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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2.1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制作、装订、标记的;

2.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2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2.5联合体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联合体投标的;

2.6对招标文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工期等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未按照规定计取的;

2.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未在投标函附录中单独列项的;

2.10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2.11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部分,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的;

2.12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低于现行的最低取费标准的30%;

2.13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擅自改变、拆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的;

2.1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预算控制价的;

2.15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人及其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资格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又未提供经过招标人确认的材料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标准,或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的;

2.16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2.17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

2.18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2.19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0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21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必须作出响应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21.1

2.21.2

2.21.3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4

质量标准

5

2.1

招标范围

6

2.2

工期要求

年月日计划开工,年月1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为日历天

7

3.1

资金来源

8

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

注册建筑师或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市政工程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

是否接爱联合体招标

□不接受□接爱

9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0

13.1

工程报价方式

综合单价

11

15.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45日历天

12

16.1

投标担保金额

投标总价的老派%或者元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13

5.1

踏勘现场

集合时间:

年月日时分

集合地点:

14

17.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合格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5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份,壹份正本, 份副本,另须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并以U盘为主。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标不分正、副本。

□纸质全套投标文件份,以及包含全套投标文件备份的加密锁。

16

20.1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汪钢地点:

武汉市新洲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截止时间:

2009年8月24日9时30分

17

25.1

开标

2009年8月24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新洲分中心

18

29.2

评标方法及标准

武建规[2009]70号“综合评估法”

19

30.1

定标原则

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0

34.1

34.3

工程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或元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

注:

招标人根据需要填写“说明与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件表第5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页。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件表第7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及其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预审文件。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由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和下列要求:

4.4.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4.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4.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4.4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4.4.5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工程款的支付;

4.4.6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全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经。

4.4.8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

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本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九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十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一章附件

□附件1:

工程招标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2: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评分表

□附件3:

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4:

工程量清单

□附件5:

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6:

招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除7.1款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核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加盖公章后(包括传真、信函),送至湖北衡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4楼2号)。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书面澄清文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书面澄清文件自备案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直至满足。

9、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以向投标人发出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作出。

补充招标文件将以书面形式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补充招标文件自备案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直至满足。

9.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必要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的语言文字均使用简体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企业法定代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2.4投标函;

11.2.5投标函附录;

11.2.6投标担保;

11.2.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投标的)

11.2.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可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荣誉等等级证明;

(2)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风险承诺;

(3)项目经理单独承担该工程的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工程不转包的承诺;

(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

(5)电子版投标文件贰份(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包含商务标、技术标及投标函三部分);

(6);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投标总价;

11.3.2总说明;

11.3.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11.3.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11.3.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1.3.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8措施项目清单;

11.3.9其他项目清单;

表;

专业工程暂估计表;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施工进度计划及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和进场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施工总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施工企业负责人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证明材料)。

11.4.3拟分包项目情况一览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八、第九、第十章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6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3.7本招标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95号)规定的标准计取。

并在投标报价表和投标函附录中单独列项。

13.8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

人工费应当在投标报价表中单独列项。

13.9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13.10与本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应当按照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城建规【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

13.11深基坑支护费用应在投标报价表和投标函附录中单独列项(含有深基坑的工程项日)。

13.1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联合体主办人提交,并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

16.2.1□投标保函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提供;

担保书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提供。

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16.2.2□投标保证金

(1)□银行汇票;

(2)□银行支票;

·

(3)□转账支票。

16.2.3投标人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16.3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l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7中标人未能按本投标须知第33条、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提交履约担保的,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7.1本招标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要求执行。

17.2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标中,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提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措施,并作出实质性承诺和明确细致的安排。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18.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工整、整洁的要求,进行简单装订,不提倡使用硬封面包装。

技术标不设“暗标”,其页数一般控制在150页以内。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分别各做一个内层包装,分别在内层包装上标明“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字样,然后合封在一个外层包装内。

19.4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9.4.1写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4.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2009年8月24日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5除了按本须知第19.3款和第19.4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

19.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人须知第19.3款和第19.4款规定包装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7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至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l、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问以后收到的投标义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其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2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24、注册建造师(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更新

24.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出更换拟派注册建造师(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备案。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

25.2开标时,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5.3开标程序如下: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废标的判定和处理

26.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判定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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