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最新版中国早产儿保健指南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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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最新版中国早产儿保健指南公布

卫计委最新版中国早产儿保健指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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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中国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结果近日,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一、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1•低危早产儿:

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

胎龄V34周或出生体重V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

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

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

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

作。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

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

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

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按照相关规范

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管理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

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

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

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

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

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及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5)

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6)异常情况

的早期识别和处理。

4.转诊:

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5.结案:

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

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

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五、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的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信息主要包括:

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和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

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X100%。

(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X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附件1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一、住院前管理

(一)产前1.产科:

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

鼓励分娩

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

或胎龄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新生儿窒息,产伤;

(2)体温:

异常;(3)皮肤:

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

呼吸:

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

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

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

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

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1.宫内转诊:

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

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

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

(2)转运中:

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3)转运后:

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

(一)护理及发育促进1.保暖:

出生体重2.生命体征监测:

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3.发育支持性护理:

注意新生儿病房的环境、早产儿体位,减少疼痛等不良刺激,集中操作护理,减少不必要的接触。

采取适当的发育护理措施,如:

新生儿抚触、视觉与听觉刺激等。

生命体征稳定的早产儿推荐使用“袋鼠式护理”方法,即早产儿与妈妈进行皮肤接触,利于保暖,促进母乳喂养。

(二)预防医院内感染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做好病房环境细菌学监测,减少侵袭

性操作,合理使用抗生素。

(三)呼吸支持1.安全氧疗:

呼吸支持期间保持早产儿动脉血氧分压50-80mmHg;脉搏血氧

饱和度90%-95%,不宜超过95%。

鼻导管吸氧时建议使用空氧混合仪控制吸氧浓度。

2.生后早期呼吸支持:

对有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DS)风险的早产儿,有自主呼吸时尽早采用无创正压通气支持,罹患RDS的早产儿有指征地使用肺表面活性物质及恰当的呼吸支持,视病情调节呼吸支持方式。

3.机械通气:

采用小潮气量和允许性高碳酸血症的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尽可能缩短机械通气时间。

(四)营养支持1.母乳喂养:

首选母乳喂养,生后尽早开奶,充分利用初乳。

2.肠内营养:

无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其他严重疾患、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的早产儿应尽早开始喂养,酌情使用微量肠道内营养策略。

对出生体重3.肠外营养:

按照《中国新生儿营养支持临床应用指南》,及时给予肠外营养,持续至经胃肠道摄入达到所需总能量的85%-90%以上。

4.营养状况的评价

(1)生长评价:

基本指标包括体重、身长和头围。

早产儿在住院期间的生长参照正常胎儿宫内生长速度,采用胎儿宫内生长曲线图进行评价。

早产儿住院期间应每日测体重,每周测身长和头围。

(2)实验室指标:

常用指标包括血常规、肝功能、碱性磷酸酶、钙和磷代谢等营养相关指标,住院期间每1-2周检测1次,发现异常征象进一步检查。

(五)疾病筛查1.听力筛查:

听力的初筛和复查参照《新生儿听力筛查

技术规范》执行。

早产儿属于听力障碍高危人群,应在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检测。

2.遗传代谢病:

参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

3.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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