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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事故。
(包括工伤、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等事故伤亡)。
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施工队当月安全奖金,对事故施工队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施工队主要行政领导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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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200%。
4、发生多人伤亡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
⑴全部轻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施工队当月安全奖金,对事故责任施工队罚款10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主要行政领导罚款xx0元。
⑵如有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施工队当月安全奖金,对责任施工队每重伤一人罚款xx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责任施工队行政领导罚款30000元。
⑶如有死亡事故,取消当月安全奖金。
对事故责任施工队处以10万元罚款(死亡人数仅限一人,多人按条例第十条3款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和施工队主要行政领导罚款xx0元。
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十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
拒不执行者,对其责任施工队处以3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800元罚款。
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
对于整改通知,各施工队应有信息反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
第十一条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对责任施工队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施工队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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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施工领导和施工队长的责任:
1、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2、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5、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四条凡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查处:
1、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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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汲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在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5、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7、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十五条本细则从xx年二月五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项目部经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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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安质部奖罚管理办法安质部奖罚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总则
安全管理工作要“严字当头,管字落实”,对违反安全的行为实施奖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由安质部实施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处罚应与违反安全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程度相当。
奖罚有内容、有力度、有效果,最大限度地调动项目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项目部和架子队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安全生产目标
杜绝一般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
杜绝d级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避免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隐患治理率达到100%,杜绝重大安全隐患;
杜绝火灾事故;
杜绝一般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杜绝安全管理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
一、奖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凡实现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对应条款的标准进行奖励。
1、认真自觉执行国家和项目部有关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完成月安全生产计划的应给予奖励,并予以大会通报表扬。
2、在劳动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安全建议且被采纳的,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3、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此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应给予奖励。
4、对正确判断、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处理事故,从而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经核实给予奖励。
5、对举报隐瞒事故或严重违章现象的人员,经核实给与奖励。
6、安全大检查中,为项目部赢得荣誉,获得名次的,项目部给予奖励。
7、各架子队全年无业主级别以上的单位下发一般以上等级的安全、质量事故通报时,项目部给予奖励。
(二)职工安全管理办法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屡教不改加倍处罚。
2、每日日常班前教育要在作业队上班前10分钟集合队伍针对性进行班前教育,不能流于形式。
教育照片如过了7点上报罚款50元,不报罚款100元。
3、经发现无故损毁防火器材者,将根据损坏消防器材价格,对其处以2倍金额罚款。
4、引发火灾者,将根据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参与救援者一定金额奖励,具体情况以领导班子最终决定为主。
5、职工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大功率吹风机、电饭煲等)时,回收其大功率电器,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上班期间宿舍灯或空调未关闭的一次罚款50元,下班期间未按规定关闭用电办公用品时,对其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6、酒后上岗者,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再次发现该职工酒后上岗将上报项目领导班子,由领导班子作出最终决定。
7、施工前,现场技术员与设备管理单位做好调查工作,并由其对设备产权归属、设置位置、使用范围和功能、安全事项等进行交底。
地面以下的管线必须探明其准确位置,并做好标记。
需要使用开挖方法探明的,必须取得设备管理单位的认可,并在其监护下或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迁改;
如施工前未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确认管线位置或确认管线位置后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将对交底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若因为未联系设备管理单位确认现场地下管线或确认后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时,造成事故后,将根据领导班子最终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全项目部通报批评。
8、机械施工作业时,违规指挥将对指挥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若因指挥不明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机械倾覆事故时,将根据领班班子最终决定进行处罚,并全项目部通报批评。
9、经检查发现未根据图纸、方案施工,将对现场技术员,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及架子队,分别处以500元、300元、200元罚款。
10、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者,对该职工处以100元罚款,并对该职工和施工班组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
