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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C企业的招标文件,作为废标办理,因为属于逾期送到的招标文件。

D企业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正后作为有效标,以大写金额为准。

E企业的招标文件进行办理后作为有效标,分项工程报价漏项,应视为已报入其余的分项工程中。

3.不当之处之一:

当地招标督查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不当,评标

委员会中只应有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不当之处之二:

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4人不当,不够

2/3的比率。

4.6月

12日签署合同不当,因为超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30天。

二、2009年11月22日,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向该该市环保局投诉,称小区旁的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灰尘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滋味,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

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屋面防水施工。

因为运土方的车辆没有采纳进出场所冲刷、密闭措施,以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很多泥土,激起大批扬尘;

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批刺激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时整顿。

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纳任何整顿措施,依旧照常施工作业。

问:

1.施工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市环保局应该对其如何办理?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

一定采纳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一定经过净化办理,不超出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纳必要的防漏洒及冲刷等除尘措施,以致产生大批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一定采用措施防范四周居民区遇到污染。

”第41条规定,“在人口会合地区和其余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内,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余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罪律规定,以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

量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该责

令施工单位停止违纪行为,限时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其余,

依照该法第58条规定,关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时改正的要求,逾期

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纪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

工整顿。

三.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

业主与施工单位签署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拜托监理单

位进行工程监理。

动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在地下桩基施工中,因为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署名后组织施工。

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

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批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

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忧迟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予搭理,连续施工。

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

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小伤。

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不测损害保险。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纪行为?

1.项目经理署名后即组织施工不当,对达到必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署名后实行。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规

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

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由。

4.施工单位未办理不测损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不测损害保险。

不测损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不测损害保险属于强迫性保险,一定依法办理。

四.某建设工程招标通知中,对招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

1.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有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本等方面拥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招标。

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一些建筑企业包含A、B两企业都想参加此次招标。

A建筑企业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拥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

B建筑企业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少。

但A建筑企业目前资本比较紧张,而B建筑企业则担忧因为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招标中会处于劣势。

所以,两企业协商构成联合体进行招标。

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评标方法中将资质等级列为一项计算得分的项目。

依据评标方法中的计算方法,该联合体得分略低于其余一家一级资质的招标

人,遗憾地失掉了中标机遇。

该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企业以为中标的那家企业在过去业绩和业内影响等均不如本企业。

1.什么是联合体招标?

A、B两企业构成的联合体两方的权益义务是什么?

2.法律春联合体招标的资格有何规定?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何确

定?

1.所谓联合体招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余组织构成非法人的联

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招标人的身份参加招标的组织方式。

为此,A、B两企业两方应该签署共同招标协议,明确商定各方拟承

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若A、B两企业联合体中标,则两方应该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肩负连带责任。

2.《招标招标法》第31条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该肩负具备肩负招

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相关规定或许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

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

单位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立资质等级。

”据此,

A、B企业构成联合体,只好是依照同样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即

B企业的资质等级,确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故此,

依照该评标方法中的计算方法,其得分必定会作相应减少。

五.某投资企业建筑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招标文件和招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03年5

月30日。

该投资企业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通知,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招标。

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3年6月2日提交了招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2003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

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企业要求撤回招标文件和招标保证金。

经过综合评选,最后确立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

投资企业(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两方按规定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

1.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招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

为何?

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招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招标保证金应如何处

理?

3.上述招标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说明原由。

1.第五家施工单位提交的招标保证金的时间使其招标文件无效。

因为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和招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而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3年6月2日提交了招标保证金。

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准时间,没对本质性内容进行相应,而使招标文件变成废标。

2.招标方不该充公其招标保证金。

因为招标文件规定开标会于2003

年6月3日召开,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企业要求撤回招标文件和招标保证金。

并未在招标有效期撤回招标文件,所以应归还招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与开标日不是同一时间,这样

可能会造成违纪事件产生,所以应规定为一致时间。

开标会由省建委主持。

应由招标人主持。

六.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

此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招标人与省外的招标人提出了不一样的要求,也明确了招标保证金的数

额。

该院拜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

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招标。

招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

此中,E单位在2000年10

月30日提交了招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招标保证金。

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

A、B、C、D等4个招标人的招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惹起了招标人的异议。

这4家招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私自改正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资料价钱。

为此,该院央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

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取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这4家招标单

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因为述问题久拖不决,以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向来未能发出。

为了能早日动工,该院在获取了省建委的赞同后,改正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立某省企业为中标单位。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E单位的招标文件应该如何办理?

