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XXXX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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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XXXX09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出票已登记;

(二)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票据已作废;

(七)背书待签收;

(八)背书已签收;

(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一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一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一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一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一十四)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一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一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一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一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一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一)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十一)质押待签收;

(五十二)质押已签收;

(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

(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

(五十六)保证待签收;

(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

(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票据已结清;

(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

(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

(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

(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

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

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

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种类;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名称;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不得转让标记;

(7)出票人类别;

(8)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承兑人名称;

(10)承兑人账号;

(11)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收款人名称;

(13)收款人账号;

(1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出票日期;

(16)票据到期日;

(17)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11)和(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

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

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

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

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出票人类别;

(7)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8)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

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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