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初语文言注释的商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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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特提出这些类似的问题与编者们、同行们进行研讨、商榷,以便能使有关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关键词:
初语文言文作注有些不妥
在长期的教学,特别是近几年的教学研讨以来,我在对由我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写,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语文》教材这套书的研讨探索中,我认为,该书的编者在编写中,对有些注释、特别是对文言文中的有些注释是注得不妥、不当的。
如编者在对《论语》“十则”中的动词“传”的解释;
《伤仲永》中的动词“乞”的解释;
《狼》一文中名词动用性的词语“隧”,表时间性的词语“久之”的解释;
《湖心亭看雪》中表时间性的词语“更定”等之类的解释;
我认为均有它的不妥、不当的地方。
这些不妥、不当的地方,不仅给教师教学带来了一些不便,给学生学习文言文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给文言语法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更使学生学起文言文来感到头痛,甚至产生一些抵触心理。
为此,在这里我特向有关编者真诚地提出一些粗浅而不很成熟的看法,以求在共同商讨中解决好这些问题。
下面就谈一谈我本人的粗浅而不成熟的看法吧。
编者对文言动词作注的不妥
以下是编者在为文言文中的动词作注中的一些不妥现象,现在我们就略举一些例子来看一看吧。
例: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
”(七年级上册《论语》十则)。
此句中的“传”,编者的作注是:
“传,老师传授的知识。
”从此注来看,我们的编者是把“传”解释为“传授”,这是对的。
可句中的“知识”又是根据什么来解释的呢?
没有。
这一来就显得不妥了。
如我们把“传”所代的宾语“之”补出来,把“知识”作为“之”的宾语,在翻译此句时,把“老师”作为附加成份,这样一来不就很妥当了吗?
又如:
“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乞之”(初语七年级下册《伤仲永》)。
此例中编者对“乞”的作注是:
“求取,意思是花钱求仲永题诗。
”注中的“乞”解释为“求取”,这是有依据、是妥当的;
可接着又解释为“意思是花钱求仲永题诗。
”这样一来就显得不妥,也不好理解了。
“仲永题诗”这一解释的根据是什么?
如我们把“仲永题诗”作为“乞之”中“之”的指代内容,并把它作为动词“乞”的宾语,这不就明确、妥当了吗?
又何必硬要这一意思同动词“乞”的意思交错在一起,使之不明确呢?
像类似作注不妥、不够明确的地方还有,这里我就不必去一一地去举例分析了。
编者对表时间性文言词语的作注不妥
上面我们也谈了人教版编者在对初语文言文中有些动词的解释的不妥之处,下面我们就接着再谈一谈初语人教版编者在为文言文中有关时间性名词的作注不妥与不慎。
“大雪三日,湖中人鸟声俱绝。
是日更定矣”(初语八年级上册《湖心亭看雪》)。
此句出自人教版最新版第2版、2008年4月成都印刷版)。
此处,编者对“是日更定矣”中的“更定”的解释是:
“指初更以后,晚上八点左右。
”我认为,编者对“更定”一词的这种解释是极不妥当的。
因作者在时间上所指的“更定”应是指的“凌晨时分”即“早上八点左右”,而不是指的“晚上八点左右”。
我想,明末清初的作者张岱在写此文时,还不致于糊涂到不把看雪的时间交待清楚吧。
若在时间上作者所指的是晚上八点左右,那么,为何他又没有去把看雪的时间写成:
“是日夜初更定”而是把时间明白地写成“是日更定”呢?
由此可见,作者所指的“更定”应指的是“凌晨时分”的“八点左右”。
据民俗中所指的“更定”,一般也是指的“五更;
其中的最后一更,即凌晨时的第“五更”结束,此时天已开始亮开。
我们再来从此文题目《湖心亭看雪》中的“看雪”来看,作者所指的看雪时间也应是在凌晨,而不应是在晚上。
因看雪应是在白天,晚上什么也看不到。
从文中作者看雪的总时间“崇贞五年十二月”和“大雪三日”来看,也应是在这一年十二月大雪三日后的凌晨的“八点左右”,而不是在晚上八点左右。
因十二月的天,也属寒冬腊月,天气十分寒冷。
作者即使有极强的兴致与极独特的个性,也不会选择在这种天气的晚上去看雪,而且也无法看见什么雪。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十二月”的天,一般都是接近7点才能黑尽,即使是作者非要黑了去不可,也不会选择在晚上8点去,而应是在晚上7点之前就应提早准备、出发。
我们再从作者所看到的“雾淞沆砀,天与云与山与水,上下一白。
湖上影子,惟长堤一痕、湖心亭一点、与余舟一芥,舟中人两三粒而已”的雪景与人物来看,“更定”也应指的是“凌晨时分”的“八点左右”,而不是晚上八点左右。
若指的是晚上八点,那么,天上的“云”,湖心亭远处的“山”,湖中的“水”,湖上的长堤之“痕”,亭子细小得像“一点,”船上人物细小的“影子”等,作者又怎么能看到呢,而且这些景物与人物的细微之处在片片浓雾的笼罩之下,又怎么可能会看得那么清楚呢?
