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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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文档格式.docx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限制和禁止类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特别规定: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重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

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出资

  其他财产权包括:

(1)国有企业经营权;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3)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

(4)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3.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100%。

  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出资期限的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点睛: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注意其中的“1年内”包括前边的“6个月”。

实质上的意思是: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常常以计算型选择题考查。

  例题:

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8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A、甲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9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8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9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

BCD

  解析

(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支付全部购买金,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

(2)分期缴付出资时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选项B中1年末(2009年2月28日)支付的价款只有50%;

(3)选项C中尽管1年末(2009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低于60%;

(4)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限制性规定: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票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3.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了解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1)股权并购

  甲内资企业的股东与外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把自己拥有的甲内资企业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外商,则甲企业就变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资产并购

  先购买资产再设立合营企业;

或先设立合营企业再进行并购。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往往以计算型选择题考查。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关注如下规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考试命题方式:

依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当符合的下列条件中,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条件包括()。

  A.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B.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C.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D.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CD

  2.特殊目的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的含义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

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比如甲某出资10亿人民币在中国设立了A公司,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甲某用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为投资手段,购买美国B公司发行的股票(相当于甲某用持有的A公司股权与美国B公司的股权交换,则美国B公司中拥有了中国A公司的很多股权),B公司根据美国的法律申请上市,实质上就实现了中国A公司股权通过美国B公司在美国上市的目的。

则B公司就被称为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②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

  融资收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www.LegalC法商网

  www.LegalC法商网(a)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b)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www.LegalC法商网(c)并购境内企业‌法。

  ③

  www.LegalC法商网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人,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七)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3.审查豁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的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三)战略投资的程序

  1.分为定向发行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两种。

  2.程序:

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签订定向发行合同或签定协议转让股权的协议――向商务部报关文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四)战略投资的管理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且该投资者并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教材中列举了10项要求,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1.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4.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5.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7.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10.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1.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2.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不能是个人。

  2.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享有合营企业的待遇。

  3.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4.是中国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了解即可。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

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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