员思想解放的体现。

以民为本,不仅是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更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曾几何时,官员们已经习惯了处在金字塔的顶端,囿于我国现有的行政运行制度和政治伦理,官员即便不作为也依旧我行我素,对“道歉”讳莫如深,让他们俯下身段向社会、民众鞠躬道歉认错,本身也是官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表现。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

随着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面对来自社会的民意压力,如果官员继续保持僵化的思维模式和治理模式,势必使自己为时代潮流所抛弃。

道歉认错是官员解放思想民本意识的真实体现。

道歉,是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体现。

道歉,不仅是社会主流观念达成共识的一种美德,更是基于和谐意识和道德良知的社会价值取向。

任何国家权力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

一方面,权力持有者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责任心,是其合理行使权力、保证权力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一旦权力持有者行政不作为或者施行恶政,社会就会发挥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即道德舆论力量的制约作用,迫使其履行道德义务,或受到道德的惩罚,是以德治官、以德制权,用道德约束官员权力,以规范掌权者的行为,使权力行使者为政以德,以德服人。

道歉,是官员问责方式的体现。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实现者和维护者,当公共利益受损时,向社会道歉,其实就是正视矛盾,向公众承认自己工作的不足,向公众承诺改进工作的决心,是对自身管理职责的一种尊重,也是理性看待自己过失,严于律已、敢于担责的表现。

其行为本身就是社会民主的一大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问责可以赋予民众以更大的政治空间,有利于构建政府权力与责任间的关系,使二者达到平衡。

并且,向公众道歉的举措,有利于在短时间内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避免事态的激化;

同时,在时间和空间上为政府应对矛盾赢取一个缓冲期,对解决好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题二:

在对积极意义上的道歉进行分析后,我们再看看道歉存在的消极或者是有待完善的一面。

如作秀道歉、洗责道歉、缺位道歉、被迫道歉等等你方唱罢我登场,民众有了“道歉疲劳症”,亟需对其弊病进行分析。

一是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

虽然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可是官员的升迁奖惩来自于”组织”,因此,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出现”失误”,更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

因为此种道歉直接关系着官员晋升,所以,道歉措词的拿捏、道歉分寸的把握、道歉态度的表露、道歉场合的选择、道歉方式的甄别等等,都会让出现“失误”的官员煞费苦心。

此时道歉已沦为对权力的追逐而不是对“失误”的问责。

二是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目前,官员道歉整体状况仍然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阶段。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基于官员职位、职权、职责一致性基础上的、运行自如的现代政府问责的制度化体系。

现行的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规章,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规章在问责的尺度、对象、结果等方面形式多样,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当官员出现失职导致重大失误或事故时,对其问责事宜是带有浓重“人治”色彩的同体问责,全系“组织”的一念之间,全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的。

如此局面也就造成,失职官员的道歉仅仅在私德意义上存在,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三是道歉有时流于形式。

目前,很多道歉从内容到程序缺乏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价的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有时候流于形式。

就当下看,先前的不少道歉,大多基于官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仅取决于领导者的自省和觉悟或者是迫于社会舆论,这样就使得道歉流于形式,以至于形式大于内容,不少道歉过后,“失误”依旧没有改进。

流于形式的道歉,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也不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与政治伦理。

并且,道歉太多而过错又未见解决,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公众也会逐渐失去信心,对政府公共政策的信任包括对政策制定机制的信任和政策绩效的信任也将会降低。

四是道歉有时并没有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

一些官员或政府出现失误后,不是将道歉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而是作为消极防御的手段,当某一方面问题成堆,引起社会强烈反应时,才出面道歉,谋求改正,因而总是陷于被动。

虽然一些官员也知道,民众的不满是压制不了的,压得了一时,压不了一世,但他们总是漠视民众的需求,不把民众利益放在心上,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试图将民怨压制住。

更有甚者,以道歉柔性地选择回避而不是勇敢地直面责任。

五是成为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避雷针”。

一些政府或官员向社会道歉,只是政府问责中一个表层姿态。

如果没有相应的督查、追惩措施,“道歉”可能异化为别有用心者逃避责任的烟幕弹,问责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在中国古代,当老百姓对某些贪官污吏发生信任危机时,历代统治阶级往往使用“避雷针”原理进行处理,即用其他名声较好的清官来取代这些贪官。

于是,老百姓的怨恨和愤怒就会通过“避雷针”——那下台的贪官传到地下去了。

故此,道歉沦为某些官员公关“作秀”的方式和职能部门“规避责任”的工具。

一些道歉是假,害怕上级追究是真;

一些道歉不是基于没有解决好人民利益问题而反躬自省,而是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是在实践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力。

