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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状况综述教学文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

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电子政务立法问题对策

电子政务即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割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现政务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经建立了很多有关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根据查询的资料列出如下:

1.1网络安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

1994年2月l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计算机信息安全法规,详细规定了保护的对象、重点以及安全保护制度、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安全监督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统总结了网络违法和犯罪的典型行为,对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标志性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如: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等。

1.2网络信息服务、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

2000年9月25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明确分类,确定了相关重要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2001年l0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界定了电子公告的内容,规范了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以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002年8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如果网上登载的信息不真实、不公平或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信息发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制定的目的:

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

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是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用字符串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并能起到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安全认证技术,从而确保信息是由签名者发出的,签名者不能或很难否认,且信息发出后没有被篡改过,信息的真伪能够被公正的第三方所验证。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律,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电子签名法》由于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从而使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也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仅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

对于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如何运用本法,该法第35条规定,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1.4《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与规范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意义。

第33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1.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6地方法规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电子政务工作的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的结构,并明确要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开发重点基础性数据库、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还具体规定了9类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5类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9类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问题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虽然他们指出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有些许不同,但大体上还是统一的,他们的观点总结如下:

2.1立法滞后阻碍电子政务的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务根本性质定位的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做出明确规定;

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也基本上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

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需要修订和完善;

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认证、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2.2电子政务立法标准急需解决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

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

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电子政务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

美国属于前者。

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

而我国则属于后者。

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

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

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3我国电子政务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将电子政务纳入法制化范畴,电子政务在我国由此获得了法律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中直接涉及电子政务的条款有两条:

一是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是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可见,《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认可了电子政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行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章或数字签名(DigitalSignature),是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用字符串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并能起到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安全认证技术,其目的是确保信息是由签名者发出的,签名者不能或很难否认,并且信息发出后没有被篡改过,信息的真伪能够被公正的第三方所验证。

}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

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使得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

也有利于国际接轨;

同时也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的法律,将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构成。

《条例》是关系到我国电子政务能否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一部重要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本质要求,也是发展电子政务的基础。

4完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一些措施

针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完善的问题,很多学者都给出了建议,其中有很多建议适合我国当前的电子政务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4.1加快电子政务基本法的指定

电子政务基本法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

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来统领、指导及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

因此,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今后的电子政务立法上选择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尽快制定《电子政务法》,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

4.2建立健全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本质上是为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谐的环境。

我国要在既考虑国情又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立法,构筑起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该体系与计算机法、互联网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关系,但不是简单的拼凑和叠加,而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的体系,除包括《电子政务法》外,还包括《电子政府法》、《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政务基金法》、《电子政务行政法》和《电子政务监督法》等。

另外,还应包括用来规范某些重要行政部门电子政务实践的法律规范,如电子税收法、电子警察法和电子海关法等。

4.3构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作为政府服务的对象,公民有权利获得合理范围内政府相关的信息,这已成为当今全球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与共识。

因此建设信息公开法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也是政府实现“阳光工程”所必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政务公开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义,其公开的程度、面积以及真实性都有待考察。

而对于一些政府拒绝公开的“工作机密”,相关部门也应该给出一个有理有据的解释。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所以一旦因政府信息公开而产生纠纷,无法可依,就很难做出公正的评断。

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就需要构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4.4建立网上个人隐私保护法规

我国在网上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立法空白。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权的日益重视。

近年来网络上多起轰动一时的事件都与当事人的私人信息被非法发布在网上并迅速传播有关。

虽然事后相关部门都采取措施善后,删除了有关信息,但隐私泄露对当事人的造成的伤害却是难以挽回的。

因此,制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规,将有利于增强公众的信心、安全感,以及对政府的公信力支持和肯定,从而推动民众对电子政务的支持和积极参与。

4.5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的立法

从国外立法经验看,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关键是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标准。

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一方面在《电子政务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原则,从整体着眼,积极吸取社会各种力量推动电子政务标准的修订与完善;

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建设上,必须科学规划,所有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都遵循相关标准,以保证网络的标准性、开放性和安全实用性,使我国的信息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4.6重视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电子政务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信息安全成为当前电子政务信息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政务信息公开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冲击,要保障其安全,仅依靠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立法来解决。

在对信息安全性方面进行立法时,应贯彻“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明确电子政务的安全标准、具体规则以及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对政府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操作标准做出统一规定,着重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对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信息筛选制度以及信息认证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

从而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构良好的制度屏障。

参考文献:

[1]赵国俊:

《电子政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2]李米龙: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26期。

[3]刘邦凡.电子政务建设应遵循的法律制度[J].电子政务,2005(15).

[4]曹慧敏,翁国民:

中美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行政与法,2006年02期。

[5]汪玉凯,于施洋.电子政务法律环境[J].电子政务,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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