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塘新线施工临时改道工程安全评估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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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萧山机场公路改建工程第TJ06合同段跨塘新线施工临时改道工程应满足三级公路的运营安全要求。

1.3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4.1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2]99号文件发布。

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

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

12)《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

13)《机场路跨03省道东复线和塘新线施工改道施工图》(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4)《机场路跨03省道东复线和塘新线交通组织施工方案》(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5)《机场路跨03省道东复线和塘新线交通组织施工方案评审专家组意见》。

16)《机场路跨03省道东复线和塘新线施工改道施工方案》(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7)《机场路跨03省道东复线和塘新线施工改道施工应急预案》(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8)《萧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查意见》(机场路跨03省道东复线和塘新线交通组织施工方案)。

1.4主要结论

经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的检查和分析,塘新线改道工程设计方案合理可行,施工方案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基本可行。

具体评价结论如下:

1)向03省道东复线高架桥下借道行车,工程已进入03省道东复线的建筑控制区,侵03省道东复线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03省道东复线管理机构的同意;

2)本项目施工期间存在影响交通安全因素,正式动工前应将交通组织方案报交警和路政部门审批。

3)施工便道作为施工期间塘新线的临时道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加强路面监测和养护管理,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舒适和安全。

4)杭州萧山机场公路改建工程第TJ06合同段跨塘新线施工车辆应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期进出施工场地,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通行的影响。

5)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以保证建设程序合法。

6)相关建议详见报告结论“结论和建议”部分。

第2章.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2.1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本项目主要涉及到的公路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对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检查如下: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规定: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2.1.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

“申请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

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2.2检查结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解读,检查结果如下:

1)本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相应的手续。

2)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交通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施工前须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本工程施工对塘新线将造成一定的损坏,施工前须和公路业主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

4)按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实际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时,应由交警部门协助维持公路交通秩序。

施工作为完毕后,应迅速清除公路上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并经公路管理机构和交警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

5)按条例规定,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本工程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各相关条款的要求。

第3章.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3.1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3.1.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2.0.7条规定:

对公路建筑限界进行了定义,对三级公路的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三级公路建筑限界

W-行车道宽度;

L-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

1m时E=1m;

H-净空高度。

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第3.0.12条规定:

设计速度40km/h的三级公路,停车视距40m,超车视距一般值200m,极限值150m。

第3.0.14条规定:

设计速度40km/h,圆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200m,极限值70m,不设超高最小半径600m(路拱≤2%)。

第3.0.15条规定:

四级公路的直线与小于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相衔接处,可不设置回旋线,用超高、加宽缓和段径相连接。

第3.0.17条规定:

纵坡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纵坡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0.17-1规定。

2、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3.0.17-2规定。

第3.0.18条规定:

公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竖曲线。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4.0.4条规定:

路基压实度和原地面处理要求:

1、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

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工后沉降。

2、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4.0.4规定。

第4.0.5条规定:

深挖、高填路基边坡路段,必须查明工程地质情况,针对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

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边坡,应进行稳定性分析,采用加固、防护措施。

第8.6.1条规定: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第9.0.4条规定: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应设置标志;

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须的视线诱导标;

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交通安全设施。

公路改(扩)建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进行专门设计。

3.1.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5.0.5条规定: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可采用现场定线,有条件或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纸上定线或纸上移线并现场核定的方法。

第6.4.1条规定: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在路肩上设置的标志、防护设施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否则应加宽路肩。

第6.6.1条规定:

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和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立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台、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

第6.6.2条对于建筑限界的规定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2.0.7条的规定。

第6.7.2条对于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1.0.6条的规定。

第6.6.4条规定: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路面采用沥青贯入、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或砂石路面时,净空高度宜预留20cm。

第7.3.2条规定:

圆曲线最小半径按设计速度规定如下表:

第7.4.1条规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表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连接处,应设置回旋线。

四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表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连接处,应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

第7.6.1条规定: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设置加宽。

双车道公路路面加宽值规定如表7.6.1。

第7.7条规定:

