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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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期限之后,甲、乙、丙三方应按照支付相应款项的期限缴纳相应出资。
第四条:
如协议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时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另一方
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缴足出资,借款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为___%,如另一方不愿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资形式缴纳一方未能缴足的部分,出资比例按三方实际缴纳的出资计算。
第五条:
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
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资
比例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
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
利润每年12底之前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
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
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三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
招聘来确定。
第七条:
项目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生产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
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制订,全体合作人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八条:
全体合作人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项目经营
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
特殊情况,经两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九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项目经营的活动,项目经营的下
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确定设备数量、型号及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项目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作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合作人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
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
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六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
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七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
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八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项目向轧钢厂所购买的土地约为___亩(具体面积以土地证为准),每亩购买价格为____万元,如所购买的土地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土地转让款于办完土地过户手续后支付,土地的受让方由合作三方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条如土地不能过户的,土地转让款不再支付,土地使用的费用由合作三方确认,任何一方在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下对厂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须积极协调好酸洗厂的报建、环评、税务等工作,确保项目经营的合法。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得再自己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建设其他的不锈钢加工酸洗项目,甲方应将其所加工的不锈钢优先供给本合作项目加工。
第二十三条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决定终止合作经营,其他一方或一方以上愿意继续经营该项目,甲方须将土地按照市场价格租赁给继续经营的一方,经营的资质必须无偿提供给继续经营的一方,经营期限届满仍以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三方决定终止本合作经营,并有其他人愿意购买该合作项目包括厂房、设备等,甲方须将土地按照市场价格租赁给购买经营的一方,经营的资质必须无偿提供给购买经营的一方,经营期限届满仍以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书》共一式三份,全体合作人各执一份。
(盖章)乙方:
(签名)
二0一0年月日
地址:
注册号: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是一家以提供工厂企业员工膳食供应管理服务的企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市镇单位(下称“单位”)的膳食经营项目合作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项目经营的合作背景与合作方式
1.甲乙方欲共同合作,承包单位的员工食堂(下称“该承包项目”)。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运营。
乙方仅协助甲方完成食堂的承包、签订承包协议并为甲方的项目运营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参与合作项目的实际管理。
3.双方的合作期限始于双方为项目承包开始开展必要的工作,止于项目承包失败或项目承包协议终止或其他项目承包权消灭的情形。
4.在承包协议签订前所需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分配:
⑴全部由甲方垫付;
⑵全部由乙方垫付;
⑶按需要各自垫付一部分,最后结算时以合法票据为准。
5.在食堂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能承包该单位食堂并签订承包协议,双方所垫付的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分配:
⑴全部由甲方承担;
⑵全部由乙方承担;
⑶按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担。
6.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承包协议后,以甲方为经营主体开展项目运营,不另行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并依据该承包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规定选择是否注册分公司。