我们再从“影子”一词来看,“更定”更应指的是“凌晨时分”的“八点左右”。
因为,如是在晚上,没有日光的照射,作者又没有提灯笼,更不像现在有电灯,又从何说起是有“影子”,又怎能说看到“影子”呢?
那些景物与人物又是通过什么来折射出“影子”来呢?
从这些方面来看,“更定”也应指的是“凌晨时分”的“八点左右”,而并非是指晚上八点。
况且,作者在文中也并未谈到当晚有“月色”呀!
从这一点来看,文中的“更定”一词也应是指的是“凌晨时分”的“八点左右”。
无“日光”与“月光”,也就无从说“影子”了。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吴战垒先生他的《诗的小品.小品的诗——读张岱“湖心亭看雪”》一文中的两段文字叙述吧!
这两段文字的内容是:
“是日更定,余拿一小舟,拥毳衣炉火,独往湖心亭看雪。
”
“是日”者,“大雪三日”后,祁寒之日也;
“更定”者,凌晨时分,寒气倍增之时也。
“拥毳衣炉火”一句,则以御寒之物反衬托寒气砭骨。
从以上这两段文字的内容来看,吴战垒先生也认为“更定”在时间上应是指“凌晨时分”即晨时8时许。
因此,我认为吴先生的这种解释要更妥当、更好一点。
关于“更定”一词的解释,我觉得人教版九年制初语教材2001年12月第1版中的注释也是很符合作者文章原意的。
人教版第1版的编者对“更定”这一时间词的注释是这样的:
“更,古代夜间的计时单位,一夜分为五更,每更约两小时。
定,完了,结束。
”这一注释要具体一些,而且没有牵强地解释为“更定”,就是指晚上八点左右。
有关“更定”一词的解释,我认为还是2002年6月第1版、2004年6月第三次印刷的《教师教学用书》中的翻译性注释更为妥当、更符合作者原文的意思。
此版教师参考用书在对“是日更定矣”一句的翻译意思是:
“这一天凌晨后。
”在这一翻译意思中,我们可以看出编者的观点是把“更定”一词解释为“凌晨”了,而并不是晚上。
这就很接近作者原文的意思了。
因此,我认为,人教1版编者的这一观点是值得我们肯定的,而且也应是妥当的。
吴战垒先生在解释“更定”时提到了“凌晨”一词,人教社2002年6月第一版、2004年6月第三次印刷的《教师教学用书》中在翻译“更定”一句时,也提到“凌晨”一词。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凌晨”到底又应怎样解释呢?
商务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对词条“凌晨”的解释是:
“凌晨,时间词。
天快亮的时候。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对词条“凌晨”的解释是:
“凌晨,天快亮的时候。
”由此看来,“更定”一词还是解释为“凌晨八点左右”较好。
“
更定”,我认为作者在时间上指的应是“五更”,即五更的最后一更。
因无论是民俗还是按照历史上对时间上的分法都应指的最后一更,即天快要亮开的时候。
四川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文言阅读翻译技法辞典》中,在介绍我国历史上对一天的时间段的分法时,共有3种。
下面我们在这里为大家暂且介绍两种:
“十二时段法。
汉朝人用十二个地支表示一昼夜的不同时间:
子时(23点——→第二天1点)——→丑时(1点——→3点)——→寅时(3点——→5点)——→卯时(5点——→7点)——→辰时(7点——→9点)——→巳时(9点——→11点)——→午时(11点——→13点)——→未时(13点——→15点)——→申时(15点——→17点)——→酉时(17点——→19点)——→戌时(19点——→21点)——→亥时(21点——→21点——→23点)。
“十个时段法。
古人分刻置漏(计时器),昼夜各五。
昼为:
朝——→禺——→中——→晡——→夕;
夜为:
甲(甲夜,一更,一鼓)——→乙(乙夜,二更,二鼓)——→丙(丙夜,三更,三鼓)——→丁(丁夜,四更,四鼓)——→戊(戊夜,五更,五鼓)。
以上是我国古代的两种不同的计时法,从“十二时段法”中的“辰时(7点——→9点)”和“十个时段法”中的“戊(戊夜,五更,五鼓)”这两个时段来看,《湖心亭看雪》中的“更定”一词,也应指的是“辰时”或是“五更”,而并非指的是晚上八点左右。
“久之,目似瞑,意暇甚”(初语七年级下册《狼》)。
此句中编者对“久之”作注是这样的:
“过了一会儿”。
此注中编者把表时间的副词“久”解释为“一会儿”,还较为妥当,应是正确的。
可是“过了”这一解释的根据是什么呢?