四级公路的直线小于表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连接处,和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的圆曲线径相连接处,应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

第7.8.1条规定:

设计速度40km/h情况下,平曲线最小长度一般值为200m,最小值为70m。

第7.9.1条规定:

设计速度40km/h情况下,停车视距为40m,超车视距一般值为200m,最小值为150m。

第7.9.6条规定:

平曲线内侧设置的人工构造物,或平曲线内侧挖方边坡妨碍视线,或中间带设置防晕设施时,应对视距予以检查与验算。

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可加宽路肩或中间带,或将构造物后移,或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第8.3.1条规定:

设计速度40km/h时,公路纵坡最小坡长为120m,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700m,极限值450m,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700m,极限值450m,竖曲线长度一般值为90m,极限值为35m。

第9.7.4条规定:

路线设计时应考虑标志、标线的设置,并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互配合;

标志、标线的设计应准确,充分体现路线设计意图;

路侧设计受限制的路段,应合理设置相应防护设施,以策安全。

第10.1.4条规定:

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

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四条;

岔数多于四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

第12.5.9条规定:

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

3.2符合性检查分析

根据上述标准规范的解读,检查结果如下:

1)塘新线临时便道设计满足规范对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2)改道平曲线最小半径为260m,满足规范平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100m的要求;

平曲线最小长度83.6m,满足规范平曲线最小长度70m的要求

3)改道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1000m,凸曲线最小半径为2100m,竖曲线长度为52m,116m,均满足规范要求;

4)改道最大纵坡3%,最小纵坡2.2%,均满规范要求;

综上,根据对规范条例的核对,本项目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规范强制性要求,平纵线形指标基本合理。

 

第4章.道路安全性评估

4.1改道设计方案介绍

本工程为塘新线临时便道改道设计。

临时便道设计:

塘新线便道总长288m,便道设计时速为40km/h,行车道路幅宽度9.1m,两侧各设2m宽非机动车道,采用机非分离。

改道最小平曲线半径为260m,平曲线最小长度83.6m,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1000m,竖曲线长度为52m,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2100m,竖曲线长度为116m,最大纵坡3%,最小纵坡2.2%;

便道左侧非机动车道边缘利用原有挡墙;

在施工过程中设置一些临时标志标线、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围护等。

图4.1-1塘新线改道平面设计图

图4.1-2临时便道标准横断面设计图

4.2施工组织方案介绍

4.2.1施工工艺流程

根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工序的特点,改道施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老机场路九号坝河老桥拆除阶段;

第二阶段:

机场高架桩基及下部结构施工阶段;

第三阶段:

机场高架上部箱梁(支架施工和挂篮施工)、桥面系以及附属结构阶段;

第四阶段:

地面道路(包括路基、挡墙和涵洞)施工阶段。

第五阶段:

施工完成后线路恢复。

4.2.2施工进度计划

本标段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保通工期为30个月。

塘新线在实施改道过程中,根据交管部门具体要求,将变更改道、变更时间等详细信息在萧山日报登报公告。

4.2.3临时便道改道时段交通组织方案

1、在实施交通改道的全过程中,我公司将积极通过与交警部门协调认真进行交通管理及疏导,以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和交通安全。

2、考虑到临时便道通行时段其临时便道左右侧正直深基坑混凝土箱涵施工高峰,在施工期做好必要的围护及提示、标志。

3、由于该路段施工的特殊性、复杂性,因此必须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与当地交警及时沟通,紧密配合,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在临时便道运行期间建议对过境车辆、大型货车采取分流措施。

4、出工前制定好封闭方式,车辆行走路线、封闭时间及通行时间。

按要求办好道路施工审批手续。

5、要高度协调统一,试验资料、拌和、材料运输、机械调度、前后方联系等各个环节做到井井有条,不脱节,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在该工程施工期间不出现重大交通事故。

6、在按照要求摆放标志牌、反光锥,进一步提醒驾驶员朋友前方施工,注意行车安全。

7、在每个封闭作业区配备2名交通维护人员,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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