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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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五类科研项目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
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
1,且申
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
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
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
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
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
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
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
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篇以上;
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以上;
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
行。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1篇;
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
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
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
合同书或任务书;
协议书;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
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
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
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
第二十七条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在该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
不能按期结题者,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从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适度扣减指标。
第二十九条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进行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专利。
第六章横向项目
第三十条横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同项目立项批准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
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阜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并加盖“阜阳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校级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学校颁发相应的结题证书,鉴定为优秀的,学校在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以上
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阜阳师范学院
科研记录本
任务来源
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处制
2010年4月
使用规则
1.此本发给科研项目负责人专作实验记录之用,不得私用。
2.实验记录是科研成果的依据性材料,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实验工作记录。
3.实验记录本包括封面、目录、正页三部分。
4.实验记录一律用钢笔书写,编码页数和原始数据不得私自撕毁和涂改。
5.实验工作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未经审批手续,不得私自供外人参阅,不得带离本单位。
6.凡正式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写明实验的日期、名称、目的、方法、结果。
7.研究项目结束后,应将此本交回科研处存档。
科研处
年月日
天气:
记录:
审核:
附录:
阜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记录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实验记录,提高科研实验质量,并按照实验室评估和归档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科研实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实验名称:
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2.实验方案:
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
书面实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实验方案的名称;
实验目的;
实验负责人姓名;
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和选择标准;
实验用试剂种类、规格、级别、来源及实验用溶液的配制方法;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
观察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结果分析与讨论;
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及保密要点。
3.实验时间:
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
间。
4.实验材料:
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
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
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
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5.实验环境:
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6.实验方法:
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
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7.实验过程:
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影响因素等。
8.实验结果:
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
9.结果分析:
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10.实验人员:
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实验记录用纸统一使用实验记录本。
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
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
第七条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2.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当符合规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
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3.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第八条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
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
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
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实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
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每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按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