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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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抽样组织单位应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现场支付样品补偿费,并索要有效发票。
被抽检单位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填制《农业部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样式见附件6),并由质检机构人员、被抽检单位和执法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工作内容与农业部文件不符的;
(二)抽样相关材料不齐全的或抽样人员不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第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检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向农业部渔业局报告.
第三章检测
第二十条质检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具有同监督抽查任务相适应的承检能力、范围、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
质检机构个别检测参数没有通过能力认证的,应委托具有该参数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检并出具报告。
第二十一条质检机构应通过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
第二十二条质检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验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
备份样品应当在检测结果上报后继续保留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质检机构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和结果判定。
第二十四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样式见附件7),附加充分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农业部渔业局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验发现阳性或超标样品的,质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48小时内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下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样式见附件8)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或传真至农业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检验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寄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转送被抽检单位一份。
第二十六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二十七条质检机构在完成抽检工作后,应按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要求将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并及时将检验结果详细数据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
第五章复检
第二十八条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当地邮戳为准)内,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渔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质检机构。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渔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承检质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条复检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指定不同于原承检机构的质检机构或参考实验室承担.复检时使用备份用样,经复检申请人和承担复检工作的质检机构复核后签字确认。
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质检机构使用的备份用样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垫付。
复检判定结果与原检验判定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判定结果与原检验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应在收到复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报告书》(样式见附件9),连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以当地邮戳为准)或传真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复检单位复检结论,并转送复检报告。
第六章结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0),送达被抽检单位,同时组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禁止不合格产品转移和上市销售。
在被抽检单位认可不合格结果,或者不合格结果经复检确证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三十四条对检出的不合格水产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产品为获得认证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有关认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不合格水产品经无害化处理后,生产单位可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抽检,并支付抽检费用。
检验结果合格的水产品允许上市,仍不合格的应由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被抽检单位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后仍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七条被抽检单位认可检验结果,或者检验结果经复检确证无误后,农业部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合格”、“不合格”、“拒绝抽检”的被抽检单位名单。
第三十八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违规生产单位黑名单制度,进行专库管理,加大监管和监测力度。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在规定时限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抽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抽样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工作,必要时予以调离或辞退,并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已造成的影响。
(一)以其它样品代替被抽检单位样品,或者非现场抽样,或者未完整填写抽样单据导致无法追溯的,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由于工作失误,保存和输送样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样品无法检测的;
(三)利用抽检工作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质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质检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质检机构承担农业部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一)同一年度内检验能力验证结果两项次不合格的;
(二)检验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对后续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报送检验结果的;
(四)连续两次未按时向有关方面寄送检验报告的;
(五)发现抽样过程不规范或抽样人员市场购买样品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向农业部渔业局和属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对于抽样过程中出现市场购样等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行为的,一经查实,农业部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擅自公布或披露检验结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个体养殖户。
第四十七条地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
()第号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我局现依法对你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 等单位生产的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名单附后)。
请妥善组织做好抽样组织工作,并对承检机构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受检产品品种:
承检机构:
抽检日期: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2: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
一、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的,农业部将公布拒绝抽检单位名单。
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被抽检单位。
抽样组织单位须持农业部文件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由执法人员陪同在养殖场现场、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须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支付样品补偿费。
被抽检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配合填制《农业部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
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必需和备份样品的数量。
五、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并事先垫付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六、复检时使用原始抽检的备份样品,并经复检申请人和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确认。
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质检机构使用的备份用样的有效性。
七、复检结果与初次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复检费用需复检申请人提前垫付。
八、被抽检单位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或Email等联系方式。
九、此《须知》由质检机构负责制,在抽样时交付被抽检单位。
农业部渔业局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渔业局,100125
联系电话:
(010)59192925、59192927
传 真:
010-59192995
电子信箱:
fishmarket@agri。
gov。
cn
—--—-—-———-—--——--沿此虚线剪下,作为收到本《须知》的回执——-———-—-—-———-——---
回执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已收悉。
被抽检单位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检认定表(样式)
被抽检单位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基地(户)名称
养殖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任务来源
抽样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执法人员签字:
质检机构人员签字:
抽样组织单位人员签字:
注: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联由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第三联送交农业部渔业局.
附件4: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商标(如有)
标识
☐有☐无
产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其他☐无
证书编号(如有)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场所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型普通养殖场
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
邮编
E—mail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检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2名)签字: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备注:
被抽检单位无公章的,可以手印取代。
1。
本工作单由被抽检单位协助抽样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被抽检单位、承检单位和执法人员须分别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组织单位与被抽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
本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被抽检单位,第二联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留承检机构.
4。
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附件5: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样式)
一、竖式封样单
二、横式封样单
注:
1.本文书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组织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但须确保字迹能够清晰辨认,且不易浸水损毁。
2.横式和竖式封样单完全等效,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三方的签字认可。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抽样组织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附件6: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抽样付费专用单(样式)
(付款单位名称):
品种
数量(公斤)
单价(元/公斤)
金额(元)
监督抽查文件号
会计(大写)
¥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
质检机构人员:
执法人员:
收款人:
此单据一式两联,被抽检单位、付款单位各留存一联。
附件7:
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样式)
农业部:
我单位承担的(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因以下原因,请求将下列样品按特殊样品处理,不纳入此次抽查统计。
特殊处理原因:
A、样品寄送途中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损坏,不能正常检验;
B、样品寄送途中丢失,已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声明责任;
C、样品发生特殊情况,检验无法继续进行;
D、因检验原因,致使检验结果失效;
E、其他原因。
附表:
样品特殊处理名单
序号
受检单位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批次
特殊处理原因
(选择A、B、C、D、E)
备注
(质检机构公章)
本文书是在抽样、检验环节中,样品发生意外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时,质检机构及时向农业部报告对样品进行特殊处理时使用.
2.注
处填写此次监督抽查任务批号和产品名称.
3.在样品发生特殊情况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寄送农业部渔业局;
第二联寄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联由质检机构留存。
附件8:
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样式)
()第号
(接收机构名称):
受农业部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省(区、市)开展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下列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超标;
☐阳性)。
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生产单位
不合格参数
检测结果
检测方法
以下空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检机构公章)
附件9:
复检结果报告书(样式)
编号:
农业部渔业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根据农业部(文件标题及文号)的委托,我中心对原由(原承检机构名称)年月日检验、(被抽检单位)生产的(异议产品名称)产品进行了复检。
结果如下:
☐维持原结论
☐变更检验结论为
理由:
检验报告附后.
联系人:
联系地址:
(复检机构公章)
此报告书连同检验报告应分别送农业部渔业局和申请复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式两份),并留存复检机构存档。
附件10:
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样式)
(被抽检单位):
受农业部委托,(质检机构名称)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名称)进行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超标;
☐阳性).现将不合格结果及产品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单及检验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厅(局、委、办)向农业部提出请复检申请,逾期将视同其认可此检验结果。
复检费用由你单位垫付,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将由(质检机构名称)承担,你单位垫付的费用将全部退还。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与我局(委、办)联系.
联系电话:
传真:
送达人员签名: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抽检单位,一份留存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