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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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5.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类别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四)建设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

更新改造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购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

(五)各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渔业、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教育、国资、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各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要求。

1.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3.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4.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5.除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外,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级投资占50%及以上的,由区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二、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财政部门保障前期经费。

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需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二)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

项目审批程序要求

1.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采用表格式审批;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市级专项规划已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除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管理,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建设单位不得拆分项目规避立项审批,同一单位同类项目当年只允许申报1个财政专项。

3.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购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专项支出管理,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4.房屋购置类项目仅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项目向电子政务中心申报,经电子政务中心初审后,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其中,不涉及基建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征求市经信委意见后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

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未明确的,按本办法办理。

项目建议书审批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2.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如债务率超警戒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

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项目征求市经信委意见;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他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

3.债务率未超警戒线,但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4.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时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意见或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履行备案手续。

初步设计审批要求。

1.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1)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2)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3)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4.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5.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在线监管平台应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投资计划管理。

(一)各部门职能。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联审论证;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衔接部门预算,明确项目资金来源;

国土、规划部门对项目用地和规划进行初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政府投资计划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3.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4.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5.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政府投资计划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

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要求执行。

3.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需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减,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增减。

适当时候可以启动中期调整,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可研未审批项目,项目总投资可以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建设规模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投资估算调整。

5.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6.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推行代建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履约担保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四)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1.项目实际投资与概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2.项目实际投资与概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重大变更和概算调整程序,应按《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原概算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调整概算。

(五)工程结算与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项目竣工验收。

1.专项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竣工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项目稽察。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项目后评价。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5.产权登记。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其他

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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