(3)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

(4)假如重新招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

1.不当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招标人提出不一样要求。

公正公正原则,不可以故意

排斥潜伏招标人。

b.递交招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

时间长会可能导

致不公正、公正、公开。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

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招标

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招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招标人在开标

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察、复合时间太长会以致很多滋长问

题,比方招标文件有效期、招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招标人内部原由(项

目经理有其余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赞同后确立某公示为中标单位。

假如招标人可以擅

自选择招标人,那招招标就失掉意义了。

2.E单位的招标文件能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保证金的递交

时间有无特别要求。

假如要求招标人在递交招标文件前递交,那E

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

假如要求招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

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3.作为招标人(医院),因为标底出现重要误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加招标的招标人,应可以参加招标,不得以任何原由拒绝原招标人招标,原招标人因其余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赞同。

若原6个招标人中愿意连续参加招标的招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公布通知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得上司看管部门赞同赞同)。

4.招标文件中假如没有说起招标人招标过程中的花费事宜,那招标人应恩赐合适的赔偿。

假如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人的招标花费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招标人应自己肩负。

七.政府投资的某工程,监理单位肩负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

该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工程实行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

工程招标时,A、B、C、D、E、F、G共7家招标单位经过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招标文件。

评标时,发现A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署名,只有法定代表人受权书中被受权人的署名(招标文件中对能否可由被受权人署名没有详尽规定);

B招标单位的招标报价显然高于其余招标单位的招标报价,分析其原由是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

C招标单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380天作为招标工期,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假如中标,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签署;

D招标单位招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事件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介绍G、F、E招标单位为前3名中标候

选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别找G、F、E

招标单位重新报价,以价钱低者为中标单位,按原招标报价签署施工

合同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再以新报价签署协议书作为本质推行合

同的依照。

监理单位以为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当,并提出了不一样建议,

建设单位最后接受了监理单位的建议,确立G招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1.分别指失事件1中A、B、C、D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能否有效?

2.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招标相关法例的哪些详尽规定?

1.

(1)A单位的招标文件有效。

招标文件对此没有详尽规定,签

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受权书。

(2)B单位的招标文件有效。

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的招标文件无效。

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或:

附有招标人没法接受的条件)。

(4)D单位的招标文件有效。

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误差(或:

显然的计算错误赞同补正)。

2.

(1)确立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文件本质性内

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一定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叛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余协议。

八.原告:

某大学及受害学生

被告:

某建筑企业

案情: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商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程的所有花费于查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支款。

交付使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企业一起完工查收后发现工程基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痕许多,要求建筑企业修复后再查收,该建筑企业以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

因学生要入住,学校临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

使用7个月后公寓基层内承重墙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

受害者与该大学要求建筑企业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

该企业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所以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求主持公正。

法院组织了专家判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础梁,审察施工图时,审察机关曾提出参照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用。

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学校在未采纳防水措施的状况下在大楼四周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

关于承重砖,建筑企业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的,企业不该承

担责任。

请大家对上述事例分析,找出需要谈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见解,该如何判决此案。

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假如在

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

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商定,此商定不合理。

按国家规定,主

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两方商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因为内承重墙体裂痕许多,

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

拒绝支

付所有工程款;

扣除修复花费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以下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痕的修复和花费支出的说法:

由大

学另行拜托其余建筑企业修复,修复花费由大学从原建筑企业的保修

费中扣除;

由建筑企业负责修复,修复花费由建筑企业肩负。

4.关于建筑企业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办理:

拒绝赔偿原由不充分;

可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

因为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构成部

分,该大学应与建筑企业共同肩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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