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治理方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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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利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那么。
第八条 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治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信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形及办公室设置情形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和谐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治理、查询利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利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成立本行用户体系,治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治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催促客户领导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催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农业银行上海信誉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催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誉业务核算处置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催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显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犯错缘故,及时修改。
第十条 需要查询利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 用户治理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纳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治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治理员用户负责治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治理员用户,治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保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誉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誉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大体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置、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形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大体资料和权限等。
治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相互兼任。
治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治理。
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治理员用户。
总行治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治理员用户。
以此类推逐级注册。
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
受支行治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治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
各级治理员用户能够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治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利用相关职位的治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职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 各级治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治理记录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记录有关信息资料。
治理员用户应按期检查清理用户记录册,维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记录册记录信息与实际情形一致。
用户大体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即向治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
治理员用户应依照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大体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大体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按本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总行治理员用户应依照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全行治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
各一级分行治理员用户每季初15日内向总行治理员用户报备全辖治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清单(见附表1)。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效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的I D和密码被他人利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用户I 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
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一级分行治理员用户的用户I D,由总行确信。
其他用户的用户I D编码规那么由一级分行确信,原那么上查询用户的用户I D中应包括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
查询用户I D仅限本人利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 D。
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帖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需当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治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需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留。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需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表2),治理员用户能够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十八条 各级行治理员用户由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报上级行治理员用户进行注册。
与个人信誉业务相关的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信贷治理和风险资产治理等部门,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誉情形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办理个人信誉业务的营业机构,向治理员用户申请注册查询用户。
其他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不得作为查询用户进行注册。
治理员用户不得为上述部门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总行一口出”原那么。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依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报送农业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个人信誉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应指定专人承担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用户职责,采纳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誉信息报送员。
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报送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治理员用户,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备案。
总行信贷治理部、银行卡部和上海信誉卡中心别离对个人贷款、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情形进行监督,协助数据上报用户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依照如下方式生成并报送:
(一)各分行CMS数据中心通过CMS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本钱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二)数据上收行的准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生成;
数据未上收行科技部门在对准贷记卡个人征信接口原型程序进行本地化处置后,通过该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三)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信誉卡中心负责生成,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四)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上述接口数据后,统一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
数据报送应遵守《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治理规程(暂行)》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效劳中心反馈的报送数据犯错文件后,应当即反馈有关分行的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能够直接反馈给显现错误数据的总行或分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
接到犯错文件的分行或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犯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置,从头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后报送征信效劳中心。
第五章 查询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能够在以下情形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誉报告:
(一)审核个人信誉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誉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誉情形,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誉业务进行风险跟踪治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誉情形的。
除非总行还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得查询个人信誉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誉业务时,必需取得客户就以下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我行依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大体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誉业务和相关风险跟踪治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留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誉报告。
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誉业务时,必需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誉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誉业务的必备材料。
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的,能够不查询打印客户的个人信誉报告;
办理信誉卡业务的,能够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誉报告。
但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和信誉卡业务必需取得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生信誉业务进行风险跟踪治理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表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交有关部门依照已发生信誉业务的风险跟踪治理要求执行查询操作。
第二十六条客户个人信誉报告(包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誉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治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依照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妥帖保管。
客户个人信誉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第二十七条 查询用户发觉个人信誉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处置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置。
第六章保密和平安治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数据是农业银行商业秘密。
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进程中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誉报告和有关信息是农业银行个人信誉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总行还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誉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誉报告用于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保护,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利用。
第七章罚那么
第三十一条 治理员用户违背本方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用户进行有效治理或未及时记录、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的,对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一级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被人民银行惩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数据上报失误,或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阻碍数据上报的,追究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或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操作人员的经办责任。
第三十三条 查询用户违背本方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方法规定之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峻后果或被人民银行惩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治理不善,阻碍用户查询应用、致使个人信誉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对部门要紧负责人通报批评;
造成严峻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三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业务中显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背规章制度处置暂行方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三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总行备案。
总行科技部门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与本方法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