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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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
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
3、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整;
即:
人民币(小写)承包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以成交价款的平均值分二次支付,第1年(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的转让费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第2年(2010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的转让费须于2010年3月19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双方约定事项
1、标的成交后,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予甲方。
乙方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转让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第二年转让费的,10万元履约金不予退还。
经营期限内若乙方违反出让方的有关管理条例,或未按合同经营至承包期满,或承包期内将候车亭、灯箱损坏,或承包期内不正常做广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用此履约保证金予以补偿;
乙方在承包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其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
2、经营期间对广告制作的要求
A、乙方发布广告应保持经营期限内不空缺、内容完整,经常更新。
B、公益广告优先原则,按规定预留26只广告灯箱幅面为公益广告位置。
公益广告由甲方以实际的成本价格支付制作材料费。
甲方需另租用发布公益类广告时,乙方应优先提供,并对原公益广告发布点作临时调整,费用按公益广告计算。
C、在无广告招租的情况下,由公益广告代替,且须由乙方免费制作发布。
3、经营期间对广告保养和维护要求
A、在经营期间对所有候车亭进行无偿保养和维护。
B、经常保持候车亭整洁、亮丽并及时修复缺损。
C、每半个月对候车亭进行一次全面擦洗
D、做到小修一天内完成,大修五天内完成。
4、转让期限内,广告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
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候车亭、灯箱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
5、乙方应在经营年限内,在城区范围内设立广告业务联系点及维护保养点,广告发布过程中的照明接电费、清洁费、维护费等由乙方负责,并做好对候车亭、灯箱的日常管理、保养及维护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做到每半个月擦洗一次,如有较大损坏乙方应在5天内修复,小的损坏一天内修复。
遇到甲方创卫、检查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确保候车亭、灯箱始终处于整洁、美观、完好无损的状态,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在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经营期限内乙方提前提出终止合同,应将候车亭灯箱设施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并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等审批手续。
8、乙方安装的广告不得影响站、亭结构,不得闲置,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并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的形象,如有违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未认真履行维护、擦洗等义务,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10天内乙方仍未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1000元违约金。
维护严重不到位,广告幅面长期缺损,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广告发布经营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作赔偿。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工商,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如有违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1、因线路改道、调整、扩建等原因须改造或撤换候车亭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无偿撤换或搬移,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按实际成交价1.2%的比例向本中心交纳产权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清。
甲方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在成交价款中扣除。
第五条交割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交割。
公交候车亭位置明细表见附件。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转让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转让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未能支付第二年转让费的,10万元履约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未能按规定日期完成实物交割(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已付成交款的20%违约金。
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加盖鉴证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其他二份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09年3月25日
年3月25日2009
第二篇:
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
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凡利用公用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等设臵户外商业广告,其位臵均列为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范围。
甲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公交车车身广告位臵的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位臵为:
泉州中心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位臵只限两侧车身和车身后面,玻璃部分和车顶部除外),数量共辆(详见附页: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细化表)。
四、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臵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五、该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期限为年,自年至年(其中80
1、802共45部车延迟半年交付)。
六、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经营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即每年。
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半年。
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自动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
人民币(扣除80
1、802共45部车的出让金元),不足部分多还少补。
自第二个半年起,乙方必须于每个半年第一个月前10日(即)内支付当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直至付清为止。
七、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余100万元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多还少补。
(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
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八、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
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抵押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
3、乙方取得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臵空版面超过15天的,车身首次发布广告不受此限。
4、乙方违反广告设臵管理有关规定被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5、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的除外)提供车辆给乙方发布户外广告,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乙方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甲方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
九、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户外广告位臵和发布广告。
(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广告位臵经营权,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甲方因不可抗力要求提前收回乙方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四)乙方有权在取得经营权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臵上,经营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并保证有5%的公交车辆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因行政指令等特别需要,乙方应服从市户外广告设臵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
若遇政府征用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广告设施的,乙方享有受补偿的权利。
(六)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车身广告位臵经营权,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和广告版面。
(七)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臵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臵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
广告版面要求图案清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
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臵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
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臵空版不得超过15天(首次发布广告除外)。
(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九)乙方负责车身的维护,对版面破损的应及时予以维护或更换。
甲方提供的车辆车身附有原广告内容的,由乙方一并更换。
(十)甲方因营运生产的需要,可对供发布广告的公交车运行的线路作调整,对乙方制作、更换、维护车身广告应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十一)甲方不保证车体广告车辆数保持不变。
车体广告车辆数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我司将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足。
如相关部门不同意补足车辆数,车体广告出让金将按实际发布车辆、时间计算。