双方仅在该承包项目进行合作,该承包项目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涉及甲方名下的其他承包项目。
7.项目承包协议签订后,对于双方于项目承包协议签订前所垫付的费用作为项目的开办费用计入项目的财务成本,垫付人可以在承包合同签订完毕,各方出资到位,并组成项目财务部门后向项目的财务部门报销。
二、经营项目的财产份额、议事规则及分红事宜
8.双方一致同意,将该承包项目的财产份额分为货币份额和虚拟分红份额两类。
货币份额是以货币或实物缴纳的方式完成出资,对项目的实际资产拥有相应比例的所有权,在项目经营期间对项目的具体经营问题具有表决权;
虚拟分红股份只具有分配红利和监督、查询的权利,对项目的实际资产没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所有权,在项目经营期间对项目的具体经营问题也不具有表决权(即:
只有分红权、监督建议、经营知情权,不享有管理权)。
9.双方一致同意,该承包项目的货币份额和虚拟分红份额合计为一百等份,其中货币份额份,对应项目实际资产的全部所有权;
虚拟分红份额份。
在项目分红分配方面,虚拟分红份额和货币份额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
10.双方一致同意,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出资万元,获得货币份额份;
乙方出资万元,获得货币份额份。
该承包项目出资合计万元,作为项目的固定资金,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11.鉴于乙方为食堂的承包、承包协议的签订以及项目运营提供的支持,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获得该承包项目的虚拟分红份额份。
该份额到项目承包权消灭后自然终止。
该份额在承包项目经营期间对项目的具体经营问题不具有表决权,且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不具有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12.该承包项目的固定资金不足时,由甲方提供所需资金,所提供资金算作承包项目向甲方的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
该利息计入项目的运营成本。
13.项目如果需要工商登记,则仅登记货币份额,虚拟分红份额不得进行登记注册。
14.承包合同签订后七天之内,双方需完成货币份额的出资,款项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上。
没有完成出资的,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缺少部分,视为放弃相应货币份额。
15.甲方收到乙方的投资款项后,须向乙方出具“收到投资款项证明书”。
该证明书载明:
投资人,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收到款项时间,在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货币股份比例,签发时间等。
16.合作经营事宜原则上由合作各方沟通商议,作出有利于项目经营的决定。
在不能完全达成一致时,以占货币份额的50%以上的成员表决意见为准。
17.项目的营业额在扣除项目运营成本和项目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项目红利。
项目红利分配为每满壹年分六个月,依次顺延,在分红时,按照项目的财务结算报告,将应该分配的红利分成一百等份,甲方应该分配得到
份,乙方应该分配得到份(含虚拟分红份额的红利)。
三、项目经营管理及费用承担
18.项目的运营管理由甲方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人员招聘和培训、财务管理、项目现场经营管理等。
乙方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19.项目的运营人员分为固定在项目现场上班的人员和在甲方公司上班需要流动为项目运营提供服务的人员。
固定在项目现场上班的人员其人力资源成本计入项目运营成本,没有在项目现场上班的人员其人力资源成本按考勤计入项目运营的财务成本中。
运营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双方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协商确定。
20.项目经营期间,乙方如需要后续的经营费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⑴乙方的虚拟分红份额中已包含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⑵乙方的虚拟分红份额中没有包含相应费用,所需费用由项目运营资金解决,但具体金额由甲方决定,乙方只有建议权。
21.甲方为项目的运营提供管理和支持,在每个月的财务结算中,按照项目当月总营业额的%提取管理费用。
该管理费用包含:
品牌推广、人员招聘、人员培训、办公耗材、项目负责人差旅费、交通车辆费用、小型应酬费用。
没有包含在以上费用中的项目费用开支,均直接计入项目的经营成本,在项目财务科目中列支。
五、财产份额的转让和货币份额的退出
22.该承包项目的虚拟分红份额不得转让。
23.甲乙双方在该承包项目上的货币份额均可以协议转让,但转让须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需购买该货币份额。
同等条件下,对方有优先购买权,对方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转让方方可转让给其他人。
24.合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作对方同意,可以退出合作:
(1)发生重病、死亡等不可抗力的情形,按货币份额出资的本金退出;
(2)在经营过程中不愿继续合作,分两种情况退出:
a.若承包项目经营情况良好处于盈利中,按货币份额出资的本金退出;
b.若承包项目处于亏损期,按货币份额出资的本金减除双倍的应分担亏损金额退出且折算后所退金额退给时间为六个月(180天)
六、项目的财务管理、税务、审计
25.项目经营产生的各项税金按照项目的实际运营状况由甲方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代缴,代缴款项计入项目的运营成本。
26.若乙方进行了实际出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项目的任何资产不得以任何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必须存储于双方签名认可的帐户上,资金须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
27.项目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独立建档,独立保管的方式进行管理,甲方如需该承包项目的财务数据进行税务申报,可以使用项目的总报表数据。
28.项目的财务管理仿照公司的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29.项目财务管理约定会计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0.项目财务部门在会计内,每月终结后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各方。
31.项目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在下一会计的1月1日至3月30日之间送交甲乙各方审阅。
32.甲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利用管理之便谋取私利以侵害乙方利益。
乙方如果对项目的财务账目存在疑问,可以随时在工作日查询合作项目的财务账目,并有权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查询合作项目的财务经营账目及记录,查询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3.由于项目是以甲方的法人主体经营运作的,所以项目部财务上实行财务对甲方负责,甲方对乙方负责的方式。