六是道歉主体不太明确。

问责的责任体系一般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部门职能交叉,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的正副职之间、行政官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划分模糊,出现了权责不清,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力和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

什么情况下需要道歉,什么职级的官员出来道歉,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道歉,公开道歉以后怎么办等等,都未形成制度,走向规范。

同时,包括道歉的主体、道歉的客体、道歉的条件、道歉的表达方式、道歉的期限、道歉后的相应追责措施等一系列规范也很不完善。

事实上,我们过去也常常单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待道歉官员的行为,把他们的道德动机作为评价他们的道歉行为的唯一依据,从而对于他们的道歉行为表现出大度的宽容和理解。

太多的事实也表明:

喧嚣如斯,问题依旧。

官员们公开道歉的价值何在?

显而易见,精彩的罪己式“道歉”,仅能说明领导对问题重视了。

“公开道歉”不是根治症结的良药,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强制力,监督官员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迫使其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才是猛药。

二、

【材料】:

广州市某分管局领导两会期间公开表示“中国看病不贵”曾引热议;

近日,河南郑州市某局领导面对中国之声记者又有惊人之语。

随着媒体监督的不断深入,地方各级官员话语中的“BUG”似乎也多了起来。

这就引出了一道干部“说错话”的是非题:

民众应当怎样看待官员公开言论中的纰漏和错误?

【问题】:

怎样看待少数政府官员在特定场合讲错话?

【参考答案】:

一方面,要对其有正确的认识。

有人认为这是不可容许的。

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政府官员天生就不能犯错,讲了错话就是犯了错,这是不可原谅的。

这种见解中包含着一个假设,即政府官员总是对的。

其实政府官员也是普通人,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认识也有其个性的一面,他们不可能是真理的化身,不可能总是对的。

一旦某个政府官员在面对公众质询和媒体采访时,出于各种原因讲一些错话,只要不是本质性的重大错误,就不应当轻率地、简单地被处理。

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讲了错话的政府官员进行严肃批评,让他们在认识错误后,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公众也应调整心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另一方面,还要秉持严肃的态度,决不能一味姑息和听之任之。

公众人物讲了错话,就应当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评论和批评。

对于具体的政府官员来说,讲了错话,就应当主动承认错误,就应当在已经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影响,并且要以此为鉴,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力争不讲错话。

三、

【材料】从2008年7月至今,江西60多位县级官员实名开博,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主要议题。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空壳博客”没有实质内容,有的半年都没更新过一次。

(10月6日中国新闻网)

江西官员集体实名开博,始于江西省委领导的一篇关于“网络问政”的文章。

官员们当初开博并不是主动自愿,由此出现“空壳博客”很容易理解。

因此,要让“民生博客”名副其实,首先要让官员从心里接受。

出现“空壳博客”,有些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问题】试就“民生博客”变成“空壳博客”的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首先是官员开设“民生博客”的风气没有真正形成。

如果主动开博官员越来越多形成风气,“空壳博客”就会越来越少。

因为在一个争先写博客氛围中,“空壳博客”很难存在。

要想让官员开博成风,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官员越要带头示范。

只有当省级官员、地市级官员勤于写博客时,在县级官员乃至乡镇官员中才会避免“空壳博客”出现。

其次是官员博客缺少“安全”保障。

由于博客是相对个性化的空间,因此要允许官员在博客中有个性张扬,甚至要允许官员说错话。

但现实是,因为官员有特殊身份,个人观点往往被当成官方声音,担心招惹是非,所以有话不敢说。

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就表示,“以前自己是新闻发言人,如果批评某个现象,或者说了某些话,由于身份所限,别人都会认为是代表教育部,现在不受身份制约,反而能够更尽情地发挥自己。

”一方面在制度上要允许官员在博客中张扬个性,充分表达观点。

另一方面公众也要包容官员博客的某些观点。

再者是对官员的思想教育不够。

一个原因是某些官员对博客这种载体认识还不充分,没有正确认识“博客问政”的价值,思想还停留在传统的问政模式上。

另一个原因是某些官员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认为写“民生博客”会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不仅要在博客中回应民意,还要在博客之外来落实民意。

四、

【材料】为了解更真实情况,避免走过场,某市规定市人大代表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这就意味着可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采取“突然袭击”,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明察暗访。

《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日前召开的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办法》明确,全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进行视察。

《办法》明确规定,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

据介绍,视察的“多种形式”,就包括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也包括增加一些事先不通知被视察单位的视察活动。

对视察工作的开展,《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视察的内容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内容时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视察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同时,《办法》规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办法》明确了相关单位接受视察的法律义务。

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代表在视察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需要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问题】

1、材料中为什么要做可搞“突然袭击”的规定?

