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GP06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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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标准中的主材进行划分:
木家具、金属家具、竹藤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其他家具。
其中,木家具按照材质划分为:
实木家具、人造板家
具、板木家具;
软体家具按照用途划分为:
沙发、床垫、软床、椅类。
同一生产企业、同类型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产品单元表述如下:
表1产品单元表述
序号
认证单元
产品名称/型号
1
木家具(人造板家具)
衣柜、床头柜、书柜、办公桌、班台、会议桌、单人床、双人床、儿童床、办公椅、餐椅或其他具体名称型号
2
木家具(实木家具)
3
木家具(板木家具)
4
金属家具
5
竹藤家具
6
塑料家具
7
玻璃石材家具
8
软体家具(沙发)
全皮沙发、皮沙发、人造革沙发、布艺沙发、布革沙发或其他具体名称型号
9
软体家具(床垫)
弹簧软床垫、棕纤维弹性床垫、发泡型床垫或其他具体名称型号
10
软体家具(软床)
布艺软体床、皮革软体床、其他软体床或其他具体名称型号
11
软体家具(椅类)
皮办公椅、布办公椅、人造革办公椅或其他具体名称型号
12
其他家具(请列明)
按实际产品型号
4.2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GB/T35607-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
4.3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书面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
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证明(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8)生产厂按GB/T19001、GB/T24001、GB/T45001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9)按认证单元提供认证产品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备案清单(见附件1);
4.4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文件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5初始检查
5.1检查准备
5.1.1检查计划与检查组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基于生产工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2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证
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5.1.2资料技术评审
5.1.2.1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GB/T35607-2017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实施规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5.1.2.2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2人日,随认证单元的增加,视产品复杂
程度,可适当增加人日,最多不超过3人日。
5.1.2.3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2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GB/T35607-2017及本规则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5.1.2.4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1.2.5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3)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5.2现场检查
5.2.1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产品一致性检查;
c)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
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5.2.2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3《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5.2.3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4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GB/T35607-2017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资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和品质属性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可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5.2.5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为12个人日。
每增加1个认证单元,
相应增加1个人日。
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每通过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减少2个人日。
5.2.6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6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应符合GB/T35607-2017中品质属性的相关规定。
6.2抽样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可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方案见附件4。
6.3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CMA资质(需覆盖附件4所涉检测依据)的实验室完成。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GB/T35607-2017及本规则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12个月内。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后,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8获证后的监督
8.1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若发生
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商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8.2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
监督的内容应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认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8.2.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
每次必查条款为附件3的3、5、6、10、11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8.2.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5.2.3的规定进行。
8.2.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5.2.4的规定进行。
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
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本文件6
的规定。
当按照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8.3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现场检查人日数的50。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有变化时,需重新核定。
8.4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
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10.5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1)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至少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场检查。
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检查人日数不超过2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
增加1人日。
2)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第8章,且每扩展一个认证
单元,增加1人日。
3)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产品及型号的,不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10认证证书
10.1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延续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2)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认证依据;
4)认证模式;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
7)证书编号;
8)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0.3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
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
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4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应按第9章的规定进行。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
企业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0.5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1认证标识的使用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样式见图1。
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要求及发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图1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12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3其他
13.1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3.2其他认证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附件1
认证产品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备案清单
申请方
申请单元
生产工厂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型号
原材料/零部件类别
原材料/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供应商名称
制造商名称
实木
人造板
纺织面料
皮革面料
金属件
塑料材料
竹藤
石材/人造石
玻璃
海绵
泡沫塑料
胶粘剂
涂料
其他
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的所有供应商/制造商。
2)申请人应保证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绿色产品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
保证备案关键原材料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
如关键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
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方(盖章)年月日
附件2
绿色产品自评价表
1自评表
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性资料
建议清单注
基本要求
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达
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2)3)
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应要求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
1)
生产企业的管理,应要求按照GB/T24001、GB/T19001、GB/T45001分
别建立并运行环境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
产品质量水平,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5)
资源属性
木材等原材料要求
应符合GB/T28951或GB/T28952的规定。
6)
除次生原料和回收原料外,木材、竹材应提供拉丁文名称和地理来源(国家或地区),不得来源于保护区或被授予保护区的状态、所有者或使用权不清楚的地
方、转基因的树木或植物。
材料可循环性
塑料:
标明家具中塑料和塑料包装的成分及比例。
标
明使用再生塑料材料的部件和含量。
7)
金属:
可回收
实木锯材:
环境属性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OELs)
甲醛(最高浓度MAC)
≤0.5mg/m3
8)
苯(加权平均浓度PC-TWA)
≤6mg/m3
甲苯(加权平均浓度PC-TWA)
≤50mg/m3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加权平均浓
度PC-TWA)
氨(加权平均浓度PC-TWA)
≤20mg/m3
苯乙烯(加权平均浓度PC-TWA)
乙酸乙酯(加权平均浓度PC-TWA)
≤200mg/m3
乙酸丁酯(加权平均浓度PC-TWA)
正己烷(加权平均浓度PC-TWA)
≤100mg/m3
工作场所粉尘容许浓度
玻璃钢粉尘(总尘)
≤3mg/m3
9)
大理石粉尘(总尘)
≤8mg/m3
木粉尘(总尘)
皮毛粉尘(总尘)
品质属性
产品寿命
椅类:
椅座椅背/扶手耐久性
≥12/6万次
10)
桌类:
桌面水平/独脚桌垂直耐久性
≥6/6万次
床类:
耐久性
≥2万次
柜类:
拉门/移门、卷门耐久性
≥8/4万次
床垫:
铺面/铺边部耐久性
≥6/1万次
沙发:
≥6万次
产品有害物质
甲醛释放量
软体家具
沙发
≤0.05mg/m3
床垫
木家具等其他家具
苯
甲苯
≤0.1mg/m3
二甲苯
TVOC
≤0.3mg/m3
铅Pb
家具涂层可迁移有害元素
≤90mg/kg
镉Cd
≤50mg/kg
铬Cr
≤25mg/kg
汞Hg
锑Sb
≤60mg/kg
钡Ba
≤1000mg/kg
硒Se
≤500mg/kg
砷As
家具木制部件中五氯苯酚(PCP)
≤5mg/kg
纺织品、皮革中五氯苯酚
(PCP)
婴童家具
≤0.05mg/kg
其他
≤0.5mg/kg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禁用
苯并[a]芘
放射性:
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
-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IRa≤0.5
Ir≤0.65
清单序号参见本附件中“2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2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适用时)或其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2)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排放监测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3)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