但乙方在甲方经营管理过程中具有监督权,并有权纠正甲方侵害到乙方财产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
34.各方要严守项目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将与公司相关的投资经营项目转让或透露给他方。
35.禁止任何人以个人名义进行有损项目利益的活动;
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项目所有,并由其承担项目损失。
36.禁止各方以其拥有的对项目经营的熟悉、资金优势或公关优势对合作对方进行要挟。
37.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8.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9.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各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签订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合作经营郑州市黄河路建文商城4楼时尚服装店及网店。
为顺利的开展合伙事务,特制订本协议书。
一、合伙项目
1、黄河路商城4楼“时尚服装店”(简称实体店)。
2、甲、乙双方自愿合伙开展淘宝、微信网上销售店(号)(简称网店)。
二、合伙内容
服装店主要经营销售女性的服饰、彩妆等。
网店在服装店顺利开展后再筹备进行。
三、合作与分工
1、实体店合作:
甲、乙双方按约定股份比例出资,共同经营;
服装店经营所需店面以双方的名字共同租用,服装店营业执照负责人由甲方担任。
2、网店的合作:
甲方出资收购信誉好的淘宝店及提供已有顾客群的微信号共同经营网店(淘宝店与微信号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网店合作模式与服装店一致(按比例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网店股份比例及利润分配协议。
收购淘宝店所
需费用计入网店经营支出。
3、甲方负责服装店、网店的营销策划、服装选款及网店的销售;
乙方负责实体服装店的日常销售管理;
进货及财务共同负责。
四、投资及利损分配比例
服装店投资暂定30万元,用于服装店租金、装饰、进货,如有剩余作为流动资金。
经营中如需要增加资金,甲乙双方可商量同意后按股份出资。
1、合伙人出资额、所占股份比例;
甲方出资:
万元,占股份比例:
%乙方出资:
%
2、如某一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按实际出资占30万元的比例计算股权比例并享有利润,剩余利润为另一方所有,亏损则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剩余亏损部分由另一方承担。
3、合伙店铺正式营运后于每季度结束后计算出利润额(全部营业收入先预留开展业务所须的周转资金),营业获得的利润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比例、亏损风险承担比例按照各自所占股份的比例执行。
4、按乙方要求,乙方前期出资所占股份如果低于45%,甲方同意在适当时候转让部分股份给乙方,乙方最终所持有的该合伙店铺的股权比例不高于45%。
乙方同意如果服装店(包含实体店和网店)亏损也按45%分担。
五、合伙期限、权利义务
1、合伙期限暂定2年。
期满后双方同意可以自动顺延
2、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伙关系。
如果某一方想继续经营,需按市场价对该店铺计算转让费用,退出方按拥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该转让费相应补偿;
如对外转让或关店清算,清算的资金按股份分配。
3、如果合伙未满2年,某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的,可立即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之日起,提出方自愿放弃已投入的装修、设备、货款等投资款的回收及未分配利润的权利。
4、合伙人双方共同经营的服装店如出现破产、转让而本协议的合伙关系自动解除。
5、合伙期间,甲乙双方在营业额中每月可领取元工资。
6、如果服装店解除合伙关系,网店同步结束合作关系,甲方兑现网店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后,收回淘宝店及微信号。
六、合伙服装店、网店(简称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取得合伙人一致同意:
1、变更合伙店铺名称;
2、变更合伙店铺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3、处置合伙店铺的不动产;
4、注消、出让合伙店铺;
5、转让或处分合伙店铺的知识产权(包括无形资产)或合伙的其他资产;
6、以合伙店铺名义贷款或为他人进行担保;
7、聘用、解聘合伙企业管理、销售人员;
8、转让合伙人自己的股份;
9、增加其他股东;
1、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策,如有遗漏、修改之处由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增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执行本协议中合伙人之间如出现争议,协商不成可提交协议书签订地(在哪)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3、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驴肉屠宰加工经营项目,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甲方内,并挂靠甲方的名义。
3000头肉驴及屠宰深加工项目。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总投资的%,乙方出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如投资分期进行,则第一期为万元,第二期为万元,甲、乙双方的投资可按照每一期的总投资的比例进行投资,具体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如下:
甲、乙双方方的第一期出资分别为万元、万元,于20年月日之前出资完毕;
甲、乙双方的第二期出资分别为万元、万元,于20年月日之前出资完毕;
以上所有出资须汇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
如协议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时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另一方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缴足出资,借款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为%,如另一方不愿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资形式缴纳一方未能缴足的部分,出资比例按双方实际缴纳的出资计算。
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
利润每年之前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作
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
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
全体合作人每(周/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
报项目经营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
1、确定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
第十一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
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