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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职工工作管理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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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四章公休、病、事、婚、产、丧、探亲及计划生育假制度

第五章会议与学习制度

第六章发表文章或获得特殊荣誉的奖励制度

第七章人员进修培训、公招考调制度

第八章在职脱产学习制度

第九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清洁卫生制度

第十二章治安安全制度

第十三章医疗安全制度

第十四章医德医风制度

第十五章医疗质量考核制度

第十六章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第十七章绩效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八章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附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职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使医院工作能适应新时期卫生工作的发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框架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制度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医院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工作制度和职责。

二、开展24小时应诊制。

各科室上班及值班人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安排,并分别报医务科或办公室备案。

三、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岗,若有违反按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四、上班和值班期间,不得打牌、下棋、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小说、聚众闲聊等,不得处理私人事情。

五、上班和值班期间,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衣帽端正,操作时戴口罩、帽子。

六、工作时要做到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语言亲切,不得刁难、推委病人,不得出口伤人,更不得打架斗殴。

有特殊情况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七、工作中做到一视同仁,做到急事先办,缓事后办,如遇难以解决的大事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协助解决。

八、开展各项工作,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须向考勤人员说明去向,否则按相关制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和相关责任。

九、全院职工要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勤制度

一、全院职工应遵守上、下班制度,凡迟到或早退5—10分钟扣罚20元;11—20分钟扣罚30元;21—30分钟扣罚50元;30分钟以上扣罚100元,按休假处理,并上好当日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上班和值班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扣罚50元;一经领导发现,在5分钟内未到岗者扣罚100元,15分钟仍未到岗者扣罚200元并按旷工处理。

一日之内累计脱岗、溜岗30分钟以上者扣罚200元,仍按旷工处理;上班或值班期间打牌者,每次扣罚200元。

发生以上情况,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的相关责任。

三、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休假,应先与科室负责人请假,然后告之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按旷工处理。

五、旷工处理标准如下:

1、旷工半天按一天计算。

2、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不享受年终奖及其它单项奖励。

3、旷工2--3天,扣除当日工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享受年终奖及其它单项奖励。

4、旷工4—5天,扣除当日工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奖金),不享受年终奖及其它单项奖励。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由单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处理。

六、旷工标准:

1、无特殊原因不假不到和未经安排休息者。

2、未经批准,先休假再请假者。

3、休假期中超假者。

休假者必须在原假未满之前,电话或信函告诉单位,并经领导同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备注:

有特殊情况如疾病、天灾人祸等有相关证明除外)

4、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未按时进入指定岗位工作者。

5、上班、值班期间未在岗或紧急情况、特殊需要加班未按时到达指定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公休、病、事、婚、产、丧、探亲及计划生育假制度

一、公休

1、职工周末假只能在本周内或月内存有假期的可以休假,不能提前休周末假,当月小结,不纳入下月。

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未休的假日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但每月未休假最多不得超出30个小时),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参考。

2、职工的节假日当日有效,因值班或加班未修假者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

年休假及特殊假(如放射假等),可作为当年通用休息。

3、原则上职工逢天仙赶场天或预防接种日不得休假。

4、双人或多人科室,必须每日都安排人上班,不得关门停业休息(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5、单人科室休息需要代班者,由医院安排人代班,但必须在休息前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手续齐全(由本人书面申请,资料完善后交院办):

1-2日因病不能上班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3-7日因病不能上班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主要领导同意,方能耍病假;原则上每次批假不超过半月,对超出半月的,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根据具体休假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80%。

5、获得省及以上劳模等人员,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待遇,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6、长期病假期间(六月以上),超出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按折半计算。

7、职工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发放的各种福利待遇。

8、职工确因有病,达到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病退条件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在科室工作可合理安排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非特殊原因原则上每年事假不超出10天,且必须经科主任、医院领导逐级批准后交考勤人员,并协调好科室的工作后,方能休事假(特殊情况要电、信函报告医院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连续请事假超出10天以上的职工,必须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旷工处理。

2、凡请事假1天,扣本人当日工资(按日统计),不享受在事假期内的福利待遇(如实物发放等)。

四、婚假

1、符合国家婚姻法年龄结婚的,在科室工作可合理安排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逐级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属晚婚的(指男方已满25岁,女方已满23岁,已结婚证签发日期为准),另增加2天婚假。

2、婚假期的工资待遇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它待遇。

五、探亲假

1、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半个白天和一个夜晚的,在科室工作可合理安排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逐级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

2、与父亲、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现役军官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在内,但不包括路途所需的时间。

4、已婚职工双方均符合享受探亲假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已经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5、职工配偶是现役军官的,现役军官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30天,假期只享受基本工资,但路费自理。

如果现役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及其待遇。

4、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基本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探亲路费报销与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主要是:

乘坐火车,短途只能坐硬座,6个小时以上可以坐硬卧;坐轮船,只能坐最低舱位之上一个等次舱位;坐飞机的,只能按火车票价标准报销。

退休、退职人员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及报销路费。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的,符合探望父母的,未再婚期间,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丧假

1、亲属(单位职工的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2、单位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途中的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3、职工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

4、若丧假时间不够,可请事假,事假按事假待遇对待。

5、单位职工的一代旁系亲属(兄弟、姐妹)死亡,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可利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奔丧,若时间不够,可请事假,事假按事假待遇对待。

七、产假

1、因我院大部分为女同志,如护理部门等,须注意错时怀孕,否则可能须缩短假期等方式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区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

2、职工计划生育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

3、女职工计划生育假,原则上只提供一次休假。

第五章会议与学习制度

一、院务会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研究医院工作,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布置工作。

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另行通知。

二、职工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主要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以及政治时事、业务学习。

三、各科室负责人会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主要研究科室的工作情况,解决科室存在的相关事情。

四、特殊情况需召开早会的,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召开。

五、政治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安排,业务技术学习由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站等科室负责组织安排。

六、会议学习纪律。

1、职工应准时参加各种会议,有特殊事情先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会。

凡有违反者,按考勤制度中的迟到、早退进行处理。

2、开会学习时,要认真听讲,电话调至震动、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开小会,不做私活,凡有违反者当场批评教育,如有刁难,故意影响会场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罚款50-200元的处理。

3、凡负责组织学习的责任人,授课人员,无特殊情况,因个人愿因造成未学习的,扣发当事人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第六章发表文章或获得特殊荣誉的奖励制度

一、被区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二、被市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400元。

三、被省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600元。

四、被国家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800元。

五、获得区级科技进步奖,奖励2000元。

六、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5000元。

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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