(十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必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车身广告设施由甲方负责清理。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还给乙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返还期限内归还出让金,还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限到期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拖欠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三)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尚未支付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尚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方应及时纠正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五)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臵广告设施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若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拆除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设施损坏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
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返还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十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由甲方收回,乙方的户外广告经营权随即终止。
十三、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若因一方迟延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四、广告设施的制作应严格按《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定(试行)》和《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实施。
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公开竞价文件》(编号QT2010001)、《成交确认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集团、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进行修正、补充或变更。
双方商议的修正、补充或变更须经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同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三篇:
公交车候车亭广告合同[大全]
公交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所属户外媒体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媒体内容
1、媒体地点:
2、媒体类型:
公交候车亭广告
3、广告内容:
(由甲方提供相关确认内容/附件)
4、媒体形式和规格:
1)、媒体形式:
候车亭广告牌2)、媒体规格:
3)、媒体数量:
块4)、点位(详见附件)
二、广告发布期限及费用
1、广告发布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媒体发布总费用(人民币):
(大写)其费用包括:
1)广告位租金及广告审批费用(发布费)2)媒体日常管理费用
三、广告费用支付
1.广告合同签约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费用为:
(金额大写);
2、甲方应按时支付以上款项,甲方未按期足额付款的,应每日按合同总金额5‰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逾期不付款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四、广告内容审核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提交其广告内容审批时所必需的有关产品生产、销售之合格、有效的证明文件和画面彩稿于广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报送工商部门审批,画面内容以工商机构审定为准。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广告稿或画面遭政府禁止发布或与第三人发生版权、肖像权或其它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广告内容审查结果负全部责任。
五、画面更换
甲方如在发布期内更换新的广告画面,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将新画面(彩稿)交与乙方报送工商部门审批;
工商批准后,乙方通知甲方制作新的广告画面,并在发布前二个工作日将画面送至乙方处。
六、乙方服务
1、乙方应派专业队伍对媒体进行日常清洁、维修服务、监察广告发布状况。
2、如遇意外原因,造成广告媒体不能正常展示或媒体损坏,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更换或修复媒体。
3、发布期限届满,乙方有权拆除或清理甲方的全部广告材料及附加物料。
如甲方要求保存,甲方需于期满前七天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可自行处置而不另行通知。
七、续约和延长发布
甲方应于合约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是否续约或延长发布期限,否则甲方不享有优先续约权。
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因自然灾难、道路改造、园林绿化、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
1、暂时中止广告发布,乙方在该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本合同的履行可延迟到该事件结束由乙方补足延误的发布时间。
2、终止广告发布,广告费计算至广告发布终止日,乙方将甲方已支付的广告费扣除应收广告费后的余额在广告发布终止日后一次性返还。
乙方不承担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更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否则将被视作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偿付合同未完成部分的金额。
十、其他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广告发布的法定资质、资格及拥有合同项下媒介合法有效的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广告的发布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违反该等保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甲方全部款项。
2、本媒介的安全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全责,因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导致的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负法律上完全赔偿之责,概与甲方无关。
3、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中广告发布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并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4、本合同项下广告画面制作安装的质保期为合同的有效履行期,质保期内保证画面不破损、撕裂(自然老化不在保质范围,下同)如有广告画面破损、撕裂影响发布效果的,乙方应立即消除该影响因素,同时顺延时间补足影响广告发布的时间,逾期个工作日(遇恶劣天气影响安全生产,时间顺延)未消除的,乙方应双倍补偿影响的天数,发布期限依次相应顺延。
5、由于一方违约而使对方负有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支出,应由违约方支付。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于错误、遗漏或不按期发布广告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更正和补救。
十一、争议解决的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文本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
甲方(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乙方
第四篇:
阜新公交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
()
甲方:
乙方:
阜新市海州区合润广告制作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
好协商,签订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发布期:
1.双方确定,广告发布期为12个月。
2.双方约定,广告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
以广告实际制作完
成之日为准。
二、媒体类型:
阜新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
三、媒体形式和规格:
1、媒体形式:
公交站台候车亭灯箱
2、媒体规格:
3.1米*1.5米
4、媒体单价:
5000元/个
3、媒体数量:
四、广告费用:
1、广告费总金额:
2、以上费用包括:
(1)广告媒体发布费、首次广告制作费、广告安装费、广告审批费
(2)画面保养及维修费用。
(3)照明所需灯具和安装及有关电器装置和维修、电费等相关费用
(4)乙方提供监测报告及监测照片。
(5)以上费用含广告行业正规发票
除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广告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合同发布期内如更换广告画面需另行支付费用,制作费为:
220元/幅,以
上费用包括画面制作、安装以及审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也可根据宣传需要
自行更换画面,更换期间乙方需配合甲方工作。
五、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RMB:
元,大写
六、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规,以及阜新市相关行政条例
的约束。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查验甲方广告宣传内容的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在甲方
修改前,乙方有权暂不发布。
七、广告画面制作及安装:
1.甲方应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由甲方准备的全部资料,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发布,
在甲方确认广告小样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广告发布。
2.画面尺寸:
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广告媒体尺寸。
3.如因甲方对设计样稿反复进行修改或甲方未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之样稿等
原因造成的广告不能按期发布,双方重新商议发布期。
4.广告画面的材质、效果与小样一致。
八、双方责任与义务:
1.在甲方的广告发布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的发布质量,及时对甲方的广
告画面进行监测及维护工作。
2.广告监测:
在广告制作完成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完工报告一套.
(发送广告效果图片)
3.广告审批:
乙方负责甲方的广告审批,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合法所有材料。
甲方应在安装或更换前合理期限内将广告画面内容交乙方查阅,
同意后由乙方送交有关部门批准。
乙方在审批中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缺,应
及时通知甲方补交。
4.如果甲方需要续约,请在合同结束前30天签订续约合同,否则乙方将不会
为甲方保留续约权利,甲方使用的广告位将接受其他广告客户预定。
九、免除责任:
公交候车廊广告发布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行为导致站点位
置的移动或取消、公交站台收回等事宜,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履行的,乙方不承
担违约责任,但可采取如下解决方式:
甲方可另行在其他同等价位的站亭上继续发布广告,广告画面制作费由乙方自行
承担。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终止于合同广告发布终止
日。
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广告发布期限,并遵守双方确定的付款日期付给乙方
广告费用。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所涉样稿或样
带,均视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留存。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调解决。
若协调不成,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
十二、保密协定:
甲乙双方应该视本合同为保密文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
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