(三)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班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未按规定配专兼职安全员,不准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0元;
以上每缺一项每项罚款500元;
3、现场施工材料、设备、工具等码放牢固、有序整齐,无混乱现象,违者对工班罚款500元/次;
4、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无故将灭火器损耗的,罚款500元次;
5、生产施工现场危险品,如:
氧气瓶、乙炔瓶及油桶不得共存一起或靠近火源,存放间距不得小于5米,违者罚款500元/次;
6、氧气瓶、乙炔瓶不得使用漏气老化胶管,两条胶管必须使用红黑相间两种颜色,接口螺纹扣件齐全有效,违者对使
用单位每瓶罚款200元/次;
7、车辆在场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违者罚款100元/次;
8、龙门吊吊装物体时,物体上严禁搭乘作业人员,违者对司机和作业人员各罚款100元/人次;
9、电气焊工应遵守电气焊(割)“十不烧”规定,违者对个人罚款100元/次;
10、雨天时,不得露天做电气焊作业,违者对个人或工班罚款100元/人次;
11、生产施工现场应做到:
无固体废物、无焊条头、无施工废油类、无施工废渣乱弃及废水泥浆等污染植被、污染环境,违者对工班罚款100元/次;
12、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管道阀门、电气仪表开关等,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挪动损坏,如有损坏两倍处罚。
13、安装生产施工用电、配电设备时,必须遵守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接零接地防护和漏电保护装置,违者对单位或电工罚款200元/人次;
14、输电线路乱接,线路老化、裸露,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设施,空气开关、闸刀损坏,无盖裸用,线头不包,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一闸多用,漏电保护器不灵敏,每项各罚100元;
15、平时配电柜应关门上锁,开关箱应保持铁门关闭状态,安放在安全牢固的地方,违者对电工或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次;
16、严禁非电工人员代替电工作业,违者被视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个人或工班罚款200元/人次;
17、水、电连接不好,漏水、漏电各罚100元;
18、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亮度不够的,罚款100元;
19、设备外露的传运部位无防护罩,防护罩损坏严重不修复,每台罚款300元;
20、无证驾驶、酒后或穿拖鞋开车,每项各罚款500-1000元;
21、装载机驾驶室超2人,铲斗坐人,每项各罚款100-500元;
22、违反各项机械操作规程的,视情节每项罚款100—500元/次;
23、龙门吊司机不按指挥口令作业,罚款500元;
24、对于玩忽职守、违章作业、不服从指挥、擅自简化作业程序等情况,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0元;
25、上岗前酗酒、开病车、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发现一次每人罚款100元;
26、打架斗殴、赌博、者,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0元;
27、监守自盗、偷盗、倒卖单位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者,罚
款1000元;
28、宿舍内乱接电线、烧电炉子,用照明灯取暖等违规用电情况,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0元;
29、施工现场经常做不到工完场清,室内卫生脏、乱、差,三次警告不改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30、私藏危爆物品者,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若由此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1、对于梁场填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单”,未按整改措施在限期内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xx元/次,对相应责任人罚款500元;
32、不配合项目部进行岗前教育,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奖罚办法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
监理、施工单位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理、施工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各监理、施工单位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力度,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经研究制定了《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奖惩
办法(试行)》
二。
一。
年十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完成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施工,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监理单位奖惩办法
第四条监理单位惩处办法。
监理人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并将该监理人记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监理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且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完成变更备案手续。
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0元/人·
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向委托人承担5000/人·
次的违约金。
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应与被更换的监理资质一致,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0元/人·
次的违约金,直至更换至一致。
(二)监理人须按时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内容及深度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如发现监理人员故意隐瞒事件,委托人视情节轻重从监理费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
(三)施工现场的经济签证、变更签证等在委托人、投资方、使用方、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签证后方可生效。
监理人现场须配备专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的管理。
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总预算进行审核;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所报各类预(结)算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数字负责,委托人造价管理人员或审计机构(部门)对监理人审批的(预)结算进行审查或审计。
如审查结果中,包括招标以外部分(变更、签证等,招标外增加的工作量等)的总工作量误差超过5%,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外,同时将追究监理人的相应责任,根据误差大小监理人按总监理费的5%-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
(四)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字的,委托人可随时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内如有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总监理费(扣除税金)×
(60%至90%)
(五)监理人指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日历天,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人·
天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电气、设备、安全、资料等专业监理人员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工作日,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人·
天的违约金;
所有监理人员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少1小时将向委托人承担200元/人违约金。
监理人员外出或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时,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请假。
(六)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月度工程进度验收,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实际工程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交委托人审核,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得后补。
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人提交两套完整的、规范的监理资料。
