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考试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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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桩工机械作业时,在桩锤施打过程中,监视人员应站在5米以外。
24、全套管钻机第一节套管入土后,应随时调整套管的垂直度。
当套管入土深度大于5米时,不得强行纠偏。
25、混凝土布料机的输送管出料门与混凝土浇筑面宜保持1米的距离。
26、插入式振捣器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操作时应将振捣器垂直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超过60cm。
27、冷拉可以提高钢筋的屈服极限、可提高钢筋强度20%-25%。
28、在建筑工程中,大多采用单吸单级离心式水泵。
29、潜水泵的潜水位置在动水位一下不小于5米处,离井底应不小于5米。
30、塔式起重机的塔顶高度大于30米或高于周围建筑物,必须在起重机的最高部位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
31、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后以及以后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32、物料提升机的上限位的极限位置应在吊笼顶的最高处离天梁最低处不小于3米的地方,称为吊笼的越程距离。
33、吊篮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34、目前我国推广应用量较大的是定性组合模板。
35、滑动模板是整体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的一种新工艺。
已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的烟囱等结构工程。
36、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米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
37、模板支架高度超过16米时,不应采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38、混凝土板跨度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39、基坑深度超过2米时,应设上下扶梯。
40、当高度超过4米时,宜采用水平剪刀撑和剪刀撑将相邻柱模连城一体,形成整体稳定的模板框架。
41、钢管扣件的螺杆螺母的拧紧力矩应在40Nm-65Nm。
42、跨度大于4米的梁下立柱拆除时,应先从跨中拆除、对称的向两端进行。
43,、安装后的扣件螺栓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若发现拧紧力矩小于25Nm,则为不合格。
44、扣件式脚手架钢管一般纵向水平杆,立杆的最大长度为6米,横向水平杆的最大长度为2.2米。
45、落地式脚手架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木垫板,木垫板尺寸为50mm*200*3600。
46、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距离在15cm及以上时,每三步高度设置一道层间防护,距离在50cm及以上时,每二部设置一道层间防护。
47、开挖深度较大的基坑,当采用放坡挖土时宜设置多级平台多层开挖,每级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5米。
48、上海地区基坑通常采用分块施工,是减少基坑变形的有效措施,盆式开挖和岛式开挖是两种典型的方法。
49、盾构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查,以确保盾构过程中施工安全生产。
50、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51、按照一机一闸一开关箱配电制的要求,每一组的照明器应不超过30A负荷容量。
52、相对湿度长期处于75%以上的潮湿场所,气温高于300℃场所,施工中常处于水湿润的场所等属于危险场所。
53、外壳具有回标志的工具属于二类工具。
54、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5、当作业中的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的高度低于0.8米时的高处,作业即为临边高处作业,简称临边作业。
56、攀登作业必须使用的各种梯子、其供人上下的踏板负荷能力按规定为1100N。
57、根据安全网的构造和材料,凡用于增加安全网强度的绳,统称为筋绳。
58、木,棉,纸产生的火灾属于A类火灾。
59、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60、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61、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
63、临时用,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64、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的距离宜为大于5米小于40米。
65、施工现场如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12米的回车道。
66、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
67、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分钟。
68、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69、适用于扑救木、棉、纸等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不宜用于油类和忌水,忌酸物质及电气设备的火灾的灭火器是酸碱灭火器。
70、应用最广泛,来源最丰富,使用最方便的灭火剂是水。
71、麻绳不要和酸碱盐等化学介质接触,受化学反应介质腐蚀后的麻绳不能使用。
72、钢丝绳具有强度高、弹性大、韧性好、耐磨损。
73、钢丝绳损伤及破坏的主要原因有,截面积减少、质量发生变化、变形、突然损坏。
74、电动卷扬机主要由卷筒、减速器、电动机、控制器等部件组成。
75、汽车式起重机的支腿有蛙式、H式、X式、辐射式。
76、桩工机械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妨碍作业的高压线路、地下管线、埋设电缆。
77、混凝土输送车,除载重汽车底盘外,主要由传动系统、供水系统、操作系统、搅拌系统。
78、混凝土布料机主要由臂架、液压系统、回转架、输送管。
79、潜水泵以电动机结构的形式分为湿式、干式、半干式、充油式。
80、高空作业车是指3米以上,采用液压传动载人的高空作业。
其大体有折叠臂、伸缩臂、混合臂、剪叉式。
81、塔式起重机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固定式、移动式、自升式。
82、塔式起重机虽然可不另设避雷针,但必须做好防雷接地装置。
垂直接地体宜擦采用光面钢筋、角钢、钢管。
83、物料提升机的附墙架与建筑连接应采用预埋件、穿墙螺栓、穿墙管件。
84、一般模板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模板面、连接配件、支撑结构。
85、由脚手架的钢管检查与验收规定: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压痕。
86、钢管扣件式支架在停用超过一个月、寒冷地区解冻后、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验收。
87、脚手架分为:
落地式、悬挑式、附着升降式、悬吊式。
88、脚手板有冲压式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笆脚手板、钢筋网片式脚手板。
8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特点是:
用钢量少、速度快、成本低、前期准备工作繁琐。
90、基坑工程的特点是临时性、时空效应性、综合性。
91、基坑工程是由挡土机构、支锚机构、土方开挖、基坑降水。
92、基坑支护结构一般采用放坡开挖、复合土钉支护、板式支护体系。
93、盾构是与隧道形状一致的盾构外壳内安装挡土机构、推进机构、安装衬砌机构、出土运输机构。
94、盾构施工必须建立供变电、通信联络、隧道运输、人行通道、给排水的安全管理措施。
9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6、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9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主要看其是否有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9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99、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100、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功臣安全标准。
101、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配构建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和供应商。
10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的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3、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04、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5、法律没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0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
10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可以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08、现场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危险。
109、总包应充分行使管理权力、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进行考评管理、分包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的考评等级。
110、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其他物品可以作专人监控即可。
11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
112、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3、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7、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11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1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处以一年收入的60%罚款。
12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2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文淘汰的特种设备。
123、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1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
1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26、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27、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估。
128、卫生性质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29、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30、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求,对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安装和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核,并不得收取费用。
4、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救。
