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库配套标准浙江省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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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3.50
1.60
1.80
小型汽车
4.80
2.00
中型汽车
9.00
2.50
3.20(4.00)
大型客车
12.00
3.20
绞接客车
18.00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90
0.60
1.20
注:
1.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1.7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
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
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
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1.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
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
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2.1.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3.1总平面布局
3.1.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
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
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L=0.25n(m)(3.1.3)
式中:
L——候客车道长;
(m)
n——核定总停车数;
n≥50。
3.1.4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3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3.1.5当停车数大于等于30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1.6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5%。
3.1.7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外,在其1.2m至5m高的范围内还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3.1.8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3.1.8.1商场按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3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2旅馆、饭店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
8.0m。
3.1.8.4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同时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3.1.9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宜大于30m。
3.1.10停车库(场)、工厂、仓库等在基地入口以内30m范围不得设置加油站、收费口、计量工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
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2倍。
3.1.11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3.1.1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3.1.13停车库(场)的人行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3.1.14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宜设置自动收费系统、广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
3.2基地出入口
3.2.1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入口禁止设在快速道上,应通过辅道解决。
3.2.2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
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20m。
3.2.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
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
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l5m的距离。
3.2.4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
~90°
,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如图3.2.4)。
3.2.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3.2.6在城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一个。
3.2.6.2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可设2个。
3.2.6.3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2个以上出入口,不宜超过3个,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3.2.6.4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2个,不宜超过4个,并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3.2.6.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m。
3.2.6.6相邻二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二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二个出入口宜合并为一个。
3.2.6.7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3.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
3.3.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其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3.3.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m。
转弯半径不小于7.0m。
3.3.3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3.3.3.1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得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
3.3.3.2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100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3.3.3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200辆小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条车道进、二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3.3.3.4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3.3.4停车泊位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入口,但必须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一台升降梯和一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
3.3.5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3.3.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10.0m。
3.4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
3.4.1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3.4.1.1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m;
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m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m。
3.4.1.2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交铰接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20m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8.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5.0m。
3.4.2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应符合图3.4.2的规定。
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
注:
图中,
We1:
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
Lt1:
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e2:
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
Lt2:
斜列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e3:
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
Lt3:
垂直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d:
通道宽;
Wu:
单位停车宽;
Sj:
车辆间隔;
Lg:
车身长。
3.4.3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如图3.4.3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但这种子母停车位的里面一个子车位必须按1/2计算车位。
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3.4.4停车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车方式以及车辆进出所需要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
停车库(场)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3.4.4的规定。
停车库(场)内背对停车、两车间植树的,车尾间距应为1.5m。
机动车停车场(库)车辆之间的净距表3.4.4
车辆类型
尺寸(m)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S1)
2.0
4.0
背对停车时车尾间距
1.0
1.5
车间横向净距
0.6
车与柱间距
0.5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净距
纵
横
3.4.5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
3.4.6停车库(场)的主要设计尺寸一般不应小于表3.4.6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表3.4.6
项目
车型分类
停车方式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m)
Wt
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m)
Lt
通道宽(m)
Wd
单位停车面积(m2)
At
I
II
III
IV
V
平行式
前进停车
2.6
2.8
3.5
5.2
7.0
12.7
16.0
22.0
3.0
4.5
5.0
21.3
33.6
73.0
92.0
132.0
斜列式
30°
3.2
4.2
6.4
8.0
11.0
5.6
5.8
6.0
24.4
34.7
62.3
76.1
78.0
45°
3.9
8.1
10.4
14.7
3.7
4.9
6.8
20.0
28.8
54.4
67.5
89.2
60°
4.3
5.9
9.3
12.1
17.3
9.5
10.0
18.9
26.9
53.2
67.4
后退停车
6.5
7.3
18.2
26.1
50.2
62.9
85.2
垂
直
式
9.7
13.0
19.0
18.7
30.1
51.5
68.3
99.8
16.4
25.2
50.8
注1:
表中I类指微型汽车,II类指小型汽车,III类指中型汽车,IV类指大型汽车,V类指铰接车。
注2:
停车库的设计参数按上表所列数所减去0.4米。
3.4.7停车库(场)的内部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表3.4.7的规定。
最小转弯半径(内径)表3.4.7
车辆类型
最小转弯半径(内径)(m)
大型汽车
10.50
3.4.8停车库(场)的坡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3.4.8的规定,当纵坡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增设缓坡。
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
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停车场(库)的最大纵坡表3.4.8
通道形式
坡度(%)
直线纵坡(%)
曲线纵坡(%)
铰接车
12.0
小(微)型汽车
15.0
3.4.9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不应小于表3.4.9的规定。
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表3.4.9
净空高度(m)
铰接、大型、中型客车
小型、微型汽车
2.2
停放其它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廊高度再增加20cm。
3.4.10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但必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满足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
3.4.11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3.412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如图3.4.12,其子车位应按1/2计算车位。
3.5自行车停车库(场)设计
3.5.1自行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交叉口附近。
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0m。
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在20%以下,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cm。
3.5.2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二种,并应符合图3.5.2的规定。
注:
图中db:
车辆间隔;
bd:
一侧停车通道宽;
Bd:
单排停车带宽;
bs:
两侧停车通道;
Bs:
双排停车带宽。
3.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露天自行车停车场为1.5m2-1.8m2,室内自行车停车库1.8m2-2.0m2,路边自行车停车1.0m2-1.5m2。
3.5.4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5.5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3.5.6内部工作人员的自行车停车,其场地应与吸引的外来自行车场地分开设置,并应停放在车库或车棚内。
3.5.7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4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表4.1.1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动车
换算系数
0.7
2.5
1.2
4.1.2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数的10%。
4.1.3考虑到全省各城市存在着城市规模、发展阶段以及建筑工程所处城市地段的差异性,本规则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幅度指标系体,共分四个档次,以便各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
原则上指标第一档适用于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指标第二档适用于中等城市、经济发达的小城市以及小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
指标第三档适用于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以及中等城市中心区;
指标第四档适用于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
4.2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4.2.1住宅按表4.2.1.1分类,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住宅分类表4.2.1.1
类别
性质
一类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二类
12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200m2
三类
10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120m2
四类
8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100m2
五类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80m2
住宅停车位指标表4.2.1.2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停车位/每户
1.00
/
1.50
0.40
0.8
0.30
0.50
0.80
0.10
0.20
3.00
1.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5%。
2.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按三、四类指标进行控制。
4.2.2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4.2.2
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