是“久之”中哪一词语的解释呢?
看不出来,没有生根的地方。
此外其中的“之”应作什么词用,是什么意思也看不出来。
因此这一注释也注得不很妥当,并显得有些牵强。
我认为“久之”中的“久”可明确地解释为“不久”或是“一会儿”;
“之”放在表时间的副词“久”之后,用来调节音节、舒缓语气,用作表语气的助词,没有实在意义。
如能这样处理,不就更具体、妥当一些了吗?
可编者却并没有这样去考虑,对此只作了个笼统的解释。
如有必要,希望编者在以后的编写工作中是否能考虑一下,若能这样,那就太好了。
编者对文言名词用作动词的作注不妥
在初语人教版教材中除上面我们已谈到的一些给词语作注的不足之外,这里我想再谈一谈该书编者在给书中名词用作动词时作注的不妥情况。
如:
“方欲行,转视积薪后,一狠洞其中,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初语七年级下《狼》)。
此句中的“隧”,人教版编者的作注是:
“从柴草堆中打洞。
”此注中的“打洞”,可以理解,是名词“隧”用作动词后的解释。
可是“从柴草堆中”的这一成份,是什么地方来的,也就没有着落,没的生根的地方。
因此,编者对“隧”这一名词动用的作注也是不妥当的。
“隧”在这一具体语境中可直接解释为“钻洞”或“打洞”;
我想,这样是否要妥当一点,而且名词用作动词的这一特点也能更好地体现出来。
“从柴草堆中”这一成份,我们在翻译句子时可把它作为一种附加成份,这样处理不显得要更好一点吗?
“公与之乘,战于长勺。
公将鼓之”(初语九年级下册《曹刿论战》)。
此处的“鼓”,人教版编者的作注是:
“击鼓进军。
古代作战,击鼓命令进军。
下文的“‘三鼓,’就是三次击鼓命令军队出击。
”此注中的“鼓“,名词用作动词,将“鼓”解释为“击鼓”,这是对的,有根据;
可注中的“进军”,就没有根据了,是什么解释出来的这一意思,不清楚;
因此,此处也注得不很妥当。
我想,最好是把“进军”作为附加成份,这样不就比较妥当了吗?
此注中还连带着对下文的“三鼓”也作了解释。
编者对“三鼓”的解释是这样的:
“三次击鼓命令军队出击”。
此注这样解释也是不妥当的。
“三”,直接解释为“三次”,可以理解,是有根据有。
可是问题也就出在这里。
照此注的意思,我们还可以把“三”理解为“多次”或是“总共三次”。
由此可见,这样解释也是不妥的。
根据“三”在此文中的语境,“三”在文中应是“第三次”的意思。
“三鼓”中的“鼓”,与前面“鼓之”中的“鼓”的解释一样,仍犯了同样的错误,意思是很牵强的。
“三鼓”中的“鼓”,解释为“击鼓”是妥当的。
可是此注中的“命令军队出击”这一成份,就没有根据了,是什么解释出来的不清楚。
因此,这样的解释也是不妥当的。
要用这一意思我看也可以,但不能把这一意思作为“鼓”的本身解释,只可把这一意思在翻译句子时,作为连带成份。
这样,我想是否要好一点。
类似动词、时间性副词名词、名词动用性的词语等,编者在作注时的不妥与牵强之类的现象还不止这些。
如有关通假字的问题、应作注而不作注的问题、对注音解释有些歧义的问题等。
这里我们就不一一地举例分析了。
这些问题,也只是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自然也希望参与有关该书编写的工作人员,在今后的编写工作中能尽量把有关注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处理得妥当一点。
如能这样,我们当教师的、作学生的,也就会感到极为满足与欣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