5、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是由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制定。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同视为工伤。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社保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0、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家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16、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17、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记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18、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500。
19、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5000。
21、对于首次进入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专业人员,由政府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其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出。
22、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2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4、建筑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25、建筑施工企业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6、安装单位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时,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
27、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28、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31、工程竣工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整平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2、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和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33、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34、距离住宅、学校等建筑物5米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35、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
36、需要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性质管理部门备案。
37、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事故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38、机械类、综合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以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3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调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企业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5家。
40、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数的90%。
4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数的50%。
4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合同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3、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依据、电力工程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
4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45、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
46、根据上海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程,未设置驻沪办建管处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考评。
47、施工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总包企业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由受监督机构审查受理。
48、总包企业以每月检查为依据,对施工项目进行月度考评,并将考评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由监理单位来完成复核。
49、企业未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材料报送对应的考评部门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50、对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总、分包企业可以采取约谈、重点监控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完善。
51、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过户备案、备案产权、进沪备案。
52、施工总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交底。
53、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条件是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专业经验。
54、检测机构在接受安装质量委托后,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力矩、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复验。
5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结论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56、论证报告应明确为可行或不可行。
57、对论证报告存在争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市建设管理科技委办公室进行论证仲裁。
58、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
59、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60、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
6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其次数每月不得少于1次。
62、高危行业的带徒师傅一般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和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63、易燃易爆品应专库存贮,分类单独存放。
64、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65、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66、用于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mm。
67、扣件式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
6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
69、易燃易爆物品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可燃材料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临时设施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7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三级配电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和TN-S接零保护系统。
71、比较潮湿或者灯具离地面2.5米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72、潮湿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
73、特别潮湿的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4、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7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76、当断绳保护装置满载断绳时,吊笼的滑落行程不应大于1米。
77、手持控制按钮应使用安全电压,其接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
78、施工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
7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80、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或者称为事故三角形法则。
81、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的原因,可采取三种放在对策,这三种对策就是所谓的3E原则,管理对策不是其中一项。
8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中,分配电箱和开关电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米。
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应超过3米。
83、用于索具的钢丝绳当采用编接连接时,编接的长度不应小于15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
84、建筑施工场夜间施工噪声限值55分贝。
85、利用水泥、沥青等胶凝材料,将松散的废物包裹起来,减少废物的毒性和可迁移性,使得污染减少的固体废物处理中的稳定和固化技术。
86、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87、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8、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8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0、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9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反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反行为的信息,对违反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9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93、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9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95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氧气管、锅炉。
96、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
9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备案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规范。
98、特种设备设计、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99、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在设备上设置产品名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10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资质。
1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