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doc 9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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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
130%以上。
第十五条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
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
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
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
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
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
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八条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
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
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
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
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
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
超过一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四)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
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处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
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核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
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
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联合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同时还应向与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的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6年11月20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面上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