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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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①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以上“三证”原件有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贴在A4纸上,加盖公章附上);
③营业执照正本需要在领取新照时和《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并提交)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需验明原件,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未特殊注明的复印件均提供一份)
(5).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工商局网站()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网站(
五、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1、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多证同办”方式办理登记时,登记资料只需提交一次,相同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2、本登记适用“多证同办”原则,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或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窗口就近办理。
3、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登记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⑴区自贸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
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区自贸区政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
(028)83680252
⑵弥牟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
青白江区弥牟镇九里场口64号附9号,联系电话:
(028)69035100
⑶红阳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
青白江区华逸南路
联系电话:
(028)69035096
⑷城厢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
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53号
(028)69035097
⑸清泉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
青白江区清泉镇平安路一段
107号(028)83655653-203
(6)大弯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
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12号
(028)83680713
七、权力事项类型
即办件
八、办理结果
执照、其他
九、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十、编码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表格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是否上下协同
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出资额
(万元)
其中:
实缴万元,认缴万元
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从业人数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成员
清算人
成员名单
合伙协议
□初次备案□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其他
□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销情况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住所
证件
类型及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签名:
日期:
附表3
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4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年 月 日
附表5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7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指定作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表8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表9
联络员信息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10
财务负责人信息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9“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
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