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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

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

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

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

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表2.0.2

第2.0.3条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

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

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

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

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

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第2.0.5条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

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

试样为有机质土。

第2.0.6条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

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

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2.0.8条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

第三章土的分类

第3.0.1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巨粒土;

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15~50的土称巨粒混合土;

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15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

注:

当散布在土内的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

第3.0.2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表3.0.2

第3.0.3条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粗粒土。

第3.0.4条粗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多于总压量的50%的土称砾类土;

二、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少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砂类土。

第3.0.5条砾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5分类砾类土的分类表3.0.5

 

表中C或M根据表3.0.9或3.0.10确定。

第3.0.6条砂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6分类

砂类土的分类表3.0.6

第3.0.7条试样中细粒组质量多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细粒土。

第3.0.8条细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25%的土称细粒土。

二、试样中粗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25%~50%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

三、试样中含部分有机质的土称有机质土。

3.0.9分类。

第3.0.9条当采用图2.0.4-1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

细粒土的分类表3.0.9

第3.0.10条当采用图2.0.4-2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0分类。

表3.0.10

细粒土的分类

第3.0.11条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按表3.0.9或3.0.10划分。

并根据所含粗粒类别,依据下列规定分类:

一、粗粒中砾粒占优势,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G,如CHG、CLG、MHG、MLG等;

二、粗粒中砂粒占优势,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S,台CHS、CLS、MHS、MLS等。

第3.0.12条有机质土可按表3.0.9或3.0.10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缀以代号O,如CHO、CLO、MHO、MLO等。

第3.0.13条当取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3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3)。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3

第3.0.14条当取液限仅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4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4)。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表3.0.14

第3.0.15条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等特殊土的最终分类定名尚应遵照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标准仅规定在塑性图中的基本位置和相应的学名。

第四章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

第一节简易鉴别方法

第4.1.1条土的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第2.0.6条中的各类土,其中特殊土的分类定名还应该遵照本标准第3.0.15条的规定。

第4.1.2条本方法用目测法代替筛分析法,以确定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用干强度、手捻、搓条、韧性和摇震反应等定性方法,代替用仪器测定土的塑性。

谢谢欣赏

第4.1.3条土中有机质应按本标准第2.0.5条的规定鉴别

第4.1.4条确定土粒粒组含量时可将研散的风干试样摊成一薄层,凭目测估计土中巨、粗、细粒组所占的比例。

再按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为巨粒土、粗粒土(砾类土或砂类土)或细粒土。

第4.1.5条干强度试验时应将一小块土捏成土团,风干后用手指捏碎、掰断及捻碎。

根据用力的大小区分为:

一、很难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高;

二、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中等;

三、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为干强度低。

当土中含碳酸盐、氧化铁等成分时会使土的干强度增大,其干强度宜再用湿土作手捻试验,予以校核

为:

一、手感滑腻,无砂,捻面光滑者为塑性高;

二、稍有滑腻感,有砂粒,捻面稍有光泽者为塑性中等;

三、稍有粘性,砂感强,捻面粗糙者为塑性低。

第4.1.7条搓条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湿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条,根据土条不断裂而能达到的最小直径可区分为:

一、能搓成直径小于1mm土条者为塑性高;

二、能搓成直径为1~3mm土条而不断者为塑性中等;

三、搓成直径大于3mm的上条即断裂者为塑性低。

据再次搓条的可能性,可区分为:

一、能揉成土团,再搓成条,捏而不碎者为韧性高;

二、可再揉成团,捏而不易碎者为韧性中等;

三、勉强或不能再揉成团,稍捏或不捏即碎者,为韧性低。

第4.1.9条摇震反应试验时应将软塑至流动的小土块捏成土球,放在手掌上反复摇晃,并以另一手掌振击此手掌,土中自由水将渗出,球面呈现光泽;

用二手指捏土球,放松后水又被吸入,光泽消失。

根据上述渗水和吸水反应快慢,可区分为:

一、立即渗水及吸水者为反应快;

、渗水及吸水中等者为反应中等;

三、渗水吸水慢及不渗不吸者为反应慢或无反应。

第二节鉴别分类

第4.2.1条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4条的目估结果,按表3.0.2、表3.0.5及表3.0.6的规定进行分类定名第4.2.2条细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3条和第4.1.5条至第4.1.9条的试验结果,按表4.2.2进行分类定名。

细粒土的简易分类表4.2.2

O”,如MLO、CLO、MHO、CHO

凡呈黑灰色有臭味的土,应在相应土类代号后加代号

第三节土状态描述

第4.3.1条在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开启试样时,应按下列内容描述土的状态:

一、粗粒土:

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

土颗粒的最大粒径;

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

土颗粒形状(圆、次圆、棱角或次棱角);

土颗粒的矿物成分;

土颜色和有机质;

细粒土成分(粘土或粉土);

土的代号和名称。

二、细粒土:

潮湿时土的颜色及有机质;

土的

湿度(干、湿、很湿或饱和);

土的状态(流动、软塑、可塑或硬塑);

土的塑性(高、中或低);

第4.3.2条土的状态应根据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项分别描述:

、当用作填料时:

不同土类的分布层次及范围

二、当用作地基时:

土的分布层次及范围、结构性、密实度和稠度附录一基本代号

漂石(块石)B

卵石(碎石)Cb

砾G砂S粉土M

粘土C

细粒土(C和M合称)F混合土(粗、细粒土合称)Sl有机质土O

黄土Y

膨胀土E

红粘土R

级配良好W

级配不良P

高液限H

低液限L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

铁道部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勘察院

南京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王正宏、I徐士峰、卞富宗、苏贻冰、李生林、罗梅云、唐大雄、饶鸿雁、陶秀珍、韩玉明、熊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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