2、如何认识人大代表“突然袭击”中的难点问题所在?

1、不少领导干部对自己管辖内的政务只上报好的,对于对自己不利的则能瞒就瞒。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督查、视察,都离不开听汇报,看现场等,而如果事先知晓了,一般都会精心准备、周密布置。

领导人的汇报材料必定要字斟句酌、润色加工;

要察看的现场也是多少天前就安排人员进行打点;

有时连被访谈人员要讲的话都要预先操练几遍。

这样一来视察者看到的、听到的,肯定都是亮点、好话。

而隐藏着的深层次的问题,则不会暴露出来。

这也是为什么要搞“突然袭击”的原因所在。

而该市关于人大代表搞“突然袭击”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使人大代表可以获得更加真实的情况。

这一做法有利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建设。

2、搞“突然袭击”最大的难点在于必要的保障是否到位。

虽然,《代表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但数据显示,当前大多地方代表的活动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仅有几百元,多的也不过数千元。

这也制约“突然袭击”不能有效实施。

3搞“突然袭击”,也不能随心所欲,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对人大代表的“突然袭击”也要制度化、规范化。

因为“突然袭击”不能排除掺杂进人大代表个人的因素,甚至会出现“人情袭击”现象:

关系不错的事先通知,关系不好的就进行“突然袭击”。

这样,“突然袭击”这一了解真实情况的手段就有被滥用的可能,滋生新的腐败。

五、

【材料一】45岁以下干部成腐败高危人群?

日前,广州市政府召开廉政工作会议,会议通报的一些数字引起人们深思。

据通报,2007、2008两年间,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580件637人,其中,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198件227人,而31岁至45岁年龄段的就占55.95%,共计127人。

广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注重对一些年轻干部实施长期“感情投资”,进行“期权”谋利,31岁至45岁的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危人群。

【材料二】31岁—45岁年轻干部已成违纪违法案件多发年龄段

早年,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因贪污锒铛入狱时仅39岁。

贪官马德从政之路一帆风顺:

32岁做副县长,34岁当县长,35岁任县委书记,37岁走马副市长。

几乎在每个岗位上,他都是当时全省最年轻的干部。

近年,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等一批年轻干部“翻船落马”,更引起人们对年轻干部德的关注和担忧。

【材料三】 

重庆5年623年轻干部落马:

59岁现象变35岁现象

4月8日,重庆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目前重庆市职务犯罪在年龄上出现新的变化,呈现出“35岁现象”,而传统的“59岁现象”已不再突出。

从2003到2007年,我市检方立案查办的35岁以下职务犯罪嫌疑人有623人,占立案总数的16.69%。

【问题】由以上材料,有人断言:

“35岁现象”代替“59岁现象”,年轻干部成腐败高危人群。

请分析此现象,并谈谈如何预防年轻官员的腐败。

“59岁现象”出现时,有人总结说是权力过期,不用白不用,“35岁现象”出现时,又有人说是“只问年龄只问能力”,其实都是很片面的理解。

本质上,这是同一个问题,说明我们的反腐工作还没有找到治本之策。

腐败的本质是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权力滥用,而权力滥用又是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所以说,腐败哪里有什么高危人群,只有高危的权力,即那些不能被有效制约的权力。

无论在哪个领域,或是权力被什么人掌握和行使,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些受不到有效制约的权力总会想方设法进行腐败,这跟个体的诸如年龄、从事的职业等因素没有直接关系。

该如何预防年轻干部的腐败?

年轻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首先是要常打“预防针”。

对年轻官员常打预防腐败的预防针,目的就是要告诫年轻官员,腐败不可为。

二是要常上“廉政课”。

除了党风廉政教育,关键是要加强群众监督和评议,让群众来给年轻官员上“廉政课”。

三是要常算“问题账”。

常算“问题账”,就是要抓住各个细节,加强审计,加强财务制度检查,加强对违反常规事例的追问,从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查处,以此防止年轻官员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六、

【材料】

近日,黑龙江省某市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规定从5月23日起,城区禁止养狗;

违者,对其所养犬只一律捕杀。

此捕杀令一出,立即引来舆论一片哗然。

不过,仅数日之后,此事件又“峰回路转”,据媒体再次报道,“捕杀令”突然变脸,“一律捕杀”字眼消失,已经成立的打狗队也暂时解散。

地方政府刚出台某项规定,在引发社会普遍“质疑”后,又暂缓执行或撤销的事件,媒体近来多有报道:

