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docx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
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
(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
(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
(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
(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施工管理部门(如:
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各部室、车间)或引进承包商的部门(如:
工程部、生产部等)共同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认定,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含配备、管理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或一览表,选择合格的承包商。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参与所有承包商的评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审核准入后的承包商,填写《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安全资格确认表》(样本见附件),作为审核准入文件。
第十五条准入后的承包商在进入现场时,由公司施工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确认承包商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的资质和能力,资质和能力与审核要求不符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引进承包商的部门是承包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和引进承包商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商引进部门对承包商做好协议签订、安全告知、现场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接受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向承包商和安全管理部门)公布检查和考核情况;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监管。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含风险分析、应急处置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安全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审核,技术部门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承包商引进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 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三十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承包商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控;承包商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十不准”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的培训教育。
在施工前,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承包商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公司一级安全培训,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二级安全培训;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管理部门(工程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施工所在部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
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
工程部应组织、监督承包商做好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一线(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建立交底记录。
第四十一条规范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
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对于施工中的多层作业、交叉作业等,承包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所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日常监督管理。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检查表参见附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应予以处罚,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
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器材,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四十三条承包商事故的管理。
发生承包商事故,要按照中粮集团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
要做好善后处置,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正面引导媒体和公众,避免出现不实和负面报道。
要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建立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
依据评价结果,对承包商进行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对安全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名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
第四十五条承包商施工人员经正式认可后,由安全环保部依据施工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交押金和本人照片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上至少要注明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所属单位名称;
(三)属于特殊工种的要注明特殊工种类别。
(注:
进出公司需配合保卫部门接受检查)
第四十六条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