如监理人不提供监理资料或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善按时提交的,委托人有权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xx0元的违约金。
(七)监理人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按月度、节点(分施工准备及开工,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外架拆除、单体竣工)、总工期分别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考核并出具考核报表,因承包人原因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应督促承包人整改。
当承包人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未及时提出适当措施或下达书面指令,将扣减相应工期滞后部分的工程监理费总额的20%。
监理人对承包人工期考核不实,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按监理费总额(扣除税金)的2%-3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将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八)监理人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进行重点检验,形成预验收文件。
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
通过竣工预验收的工程在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较多而监理人未发现、无记录的,监理人按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的5%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监理应督促承包人整改,否则扣减监理人保留金。
(九)监理部的任何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委托人在监理费中扣除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十)监理部人员应根据监理细则,对工程实行旁站监理,若委托人发现监理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实施旁站,每次在监理费中扣除500元违约金。
(十一)监理部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必须跟踪监督检查,若委托人检查到监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事实,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失职人员,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从
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
(十二)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与相应监理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挂钩,分月考核。
当月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月监理费(不含税金)的5%,由于监理原因造成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每超一天扣除监理费总额(不含税金)的0.5%。
(十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地安全、质量检查,或业主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的,若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工程造价增加,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个问题从监理费中扣除xx元的违约金;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工程停工整改的,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问题从监理费用中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第五条监理单位奖励办法
(一)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并使工程节省投资,委托人将给予监理人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实际节省额计算基数×
监理费率
(二)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或承包人采纳,并节约了工程工期,委托人可给予监理单位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三)为鼓励监理单位热情、优质服务,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多创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凡工程被评为省优、国优工程的,对监理单位均予以奖励(奖金不累计计算),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四)为保证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凡工程被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对监理单位均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施工单位奖惩办法
第六条施工单位惩处办法。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承接工程范围承担工程施工,任何超越本企业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担工程施工的,或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的,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将该施工企业记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委托人同意工期顺延,否则,每延误一天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以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施工网络计划作为工期的考核标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连续两周不能按发包人确认的计划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整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通过,否则,承包人应按未通过验收部分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三)承包人非特殊原因不能更换投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
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且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3万元违约金。
更换技术负责人将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
次违约金。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历、能力水平不得降低。
项目经理应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全天候驻现场且组织施工,参加整个施工工期的项目例会、参加每一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参加任一突发事件的处理。
离开现场须征得发包人批准。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参加每周一次的项目例会,违约金为500元/次;
2、未参加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违约金为500元/次;
3、未参加任一突发事件的处理,违约金为5000元/次。
上述违约金由业主在同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承包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如技术、质检、安全、施工员等必须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及更换,否则给予3000元/人·
次处罚。
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五)施工企业指派的项目经理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日历天,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
技术负责人、土建、电气、设备、安全、资料等专业人员应跟班作业并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工作日,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500元/人·
次的违约金;
所有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200元/人·
小时违约金。
施工人员外出或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请假。
(六)承包人做好日常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工作,达到随时检查随时合格的标准。
对安全文明不合格及整改不力等情况,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外,委托人有权采取罚款措施,每次罚款数额视情况而定xx0元不等,均从工程款中扣发。
(七)施工过程中关键线路节点进度滞后于计划的,第一次从工程款中扣罚5万元,第二次从工程款中扣罚10万元,以后逐次累加,均以违约金形式从工程款中扣罚,并且业主有权减少承包人的工作范围。
工程阶段性进度若按计划正常完成,扣罚部分予以全额退还;
若未完成,不再退还。
第七条施工单位奖励办法
(一)如果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