广东某市出台禁止养猪规定被旋即取消,山东潍坊市某区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强制要求公务员卖房被紧急叫停,湖北省某县发红头文件规定全年公务用烟数量被很快废止……

【问题】请你从科学决策的角度谈谈对以上现象的看法。

【参考答案】上述影响大众的公共决策,一推出就遭遇“夭折”命运,折射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那就是如何完善决策制度,才能避免决策“见光死”,实现决策的真正科学化。

生活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某项规定原本是为老百姓做好事,但群众并不买账;

一些领导干部自以为是地认为某项政策是为群众谋福利,但老百姓却并不领情。

出现这种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决策的“长官化”、“随意性”和“封闭性”,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将主观意愿强加到老百姓身上,没有体察百姓处境,了解百姓疾苦,弄清百姓期待。

实际上,避免决策失误,说难也不难,只要真正实现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强调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让老百姓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决策失误就完全能够得到有效防范。

复杂如近来的新医改方案、物权法草案,以及更早时候的劳动法修订,之所以能被大多数人认同和接受,就在于这些重大公共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广泛征求了意见,让不同利益方参与制定进程并进行了深入讨论。

当然,要实现决策的真正科学,要求那些习惯于“直接拍板”的决策者们放下“身段”,自觉“去长官化”,在制定某项公共决策时,不要对此决策先有结论或明确意向并完全控制决策的进程,使决策程序流于形式;

要求决策者从那些决策失误中吸取经验教训,不要在一个地方跌倒了,在另外一个地方又以同样的原因再次跌倒。

公共决策影响深远,需要决策者广泛搜集信息,科学理性分析,深思熟虑。

公共决策的“朝令夕改”,损害的是决策部门的公信力,耗费的是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这样的昂贵学费,还是少交为好。

七、

近日,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综合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金奖励。

奖励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人民币10000元,班子其他成员8000元;

奖励人大、政协主要领导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5000元;

奖励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市直单位主要领导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5000元。

【问题】请就“重奖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一、重奖领导是典型的“权力自肥”

“权力自肥”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已不再遮遮掩掩,而是正大光明,大有“合法合规”之势头。

比如,齐齐哈尔的奖励办法,是经过市委十一届四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的,是“集体智慧”,更是民主与集中的“结晶”。

要是有朝一日问责起来,只怕是“集体担责”,人人有责,有时会成为“人人无责”。

二、不能将公共财政变成私家金库

虽然齐齐哈尔市这笔钱的具体来源暂时还不为外人知,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公共财政负担这笔费用真是太冤枉了。

令人担忧的是,今天组织综合考核发奖,明天、后天,是否会将日常之本分、职业底线性质的其他工作单项列出,一一给予额外奖励呢?

隔离开来看,似乎都有奖励的必要,然而再想一想,凡此种种,尽为本分、职业底线性质的工作,公众早已为此支付了超标准的报酬,便能轻易发现到此种行为的荒谬、不合理,是公共财政变成了政府私家金库的恶劣后果。

八、

最近,云南水富发生一起前往安徽凤阳县石英干粉厂务工的77名村民中,有12人陆续死亡,另有30人感染矽肺病的事。

大量的矽肺病,是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

几乎所有的小石英厂,只要一开工,就是粉尘漫天。

在这样的环境里,农民工怎能不得矽肺!

但事情发生后,在造成这些农民工患病的安徽凤阳县,相关监管部门不仅未被问责,还互相打起了“太极拳”。

环保局说:

“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归工商部门,职业病管理归卫生局和安监局,这些我们都管不到。

环保部门重点是监管排污。

”凤阳县卫生局则认为,国务院早在2003年就调整了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不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责范围。

而安监部门又有说法:

“作业场所监管的执法主体不在安监部门,即使我们明明知道企业违规作业,也无权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

那么是工商行政机关吗?

据说,这些大量的小石英厂很多连营业执照都没有,也没有法人资格,而工商机关只能管那些登记了的企业。

其实,像凤阳这样遇事各部门推卸责任的事,随时都可以说上一大堆。

比如,最近南京就发生了五个部门奈何不了一个蛋的事:

一市民因买来的鸡蛋煮熟后蛋黄不易碎,不掉渣,而有弹性,便投诉政府有关部门。

结果是,卫生部门认为自己只主管餐饮场所的卫生问题,不便表态;

而质监部门以鸡蛋属于农产品,认为自己也不好管;

而农林部门表示,他们只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如果是假鸡蛋,则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食品药监和工商也拿出了各自的理由……

【问题】这些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

你认为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这些看来有理的荒唐事,正说明了一个道理:

权力的过分细化,不利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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